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正式實施——項目經理、成本負責人、項目總監最該看的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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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人社部等五部門令第56號)正式施行。
網上已經有很多政策解讀,告訴你"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工傷保險必須上”“禁止危險作業”——這些都對。
但如果你是在項目一線干的人,這些話可能聽過就算。
因為真正的問題不是"政策說了什么",而是"項目現場怎么改"。
總包合同里,超齡務工者的人工費到底該算多少?勞務分包的管理費要不要跟著漲?監理日志要不要單獨建超齡人員臺賬?出了工傷事故,總監簽的字比以前多了哪些風險?
這些問題,沒有人幫你列清單。
這篇文章,就是來干這件事的。
一、先把賬算清楚:你的項目成本至少多了這幾塊第一塊:工傷保險——以前不上的錢,現在必須上
這是新規最直接、最硬的一筆成本。
新規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費
此前大量建筑工地的做法是:超齡務工者不參保,只買商業意外險。商業意外險的賠付邏輯和工傷保險完全不同——賠付金額低、認定流程長、扯皮空間大。
現在工傷保險強制上,這筆費用誰出?怎么算?
按照各地工傷保險費率標準,建筑行業一般為工資總額的1%左右。如果一個項目使用100名超齡務工者,月均工資4000元/人:
新增工傷保險成本 = 100人 × 4000元/月 × 12月 × 1% = 4.8萬元/年
看起來數字不大?但問題是:項目現場有多少人屬于"超齡務工者"?如果規模稍大的項目有三四百人,這筆費用就輕松突破十幾二十萬。而且這只是基準費率——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后續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工傷保險的參保狀態是否合規,直接決定責任歸屬。
對造價單位的實操建議:
在編制項目概算和招標控制價時,必須重新評估勞務費用構成。不能再沿用"超齡人員不參保、意外險替代"的舊邏輯。
建議在招標階段就要求勞務分包單位提供超齡務工者名冊及參保方案,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入措施項目清單,避免施工階段因費用漏項產生合同糾紛。
第二塊:加班費——“一般不安排加班"不等于"不用付加班費”
新規第九條規定: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確需安排加班的,須按《勞動法》標準支付加班費(1.5倍/2倍/3倍)。
這句話的實操含義是:項目部安排超齡務工者加班,就必須付加班費;不付,就是違規。
在工程現場,加班是常態。尤其是趕工期階段,夜間施工、節假日連續作業屢見不鮮。如果項目部繼續沿用"口頭通知、來就干、不談加班費"的模式,超齡務工者的加班費積累將是一筆隱性債務——而這筆債務在以前可以"不認",現在不行了。
對造價單位的實操建議:
編制項目資金使用計劃時,必須區分普通工時人工費加班工時人工費。對于可能存在趕工期的項目,應在措施費中單列"趕工補貼"或"夜間施工措施費",并將超齡務工者的加班費標準納入勞務分包合同條款。
建議合同條款參考:
“乙方招用的超齡務工人員確需加班的,加班費按其本人日工資的1.5倍(工作日)、2倍(休息日)、3倍(法定節假日)另行計取,由甲方按月審核發放。”
第三塊:崗位適配帶來的隱性成本
新規第十三條要求企業根據超齡勞動者的身體狀況確定合適崗位和勞動強度,禁止安排危險作業。
這意味著:總包單位不能再把超齡務工者安排在高處作業、密閉空間、危險化學品現場等崗位。
如果項目現場的勞動力結構中,超齡務工者長期承擔的是輔助性體力勞動,在新規約束下,他們的工作范圍將受到限制。這會催生兩個問題:
要么招聘更多適齡工人填補空缺,增加直接人工成本;
要么引入機械化、工具化替代方案,增加設備采購或租賃成本。
無論是哪種選擇,都是項目成本的增量。
對造價單位的實操建議:
在施工組織設計階段,應對現場勞動力配置方案進行合規性審查,識別哪些崗位計劃使用超齡務工者,并評估是否涉及危險作業。如果涉及,需要同步核算補充用工或設備替代方案的費用,并將這部分費用納入專項措施方案費用
二、監理工作要打補丁:你的日志、你的簽字,都變了變化一:超齡務工者要進臺賬,監理要核查"身份鏈"
新規第六條要求用人單位與超齡勞動者簽訂書面用工協議。這意味著:項目現場的超齡務工者,必須有協議、有名冊、有備案。
總監或監理工程師在日常巡檢中,需要對現場超齡務工者進行身份核實——不只是查個胸卡那么簡單,還要看有沒有簽書面協議、協議期限和崗位是否與實際一致。
如果監理日志里從來不記錄超齡務工者的情況,而項目恰好發生了工傷糾紛,監理單位可能面臨監理履職不到位的追責風險。
監理實操建議:
在監理規劃或監理細則中,增設"超齡務工者管理"專篇,明確核查頻次和核查要點;
要求施工單位在進場報驗時,同步提交超齡務工者名冊及書面用工協議;
在監理日志中定期記錄超齡務工者崗位分布和安全管理狀態。
新規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要求:禁止安排超齡勞動者從事危險作業;必須進行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對監理來說,這兩句話意味著:安全監理的檢查清單必須升級。
以前的安全檢查,重點可能是:防護用品是否佩戴、臨邊防護是否到位、高空作業是否有證。現在,還要多查兩項:
崗位適配性:這個超齡工人所在的崗位,是否在危險作業清單范圍內?
