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可抗力的限流導致無法接收推送文章的問題,我們迫切需要以下操作:點擊標題下方藍字 “一半杯 ” → 點擊右上角“...” → 點選“設為星標 ★ ”,這樣就更容易找到我們和收到推送文章!
保持愛讀文章,保持領先!
![]()
我們邀請了五位橫跨不同政治光譜的專家,共同探討一個核心問題:如果可以,你會對美國憲法做出怎樣的修改?
“USA250:世界最偉大經濟體的故事”是《華爾街日報》為期一年的系列報道,審視美國第一個250年的風雨歷程。敬請閱讀總編Emma Tucker的寄語,進一步了解本系列報道。
美國憲法是全世界現存最古老的成文國家憲章,以區區4,543個單詞構成的框架,為延續了238年的美利堅實驗提供了底層錨定。然而,盡管美國憲法在序言中宣稱其宗旨在于“確保自由之賜福”(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但這部活文本在條文修訂上卻表現出極大的抗拒性。自其批準生效后的兩個世紀里,美國憲法僅經歷了27次修訂,其中10次還是在《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中一次性通過的。
這完全是設計使然:美國憲法修正案的通過需要達成極高的共識,先要在參眾兩院均獲得三分之二的贊成票,還要獲得四分之三州的批準。在當今的政治格局下,這幾乎是一道跨不過去的門檻。正如魯斯·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在2019年所言,上一次通過憲法修正案還是在1992年,而那一次也僅僅是為了將1789年被遺忘的一項法律正式編纂入典。
雖然修改憲法幾乎是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但我們還是向五位橫跨不同政治光譜的代表性人物提出了一個問題:如果有一根魔棒,可以讓他們修改憲法,他們最想修正哪一項條款?最出人意料的是,他們給出的答案竟呈現出高度共識。大多數受訪者都提到,必須以某種方式徹底改革選舉人團制度,并以某種形式將性別平等寫入憲法。看來,即使在這樣一個分裂的國家,我們依然可以在某些重大問題上找到共同點。
以下是經過編輯的受訪者回答節選:
立法權屬于國會
我認為整部憲法中最被忽視、或許也是最被遺忘的一個詞,就是第一條第一句的第一個詞。這個詞是“所有”:“本憲法所授予的所有立法權均屬于美國國會。”它說的不是“部分”或“大部分”權力,而是“所有”。憲法起草者和批準者選擇了這個詞,并賦予實際效力。
立法本該是國會的專屬權力。也就是說,行政部門無權立法,司法部門亦無權立法。
但我們看到,兩黨總統都在以發布行政命令或簽署聲明的方式進行立法活動。我們也看到,法官以忠實解釋憲法為借口行立法之實。總統和法官要明白,立法不是他們的工作。當他們篡奪賦予國會的權力時,就違反了自己宣誓捍衛的憲法。而當國會放棄自己的職權時,也成了這種違憲行為的共謀。
這也許帶點戲謔的意味,但我倒認為,“我們人民”應該在第一條中加上一句簡單的話:“我們是認真的。”當我們說“所有”的時候,我們絕對是認真的。我們必須將立法權恢復成國會的專屬領地,因為一切立法權都屬于國會。現在,是時候認真對待憲法開篇的第一個詞了。
普林斯頓大學(Princeton University)法學教授羅伯特·喬治(Robert George)
全面實行任期限制
只要憲法修正案服務于以下三項核心憲法功能之一,我都會支持:約束聯邦政府,捍衛人民自由,確保我們的民主制度有效運轉。
首先是任期限制:既然我們給總統設置了任期限制(謝天謝地!),為何不將參議員的任期限制為兩屆,將眾議員限制為六屆?
有人認為,任期限制具有反民主色彩,因為它限制了選民的選擇權。我的回應是,早在亞里士多德(Aristotle)時代以前,就沒有哪個負責任的人會相信搞大規模純粹民主是個好主意。民主制度對于確保公權力對民意做出回應至關重要。但如果不加制約,就會走向混亂。許多制度看似反民主,其實卻服務于人民。
對于最高法院,我提議實行18年任期制。期滿后,大法官將轉為“資深狀態”,僅在需要時協助審理案件。
我們可以通過一個假設情境來剖析這套機制是如何運作的。假設有一起案件,被告人被指控在試圖沖擊國會大廈時襲擊聯邦官員。我們再假設,某位任職未滿18年的現任大法官,其配偶曾向集會組織者寫過鼓勵的話。這位大法官應該審理這個案件嗎?有些人會說,不應該。那么根據我的計劃,此時不需要組成一個由八人組成的合議庭(這會冒平局投票的風險),而是由一名任職超過18年的資深法官介入補位。如此一來,法院運作將更加流暢,也更容易讓法官回避案件,這完全是好事一樁。司法任期限制還能釋放法院的審案壓力,對于緩解目前最高法院對“影子案卷”的過度依賴至關重要。
在約束聯邦政府權力方面,幾乎沒什么比任期限制更有效了。如果再輔以合理的公務員制度改革,華盛頓的許多功能失調問題或許都能得到修復。
尼斯卡寧中心(Niskanen Center)總裁RJ·萊曼(RJ Lyman)
告別選舉人團
我們應該廢除選舉人團制度。應該有一項新的修正案,讓總統大選的勝負完全由普選結果決定。
如果我們堅信民主的基石在于公眾的選票,那么就很難為選舉人團制度找到任何自圓其說的邏輯支撐。建國先賢們當年試圖在公眾與國家重大決策之間設立中間層。例如,在最初的憲法文本中,參議員就并非由選民直選產生。同理,選舉人團制度設立的初衷,也是試圖構筑一層精英濾網,將選民與核心選舉決策隔離開來。
