罕見的死刑。
2026年7月6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楊有林因受賄、貪污、行賄等六項罪名,被決定執行死刑。
在經濟犯罪死刑判決極為罕見的當下,此案因其22.14億余元的受賄金額和突破常規的量刑,備受關注。
一、經濟犯罪死刑:極少數中的極少數
經濟犯罪不判死刑,幾乎已成為司法實踐中的常態。這背后有多重原因:
從犯罪性質看,經濟犯罪侵犯的是經濟秩序和財產權益,與殺人、販毒等暴力犯罪有本質區別,人身危險性相對較低。
從刑事政策看,我國長期堅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的基本政策。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種經濟犯罪的死刑,2015年修正案(九)又進一步取消了5種,經濟犯罪死刑罪名已從24個減至個位數。
從司法實踐看,最高法院對所有死刑判決進行統一復核,標準極為嚴格,“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職務犯罪領域,貪官難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般貪腐金額需達10億元以上才可能突破“生死線”。
正因如此,絕大多數經濟罪犯最終以自由刑或財產刑結案。
二、楊有林案為何突破常規?
楊有林案之所以判處死刑,核心在于其犯罪情節已突破司法實踐中默認的底線:
其一,金額觸頂。 22.14億元的受賄金額,遠超10億元的“生死線”,在近年來公開報道的貪腐案件中屬于天花板級別。
其二,情節疊加。 法院認定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四項死刑要件——“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損失特別重大”——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
其三,從寬情節未能“保命”。 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落馬貪官可通過退贓、認罪認罰、立功等情節阻斷死刑立即執行。楊有林雖揭發他人犯罪、構成立功,但法院認為綜合其犯罪事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這意味著,在極端嚴重的犯罪事實面前,從寬情節的“保命”效力被實質性抵消。
三、標本意義與深層思考
楊有林案至少傳遞了三重信號:
第一,死刑的“高壓線”并未拆除。 盡管經濟犯罪慎用死刑是大趨勢,但對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個案,法律保留了最嚴厲的懲罰手段。這是一種“備而慎用”的威懾邏輯。
第二,“數額+情節”雙重門檻仍是硬約束。 此案并未動搖經濟犯罪慎用死刑的基本格局——恰恰相反,它從反面印證了:唯有金額與情節同時達到極端程度,才有可能突破死刑立即執行的“天花板”。
第三,法理與人情的張力依然存在。 一方面,從現代法治角度看,財產犯罪配置死刑存在“生命價值高于財產價值”的法理爭議;另一方面,面對22億余元的貪腐數額和造成的國家利益損失,公眾對極刑的期待同樣構成強大的社會壓力。楊有林案的死刑判決,正是這種張力下的一個階段性結果。
經濟犯罪死刑的逐步減少,反映的是法治文明的進步。但楊有林案提醒我們:在這一進程中,極少數“罪大惡極”者仍將面臨最嚴厲的法律評價。慎用不等于不用,少殺不等于不殺——這或許正是當前中國死刑政策最真實的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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