培訓記錄:超齡務工者是否單獨進行了針對性的安全培訓?培訓記錄在哪里?
如果監理在日常巡檢中發現超齡務工者在腳手架高處作業,監理日志里有沒有記錄?有沒有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整改?這些細節,在未來可能的法律程序中,都是監理履職的證據鏈。
監理實操建議:
對現場超齡務工者崗位進行分類,建立"超齡人員崗位臺賬",標注每個超齡工人的崗位、年齡、身體狀況;
對涉及危險作業崗位的超齡務工者,單獨發出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限期調整;
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中,將超齡務工者核查作為專項檢查項。
新規第十五條明確:超齡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后,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享受工傷保障待遇。
工傷事故處理流程法定化,意味著監理單位在事故處理中的角色更加明確:
事故發生后,總監需要配合提交監理資料,包括:現場監理日志、巡視記錄、安全檢查記錄、超齡務工者名冊及用工協議;
如果監理日志中缺少超齡務工者管理相關記錄,可能被認定為監理履職存在瑕疵,在事故調查中被追責;
在協助處理工傷認定時,監理需要協助還原現場情況、確認用工關系真實性。
監理實操建議:
建立"超齡務工者專項檔案",一人一檔,隨項目完整保存至竣工后至少五年;
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固定監理日志、檢查記錄等書面證據,避免后續補錄帶來證據瑕疵。
目前大量勞務分包合同的超齡務工者管理條款幾乎是空白——“乙方負責提供勞務人員,甲方負責現場管理”,至于超齡務工者的權益保障,完全靠分包單位自覺。
7月1日之后,這份合同需要重新審視。
建議在勞務分包合同中增設以下條款:
超齡務工者名冊備案義務:分包單位在進場前須向總包單位提交超齡務工者名冊、年齡信息及書面用工協議;
工傷保險合規義務:分包單位須為所有超齡務工者參加工傷保險,提供參保憑證供總包核查;
崗位限制義務:分包單位不得將超齡務工者安排至新規禁止的危險作業崗位,違者承擔違約責任;
工期延誤責任:因超齡務工者崗位調整導致工期延誤,由分包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新規要求工資按月足額以貨幣形式發放,禁止實物抵扣。這對項目管理的直接影響是:總包代發工資、分包現金墊付等傳統操作,需要逐步過渡到規范化發放。
對于造價單位,這意味著:編制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方案時,需要單獨列明超齡務工者工資支付標準和發放方式,并在資金監管賬戶中預留對應額度。
四、一個被忽視的深層問題:新規會不會倒逼行業加速洗牌?
說了這么多實操層面的調整,最后想聊一個更深的問題:
如果嚴格執行新規,超齡務工者的用工成本將顯著上升,建筑業依賴"廉價超齡勞動力"的模式還能持續嗎?
答案是:很難。
目前建筑業大量依賴超齡務工者的崗位,本質上是勞動密集型、經驗密集型崗位——模板工、鋼筋工、抹灰工、架子工。這些崗位技術含量高,但體力消耗大,年輕人不愿意干,只能靠老師傅撐場面。
新規落地后:
用工成本上升,總包單位的成本壓力增大;
危險作業崗位受限,超齡務工者的"可用范圍"收窄;
工傷保險強制參保,用人單位的法律風險上升。
這三個因素疊加,會倒逼行業加速兩個轉變:
轉變一:機械化替代。腳手架搭設、鋼筋綁扎、混凝土澆筑等傳統人工工序,將加速引入建筑機器人或機械化替代方案,減少對體力型務工者的依賴。
轉變二:規范化用工。超齡務工者的管理將從"灰色地帶"走向"陽光化管理"——簽協議、繳保險、做培訓、上臺賬,這套規范化流程反而有助于項目管理的整體提升。
對造價和監理單位來說,這恰恰是機會。
誰先建立超齡務工者合規管理體系,誰就能在項目競標中獲得差異化優勢;誰先形成新能源+合規管理的復合能力,誰就能在這一輪行業調整中搶占先機。
五、總結:新規落地,三個方向立刻行動
1.合同補漏:修訂勞務分包合同,增設超齡務工者權益保障條款;
2.成本重算:在概算/招標控制價中單列工傷保險、加班費等新增費用;
3.監理升級:在監理規劃/細則中增設超齡務工者管理專項,更新安全檢查清單;
新規的第一批追責案例,可能不會來得那么快——執法機關還在熟悉條文,配套細則還在路上。但對于造價和監理單位來說,等追責案例出來再整改,是最貴的策略。
政策依據:人社部等五部門《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五部門令第56號),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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