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26年6月26日是第39個國際禁毒日。為深入推進禁毒法治宣傳,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法院集中發布三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釋法、以案示警。
本次發布的案例緊扣毒品犯罪高發領域,精準打擊容留吸毒、以販養吸等毒品多發易發犯罪形態,充分彰顯司法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守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堅定決心。
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4日22時許,被告人唐某某在李某處購買毒品后,使用李某提供的身份證,在達川區某酒店辦理入住登記并支付房費。入住客房后,唐某某、陳某某、李某、龐某某、張某某五人在酒店房間內,采用燙吸的方式輪流吸食冰毒。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對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曾先后于2025年年初、2025年5月、2025年6月多次伙同他人吸食冰毒,同年7月,達州市公安局達川區分局對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吸毒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處罰決定。2025年7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25年10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經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綜合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精準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典型案件。容留他人吸毒行為為聚眾吸毒提供隱蔽空間,助長毒品蔓延態勢,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本案被告人存在多次吸毒劣跡,又在酒店內容留多人吸毒,具有一定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法院堅持毒品犯罪從嚴懲處原則,同時結合被告人歸案后坦白認罪、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法定從寬情節,依法適度從寬處罰,既有力彰顯司法禁毒高壓態勢,又充分貫徹罪刑責相適應理念,實現懲治犯罪與教育矯治的有機統一。
簡某某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
吸毒人員劉某某經人介紹認識被告人簡某某,雙方互添加微信和手機號。2025年5月至11月,簡某某先后六次通過微信收取劉某某毒資,從其上家處購入冰毒后抽取部分自行吸食,再將剩余毒品販賣給劉某某,其中2025年11月10日劉某某向簡某某轉賬8500元,內含毒資8000元,跑路費500元,簡某某購得4小包冰毒3.43克并自留部分吸食。
同月12日,簡某某從重慶乘坐網約車至達州市通川區某廠區門口準備交付剩余冰毒時被當場抓獲。公安機關從簡某某身上查獲并扣押冰毒疑似物3.03克、麻古疑似物0.25克、手機兩部。經達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從冰毒疑似物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從麻古疑似物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另查明,被告人簡某某因吸食冰毒,于2025年11月13日被達州市公安局達川區分局罰款300元。審理中,被告人簡某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無異議。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簡某某多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9.03克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準確,予以支持。被告人簡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依法可從輕處罰。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結合被告人簡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性,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據此,法院以被告人簡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追繳被告人簡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0700元;對扣押在案的冰毒疑似物3.03克、麻古疑似物0.25克予以銷毀;對扣押在案的手機1部予以沒收;對扣押在案的手機1部發還持有人。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嚴厲懲治多次販毒、以販養吸犯罪典型案例。實踐中,部分吸毒人員心存僥幸,通過“少量多次、以販養吸”的方式,販賣毒品賺取差價,補貼個人吸食毒品支出,隱蔽性強,社會危害性大,是基層毒品蔓延、毒品鏈條擴散的重要誘因。
本案被告人在短短半年時間內多次實施販毒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判處刑罰及罰金、全額追繳違法所得、銷毀涉案毒品、沒收作案工具,實現人身處罰、財產懲戒、涉案處置全方位懲治,精準落實毒品犯罪從嚴打擊政策,有力震懾“多次販毒、以販養吸”的高發類毒品犯罪,彰顯了人民法院從嚴治毒、高壓嚴打的堅定立場。
鄧某、張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8日,吸毒人員陳某委托覃某某幫忙購買冰毒,覃某某隨即電話聯系被告人鄧某幫忙購買,被告人鄧某又找被告人張某幫忙,被告人張某在他人處得獲取販毒人員李某的聯系方式并與其取得聯系,雙方約定以4000元每克的價格購買一克冰毒并通過支付寶轉賬支付。
隨后,被告人張某將毒品交易價格告知被告人鄧某,被告人鄧某隨即告知覃某某冰毒價格為5500元一克,覃某某收取陳某微信轉賬5500元現金后又微信轉賬給被告人鄧某。鄧某通過他人向李某支付2000元毒資定金。當日21時許,李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至通川區金山北路某咖啡樓下,將1克冰毒放置在三輪車的座位扶手杯架處,并拍照告知被告人張某,被告人鄧某隨即向李某支付剩余的2000元毒資尾款。被告人張某轉發圖片告知被告人鄧某,被告人鄧某通知覃某某到指定地點取出冰毒交給吸食人員陳某。
整個交易過程中,李某獲利4000元,被告人鄧某獲利1000元,被告人張某獲利500元。2025年6月16日,被告人鄧某、張某被抓獲歸案,歸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張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仍參與販賣,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鄧某、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可以從輕處罰。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綜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行為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以被告人鄧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被告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追繳被告人鄧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張某違法所得人民幣500元,上繳國庫。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精準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充分考量二被告人坦白認罪的法定情節,結合二人犯罪情節、危害后果精準裁量刑罰,嚴格踐行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同時,本案堅持對二被告人的全部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斬斷毒品犯罪利益鏈條,嚴厲震懾潛在毒品違法犯罪,有效引導社會公眾自覺遠離、堅決抵制各類毒品交易行為,筑牢全民禁毒法治防線。
文稿丨審管辦
編輯丨李怡漪
一審丨郝 燦
二審丨李官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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