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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日報》6月24日04版
一起涉燈具商標侵權糾紛中
涉嫌侵權產品在被公證取證后
連夜全部出口海外
導致庭審時無實物可供比對
侵權事實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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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涉燈具商標侵權糾紛過程中,在物證滅失、直接比對不能的情況下,依法發出證據提供令,因兩被告未能提交交易全鏈條書證,最終認定其超出注冊商標核定范圍使用標識、構成商標侵權,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20萬元。
比對僵局:
產品全部出境,侵權認定陷入困境
江門某燈具公司手握商標“GACIA”,用在其生產的照明燈上。浙江某電子電器公司也有個“GACIA”商標,兩個商標字體不同,但浙江這家公司的商標核定范圍僅限于第9類信號燈,只允許用在“信號燈”這種特定產品上,而江門公司的商標核定使用于第11類燈商品,可以用在所有普通燈具上。
江門某燈具公司在市場調查時發現,浙江某電子電器公司在獲取海外訂單后,委托江門某燈飾工廠生產普通燈具,并在產品上使的標識與江門某燈具公司“GACIA”商標高度近似。為固定證據,江門某燈具公司在江門某燈飾工廠廠房內對涉案燈具進行了公證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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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公證保全后當晚,涉案產品突然被擅自轉運,全部出口海外。
為維護自身權益,江門某燈具公司馬上向江海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浙江某電子電器公司和江門某燈飾工廠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由于無實物可供當庭比對核驗,承辦法官孟宗對于侵權事實的認定陷入瓶頸。被告浙江某電子電器公司始終以自有商標已注冊為由,主張生產行為合法,拒不認可侵權事實,案件審理一度停滯。
破局之道:
從“比對物證”轉向“審查書證”
面對困境,孟宗法官并未因物證滅失而簡單駁回原告請求,而是轉換裁判思路,把審查重點從物理比對轉向對商業交易實質的探究。
“若被告生產的是核定范圍內的信號燈,則交易單據應當能夠印證。若指向普通燈具,則其抗辯不攻自破。”孟宗法官隨即依法向浙江某電子電器公司和江門某燈飾工廠發出證據提供令,責令兩被告限期提交委托生產合同、產品銷售合同、物流單據、海關報關手續、交易流水以及與涉案業務相關的全部資金往來和交易記錄。
期限屆滿后,兩被告均未能提交符合正常商事交易慣例的完整書證,提供的零散材料缺少印章合同、對賬單、出入庫記錄及貨運付款憑證,明顯不符合正常商事主體的交易慣例和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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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掌握證據卻不誠信協力舉證,已構成舉證妨害。依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實提供關鍵書證,致使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據此,法院對原告江門某燈具公司已完成的初步證據鏈予以采信,同時結合公證線索、現場照片視頻、渠道信息與被告間關聯關系,確認被訴標識使用指向燈具商品、與江門某燈具公司商標“GACIA”構成近似使用,足以導致混淆。
綜合考慮原告商標及其影響力、公證侵權產品情況、侵權持續時間及后果、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被告浙江某電子電器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萬元,被告江門某燈飾工廠對其中的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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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當前,部分市場主體對商標權存在認知誤區,將注冊商標視為不受類別限制的“護身符”。特別是在跨境電商貿易蓬勃發展的背景下,超范圍使用標識、意圖通過物流流轉滅失物證以逃避法律追責的現象時有發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注冊商標的使用范圍嚴格以核準品類為邊界,即便商標已合法注冊,超出核定商品、服務范圍的使用行為,若造成市場混淆,即構成商標侵權。當待證事實關乎交易鏈條核心環節,而相關證據主要由被告掌握時,法院可依法發出證據提供令,審查全鏈條交易記錄還原案件事實。在此告誡所有市場主體,切莫心存僥幸,恪守誠信原則,回歸規范經營,方能實現長遠發展。
來源:江海區法院
供稿:施兆勤
排版:譚年安
編輯:古慧琳
審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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