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生活中經常會遇到刑事、借貸、婚姻糾紛,很多人不懂法律白白吃虧。今天結合真實案例,講清楚實用法律知識,看完能避開不少坑。
孩子撫養權可以共同撫養嗎
我于即墨從事執業活動達二十年之久, 每年接手幾十起離婚事件。幾乎每位當事人都曾問及這樣一番話語: “孫律師, 我倆在離婚之后, 是否能夠依舊共同養育孩子呢? ”簡而言之, 此即共同撫養權。針對這個問題, 我明確告知你: 在法律層面是予以準許的, 然而在現實狀況里, 絕非如你所想象的那般簡易。
法律依據究竟處于何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已然表明了, 離婚之后, 子女不管是由父當作直接撫養之人, 亦或是由母當作直接撫養之人, 始終都是父母雙方共同的子女。這句話背后所蘊含的意義是,共同撫養權在原則上是具備可行性的, 其前提條件是父母雙方能夠達成協商一致的狀態, 并且還必須得是有利于孩子成長的情形。即墨法院那一眾擔當審判工作的法官, 在對案件進行判決的過程當中特別著重于“實際操作性”這一方面。你們二人要是僅僅一拍桌子就約定好了“輪流撫養”這種方式, 法院就會提出如下問題: 你們居住在何處? 雙方居住地點之間相互的距離到底離得多遠? 對于孩子上學這件事情又該如何去解決? 倘若這些問題都沒法清晰明了地去辨析清楚, 法官基本是不會提供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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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撫養在即墨法院怎么判
談一談在即墨區域出現的一個真實事例, 我這兒有一位當事人姓王, 其與丈夫離婚之后約定孩子由雙方各自帶一周, 居住的地方距離不算遠, 都處于即墨古城周邊地帶, 然而呢, 在男方負責接孩子的那一周, 男方時常聲稱“這周需要加班, 下周再進行補償”, 女方對此并不答應, 于是兩人鬧到了即墨區人民法院, 法院查看之后, 發現協議書寫得較為完善, 可是執行起來卻狀況百出, 最終判決還是變更為由女方直接撫養孩子, 男方按月支付撫養費用, 在周末的時候進行探望。案號我記得不是特別全, 不過這類案子在即墨法院的民事調解書當中數量不少, 法官習慣性采取的做法是: 要是共同撫養的方案不具備具體性, 并且不穩定, 那么他寧愿判決一方主要撫養, 另一方支付費用并擁有探望的權利。
還有一個案子, 海山律師也曾代理, 當事人來自藍村。雙方均在青島市區工作, 孩子與奶奶居住在即墨農村。他們約定一人撫養一個月, 然而孩子來回折騰, 成績從班級前十下滑至倒數。法院直接駁回共同撫養協議, 改為母親撫養, 父親每月支付兩千塊。法官的理由極為簡單: 孩子所需的是穩定, 而非“周周更換母親、月月更換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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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你:別拿孩子當試驗品
給你講句掏心窩子的話, 共同撫養權是可以辦的, 然而是有個硬性前提條件的, 那條件就是你們雙方便能真正地心平氣和地去商量事情, 并且居住距離要近, 作息時間得保持一致, 孩子的適應能力也要強大;即墨有好多已經離異了的父母仍舊居住在同一個小區里, 孩子放學后去任意一方家里都可以, 針對這種情形法院通常會采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態度對其默認, 任由你們自行去協調;但要是一方身處通濟, 另一方身處溫泉, 開車過去都得花四十分鐘時間, 那你就別指望能實行共同撫養了, 法官會直接建議你確定一個主要撫養人。
我必須還要再提醒一下: 千萬別把共同撫養當作是“我不想輸掉”的那種工具。存在一些當事人爭搶共同撫養權, 實際上是為了能夠少支付撫養費, 又或者是不想讓孩子與對方有太近的走動。這樣的心理法院一下子就能夠看穿, 最終的結果常常是連探視權都受到了限制。即墨法院有一位資深的老法官和我交流時說過: “你們這些做律師的要告知當事人, 孩子并非是財產, 不要將他當作談判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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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倘若你切實存有心想共同撫養之意, 那就認認真真去撰寫一份詳盡至“每周具體哪一日由誰負責接送、寒假如何進行分配、孩子生病時由誰予以照料”這般范疇之類的協議。待簽署完畢之后, 再前往法院去獲取調解書。要是無法書寫清晰明了, 倒不如直接確定由一方進行撫養, 而另一方充分且恰當地行使探視的權利。孩子所需求的并非是兩個家, 而是任憑處于何方, 都有之人真心實意地對待他。
寫作者是孫海山, 其為山東山友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 有著二十多年的執業經歷, 還是該所的創始人, 如今身為負責人。能夠針對刑事方面, 以及民商事案件等展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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