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實務系列
第22篇|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不是一回事,被執行人應當如何區分應對?
閱讀前瞻
勝訴不是終點,執行才是兌現權益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編寫的《執行案件辦理實務》,是法官培訓的統編教材,更是律師執行攻堅的權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將從律師實務視角,拆解書中的執行流程、爭議要點與審查標準,結合實操案例,把法官視角轉化為辦案思路,幫你破解執行難題,讓勝訴判決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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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把“失信”和“限高”混在一起。其實限制消費主要是防止被執行人高消費、減損償債能力;失信名單則是對嚴重失信行為的信用懲戒,懲罰性更強。
限制消費不等于失信,失信通常要求更嚴重的拒執行為。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經營必需消費。納入失信名單則應聚焦虛假報告、隱匿轉移財產、規避執行、抗拒執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等較嚴重情形,不能簡單把“沒還完錢”等同于失信。
“失信”要區別于“失能”,誠實但確無履行能力的人不宜一概懲戒。
受經營困難、疾病、市場變化影響,確實沒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被執行人,屬于履行能力不足。法院適用失信懲戒時,應綜合債務形成原因、配合執行情況、是否隱匿財產等因素,避免把無力履行的人機械納入失信名單。
限制消費也有例外和解除路徑。
已經控制足以清償債務的財產,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暫不采取措施的,通常不應再限制消費。被限制消費人因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重要考試、公務等緊急情況,可依法申請臨時解除出行限制。
律師實務提醒
被執行人申請解除失信或限高,應分別準備材料:失信側重證明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限高側重證明已履行、已擔保、已控制足額財產或存在臨時解禁事由。兩個制度不要混著申訴。
引用依據:《執行案件辦理實務》上冊第二章第五節“四、信用懲戒的疑難問題”;“五、限制消費的疑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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