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約車行業蓬勃發展,一些私家車車主利用閑暇時間從網約車平臺的載客運營。然而,這種“以私家車之名、行營運車之實”的做法,卻隱藏著巨大的保險理賠風險。
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此類案件,車主投保商業險后從事網約車運營且未通知保險公司,法院判決駁回車主的商業險理賠訴求。
2025年8月,王某駕駛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王某花費維修費5000元。王某為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25年4月2日至2026年4月1日止,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
事發前,王某于2025年4月15日起開始在平臺接單運營,截至事發時王某累計接單900單,其中,6月接單120單、7月接單180單、8月接單230單。事故發生當日上午,王某在平臺載客3單。王某未向某保險公司告知此事。
事發后,王某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某保險公司拒賠并出具《拒賠通知書》,載明:案涉車輛因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對此不能給予賠付。故王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某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合同約定了免責條款且設置了強制閱讀。王某認可簽字投保,但述稱投保過程中沒有仔細閱讀相關條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車輛投保時載明的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而王某在保險期間內使用該車輛實際載客運營,改變了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自2025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期間,案涉車輛平臺訂單記錄為900筆,結合行駛里程數據可以看出,該車輛在被使用頻率上遠超一般的家庭自用轎車,顯然已構成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王某在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后,未及時通知某保險公司北分公司。某保險公司北分公司在王某電子投保時,對免責條款已經盡到了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合法有效,對保險人及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均有法律約束力。
綜上,由于王某在保險期間內改變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王某對此未向某保險公司北分公司履行通知義務,現某保險公司北分公司依據案涉保險合同約定拒絕在商業險項下賠付保險金,于法有據。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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