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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邢某(女)與周某系男女朋友關系,某日晚上11點,邢某撥打110電話報警稱被被告人周某毆打。當地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將周某、邢某二人口頭傳喚至派出所進行調查。在派出所民警調查過程中,周某、邢某均處于醉酒狀態,其間邢某多次言語侮辱值班民警。民警遂將該二人帶至執法辦案區,準備對二人分別進行調查。被告人周某突然情緒激動,與民警產生激烈沖突,先是用力往民警單某的臉上推了一掌,在單某轉身去取手銬時,被告人周某又推開控制自己的輔警劉某,并往劉某肚子上踢了一腳。輔警李某、劉某再次控制被告人周某時,三人扭在一起倒地,輔警劉某被二人壓在最下面,導致其右腿腓骨下段、內踝骨折,后公安民警將被告人周某制服。因涉嫌犯襲警罪,被告人周某于次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現羈押于湯陰縣看守所。案發后,被告人周某向劉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后期治療費等共計人民幣8萬元,劉某對周某表示諒解。那么,本案中的被告人周某襲擊民警情節輕微,但襲擊輔警造成了嚴重后果。此種情況下,對被告人周某應該定為襲警罪還是定為故意傷害罪?是否應當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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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陰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分析認為,被告人周某暴力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經構成襲警罪。但是,基于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賠償了受傷輔警的損失,取得了該輔警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而且,被告人周某系初犯、偶犯,結合其悔罪表現考量,可以依法適用緩刑。
對于暴力襲擊正在民警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的輔警是否構成襲警罪,歷來爭議頗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對此沒有明確。但是,目前實務界的主流觀點認為:(1)輔警不是民警,襲擊輔警不構成襲警罪。(2)輔警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工作,應當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因此,如果民警在場,輔警是配合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對輔警進行襲擊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認定為妨害公務罪。(3)如果民警不在場,因輔警不具有執法主體資格,也不屬于妨害公務罪的行為對象,對輔警襲擊造成傷害結果的,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故意傷害罪。(4)如果行為人在執法現場,既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又襲擊輔警的,可以按照吸收犯原理,作為一罪處理,不實行數罪并罰。即分別不同情況,作出分別處理,不一概而論。湯陰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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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襲擊民警單某的行為情節輕微(僅用力往單某的臉上推了一掌),依法不宜認定構成襲警罪;但襲擊輔警劉某的行為情節嚴重,能否也作為襲警罪一罪處理,就有爭議了。對此,具有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在認定本案的定性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考慮到吸收犯原理但不能簡單地完全套用。在大多數同時襲擊民警和輔警的案件中,適用吸收犯原理沒有障礙。但在本案及類似案件中,因為襲擊民警的行為情節輕微,不宜單獨認定構成襲警罪,但襲擊輔警的行為情節惡劣,如仍然適用吸收犯原理進行處理,就有一定難度,或者效果明顯不好。
二是考慮到現實情況和實際需要。對暴力襲擊與民警依法共同執行職務的輔警的行為,雖然依法可以定為妨害公務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但在實踐中對行為人暴力襲擊輔警的行為情節或結果往往要求很高,定罪較難。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輔警面對有暴力傾向的行為人“退避三舍”,加重民警受到暴力襲擊或嚴重傷害的危險。因此,在不明顯違背刑法明確規定、不違背刑法制度基本法理的情況下,通過合理解釋,將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輔警的行為,也納入襲警罪的規制對象,很有現實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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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對依法共同執行職務的民警和輔警,應當以“執法共同體”的概念進行實質性判斷。應該認為,在民警與輔警共同執行職務的情形下,輔警是在民警的管理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是警察執法權和執法行為的依附。根據“執法共同體”的概念和理念,應當實質性判斷此種情況下的輔警是否屬于“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范疇。對此不能過于教條主義,不能將刑法條文內容的文義解釋絕對化、唯一化,因而不應當機械地將輔警人員排除在“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范疇之外。
四是對同時或者先后對依法共同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及輔警進行暴力襲擊的,應當堅持進行整體評價,不能割裂。
在上述第四點前提下,同時或者先后對依法共同執行職務的民警及輔警進行暴力襲擊的,從形式邏輯上來講,就應當堅持進行整體評價,不應該分開評價。為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之要求,對依法共同執行職務的民警及輔警同時或者先后進行暴力襲擊的,在定罪量刑方面都堅持進行整體評價,不割裂其相互之間的有機聯系。因此,行為人在執法現場,同時或者先后對依法共同執行職務的民警及輔警進行暴力襲擊的,應當進行整體評價,以襲警罪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湯陰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湯陰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湯陰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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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陰縣推薦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律師,湯陰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詐騙罪、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襲警罪、妨害公務罪、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串通投標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強奸罪、強制猥褻罪、聚眾淫亂罪、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貸款詐騙罪、貪污罪、受賄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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