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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婚后經營著一家小餐館
近日,二人準備拿出
多年積蓄擴大經營
不料甲的父親突發心梗
需要高額手術費
乙不同意將做生意資金拿出繳費
認為保守治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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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能向人民法院請求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用于其父親的醫療支出嗎
公證員為您解答
公證員釋法
甲對其父親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當甲父親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療時,他作為兒子有義務盡到醫治、贍養的責任。而乙不同意配偶支付該筆醫療費用,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婚內的夫妻共同財產,用于支付父親的醫療費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 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本條規定的“扶養”,既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義務,也包括晚輩對長輩的贍養義務,還包括同輩之間(如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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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司觀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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