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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市民譚女士在小區散步時被大王椰樹落葉砸中背部,導致胸椎、腰椎骨折,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后,譚女士認為物業公司長期疏于管理,致使事故發生,遂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
這一案例有些顛覆認知。因為在大眾印象中,落葉都是輕飄飄的,不大可能致人傷殘。但譚女士在小區散步時被脫落葉片致殘,足見落葉殺傷力。譚女士認為是物業公司責任進而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最終判決物業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鑒定費和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萬余元。
該案件最大看點在于,像落葉這種自然風險致人傷殘,到底誰來負責?過去,高空拋物致人傷殘,責任相對好認定,即拋物者就是責任人。但落葉屬于自然災禍,難道要向自然去索賠?即便是自然災禍,但如果落葉涉及的林木管理人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就應當為此承當侵權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上述案例中,物業公司顯然屬于林木管理者,多種跡象顯示該物業公司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以至于釀成了悲劇。
該物業公司主張樹葉脫落屬于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且在事發前采取了防護措施,設置過錐桶和警戒線,已盡到管理義務,但其提供的照片無法認定事發時防護措施仍然在位且能有效警示行人,且未能提供事發時的監控錄像或其他證據證明其已盡到管理義務,只能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可以說,這個案例給所有物業公司上了一堂“責任課”。其一,別把落葉等自然風險當成“天災”。不可否認,落葉屬于樹葉自然脫落,一般不是人為因素。但物業公司作為林木管理者有責任義務預防這種安全風險,比如對林木定期巡查、修剪就能避免落葉傷人,否則,就會為此擔責。
其二,發現自然安全隱患后防護措施要有實際效果。以上述物業公司為例,雖然圍繞有危險的林木設置過錐桶和警戒線,但并沒有對譚女士等小區業主起到實質保護作用。如果直接消除林木風險,或者確保防護措施始終有效,就不會發生落葉致殘事件,自然就不用承擔侵權責任了。
其三,物業公司是否盡到義務責任要用有效證據說話。近些年來,無論是高空拋物事件增多還是其他安全事件頻發,都提示各物業公司完善監控等安全保障措施,但有的物業公司并沒有汲取教訓,不愿意投入財力、人力、物力為業主安全“加鎖”,一旦發生悲劇物業公司難逃責任。
無論是《物業管理條例》還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等法律法規,都是物業公司履行小區安全管理義務的權威“指南”。遺憾的是,部分物業公司并未引起足夠重視,結果是,不僅要為小區所發生的安全事件承擔侵權責任,還影響業主信任以及與業主的關系,對物業費收繳率也有影響。
所以,作為物業公司既不能小瞧小區落葉、斷枝等自然風險,也不能輕視高空拋物等人為安全隱患。否則受傷的不只是業主,物業公司也難辭其咎。各地物業公司的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等,也要從各自職責角度正確履職。珠海中院主動向涉事物業公司發出司法建議書,就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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