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除了主要代理刑事案件以外,我也會偶爾代理一些行政訴訟案件和刑民交叉類案件。跟刑事辯護一樣,行政訴訟也是跟公權機關打對手,向來以勝訴難著稱。甚至某直轄市法治白皮書公開宣稱,該市行政機關連續十年行政訴訟零敗訴。但就在日前,我收到了一份行政訴訟的二審勝訴判決。這個結果既在情理之中,又在意料之外。
一、代理經過
本案源于紹X市生態環境局認定委托人的企業排污致土壤地下水污染,并稱已委托第三方編制修復方案、組織施工修復。當然了,相關費用均由委托人方M承擔。因程序及實體均疑點重重,M于2024年12月委托我向紹X市生態環境局申請公開共七項信息,包括:修復設計方案、風險評估報告、修復工程驗收報告、施工記錄、專家咨詢會議的專家名單和會議記錄、相關內容的專家評審意見及主管部門批復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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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申請,紹X市生態環境局對全部信息均不予公開。理由包括:“信息不存在”、“屬內部信息”、“涉及第三人商業秘密且第三人不同意公開”等。我們又代理委托人向紹X市Z府提起行政復議,逐項反駁紹X市生態環境局的理由。雖然我們申請公開聽證被拒絕,但是紹X市Z府還是撤銷了紹X市生態環境局的不予公開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答復。此后,紹X市生態環境局被迫公開了部分信息,但仍對部分信息不予公開,理由變成了“信息不存在”和“屬過程性信息”。
為此,我和我的助理施金萍律師代理委托人向紹X市越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雖然代理團隊在庭審中有理有據、論證充分,但是一審法院仍然駁回了委托人的全部訴請。迫于無奈,我又代理委托人上訴至紹X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參加了后者主持召開的問詢聽證。問詢聽證結束后,我在我的微博和微信公眾號上公布了二審代理意見,并且錄制短視頻客觀說明案情原委。經過審理,紹X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原一審判決,判令紹X市生態環境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委托人公開包括施工記錄、專家咨詢會議的專家團成員名單等絕大部分信息。至此,案件在二審獲得逆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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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觀點
行政訴訟勝訴概率越低,對律師法律論證的要求就越高。不把道理講透,不把對方逼入死角,很難有勝訴的可能。在一審和二審代理環節,我們針對紹X市生態環境局的答復理由,提出了一系列強有力的抗辯:
其一,針對相關信息“不存在”。我們從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常識邏輯三個維度論證相關信息應當存在。這種應然性不完全等同于實然性,但至少有力證明了相關信息客觀存在的高度蓋然性。若行政機關堅稱相關信息不存在,那么就應當向法庭說明不存在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釋,而非簡單的重復不存在的結論。
更重要的是,我們指出被告單位未能盡到充分檢索義務。包括無法證明相關信息全部錄入到了特定的信息系統。即便全部錄入,因為檢索關鍵詞設置不當(設置了太多的形容詞和限定詞),也不能因為使用特定關鍵詞檢索不出就得出信息不存在的結論。在二審問詢臨近結束時,雖然被上訴人紹X市生態環境局允諾可以變更檢索關鍵詞,但鑒于其之前的傲慢和一審法院的盲目背書,我們堅持要求法院依法裁判,拒絕了法院的調解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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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針對部分信息屬于“過程性信息”。我們援引了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判例指出,涉案信息不屬于過程性信息。即便認定部分信息屬于過程性信息,也應當加以區別進行分別處理。我當庭強調,專家名單本身就是靜態屬性,不構成任何意義上的過程性信息。更何況,過程性信息也并非一律不予公開,而只是可以不予公開。在公共利益面前,執法部門需要做仔細的利益衡量。特別是涉案執法關乎環境保護等公共利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賦予執法機關較高的信息公開義務。本案的執法已經結束,過程性信息已經轉化為執法依據,依法當然應當予以公開。
當然,我們也實事求是的給法院留下了必要臺階。我們主張,如果法院認為每個專家在會議中的具體發言需要給予特別保護,以免影響專家發表不同的觀點從而損及決策科學性,那么也應當做區別化處理,對不涉及個人發言內容的專家名單、會議議程以及會議結論單獨予以公開。幸運的是,律師的代理意見幾乎全部轉化為二審判決的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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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與刑事辯護,向來是訴訟業務中難度最高的。近年來,我代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上至國家部委下至基層Z府的職能部門,有贏有輸,總體還是取得了不少成績。典型的案例包括:因新能源車補貼代理某汽車公司訴財政部案、因商標續展糾紛代理某自然人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案、因企業分立糾紛代理某企業訴某省工商局案、因交通標識設置代理某自然人訴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案等。
代理此類案件特別是涉企類行政訴訟案件,不僅需要律師做好扎實的庭前準備工作,而且需要律師洞察社會并靈活運用訴訟策略。畢竟,很多案件并不一定要獲得一紙勝訴判決,而是要推動相關問題的解決、最大程度爭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時,提起訴訟只是為了創造一個對話談判的場域,累積一方的談判博弈籌碼,從而推動相關訴求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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