從歷史上看,這些中間層的存在也與當年的交通狀況以及將選舉結果送達華盛頓的現實困難有關。但我們現在已經發展成一個包容的現代社會,投票不再局限于擁有土地的白人男性。我們根本不再需要這些中間層了。往好了說,選舉人團如今只是一個走過場的橡皮圖章。但如果逾越了這一邊界,就像2020年否定大選結果的那群人所圖謀的那樣,那就只能求上帝保佑了。
選舉人團制度帶來的危險是真實存在的。總統職位絕不應該退回到由眾議院按州代表團投票決定,就像1800年和1824年那樣,這在現代政治中毫無意義。我們必須消除這種殘存的制度疏漏,確保選舉結果不會被肆無忌憚的黨派所竊取。
選舉人團的另一個問題在于,它將總統選舉局限在大約七個搖擺州。如果你住在其他43個州之一,包括加利福尼亞州和得克薩斯州這樣的大州,候選人根本不會積極爭取你的選票。他們不會訪問你的州,也不會在那里投放資源。雖然有人認為,普選會使擁有廣告資金的大州獲得不公平的優勢,但這種論點在現代已經立不住腳,因為政治廣告正在轉戰線上和聯網電視,這意味著,選民們正通過像Facebook的母公司Meta Platforms這樣的全國性公司成為投放目標。
歸根結底,除了候選人的線下造勢和當地新聞的報道力度外,廢除選舉人團制度不會產生太大實際影響。候選人會去洛杉磯和紐約等選民眾多的地方,減少對威斯康星州阿普爾頓等搖擺州城鎮的走訪。但地理位置根本不再那么重要,所謂選舉人團能保護州利益的觀點早已淪為偽命題。是時候讓總統寶座真實反映全體公眾的選票意志了。
The Third Way聯合創始人兼公共事務執行副總裁馬特·本內特(Matt Bennett)
重新思考第一修正案
如果我能修改憲法,我最想改變的是法官在解讀憲法時所秉持的解釋哲學。
以競選資金為例。在“聯合公民案”(Citizens United)中,法院將第一修正案解釋為:政府無權實質性地限制富人通過資本輸出影響選舉。我認為,這完全把第一修正案的本意顛倒了。喬治·梅森(George Mason)和《權利法案》的其他倡導者的初衷,是要通過第一修正案防止貴族階層出現,用我們今天的話說,就是防止寡頭政治出現。如果你告訴梅森,250年后,法院竟然拿他用來對抗寡頭壟斷的修正案,去捍衛富豪們無限度砸錢控制政府的特權,他一定會憤怒。
我們以前也見過這種情況。在“德雷德·斯科特案”(Dred Scott)和洛克納時代(Lochner era),法院秉持僵化的形式主義的憲法理念,這與其內在的民主目的格格不入。為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需要一個跨世代的工程來扭轉這種解釋哲學。
我從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Frederick Douglass)那里汲取了靈感。當法律界確信憲法支持奴隸制時,道格拉斯利用法律解釋的常規工具,論證了它實際上是一部支持自由的文件。他和其他廢奴立憲主義者發起了一場運動,最終使他們的觀點取得勝利。我們必須回歸到一種承認憲法基本民主承諾的解讀方式。一旦你開始以這種眼光解讀憲法,你就會開始明白,像“聯合公民案”及其他類似案件的判決根本不可能是正確的。
布倫南司法中心(Brennan Center for Justice)高級研究員杰伊·斯旺森(Jay Swanson)
平等的性別權利
我會將性別平等寫入憲法,明確澄清《平等權利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是我們建國文件的一部分。盡管關于其批準程序仍存在未了的爭議,但我們現在迫切需要一項《平等權利修正案》,特別是在有人正在積極討論廢除第19條修正案的背景下,該修正案禁止聯邦和各州因性別而剝奪公民選舉權。明確承諾平等的性別權利,既有象征意義,也有現實原因。
在《獨立宣言》的語境下審視這種對平等的訴求,顯得尤為耐人尋味,因為這部如此明確地談論平等的文本,顯然并沒有考慮所有人的平等。阿比蓋爾·亞當斯(Abigail Adams)敏銳地察覺到了這種矛盾,她曾寫信給丈夫,要求“別忘了女士們”,并警告說,“只要有可能,所有男人都會成為暴君”。意思再明確不過了。但直到1920年通過第19條修正案,我們才真正將性別概念引入憲法文本。
在南北戰爭后的重建時期,第一波女權主義者開始四處奔走,呼吁通過第14條修正案,這不僅是為了消除奴隸制的污點,也是為了消除所有形式的不平等。有趣的是,她們將婚姻比作奴隸制,因為當時法律上存在被稱為“家事關系”的范疇。這個范疇由基于身份的關系構成:父母與子女、主人與奴隸、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丈夫與妻子。這些關系全部存在于私人領域,由不同程度的支配和服從所定義。
當年的女性拒絕向這種依附關系妥協,她們要求獲得平等地位。雖然第19條修正案解決了選舉權問題,但女性實現平等公民身份的訴求遠比獲得投票權廣泛得多。最終,在20世紀70年代,我們通過訴訟讓金斯伯格將女性權益納入了對第14條修正案的解讀中,但我們仍缺乏明確的規定。我們需要一項專門針對性別的條款,確保女性被視為完全平等的公民,從而最終在法典上將這場跨越一個多世紀的平等追求蓋印定論。
紐約大學(New York University)憲法學教授、“Strict Scrutiny”播客聯合主持人梅麗莎·默里(Melissa Murray)
![]()
End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