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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介紹毒品交易未牟利仍構成共犯
寧波一男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獲刑罰
明知他人從事毒品交易,仍牽線搭橋、跨省陪同取貨運輸,即便分文未取,也難逃法律嚴懲。近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販賣、運輸毒品案,被告人盧某因居間介紹并協助運輸冰毒,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2025年4月底,吸毒人員歐某委托被告人盧某幫忙聯系購買冰毒。盧某明知冰毒是毒品,仍為歐某牽線介紹販毒者夏某(另案處理),并伙同他人(身份不明)駕車從浙江省寧波市出發,前往湖南省長沙市與夏某會合。隨后,夏某聯系上家黃某(另案處理)購買約3克冰毒,支付貨款1萬余元。雙方采取“埋地雷”方式交接毒品,即毒品被藏匿于路邊隱蔽處,由購買方自行取走。夏某從中扣取約0.5克冰毒作為好處費,盧某等人則將剩余2克左右冰毒帶回寧波交給歐某吸食。
2025年12月22日,盧某在其暫住地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參與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盧某明知是毒品而居間介紹促成交易,并親自參與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理。最終,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盧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沒收扣押在案的手機一部。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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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部分人存在認識誤區,認為只有直接買賣毒品或者從中牟利才構成販賣毒品罪。實際上,為毒品交易雙方居間介紹、撮合交易,深度介入毒品流通環節,即便未收取任何好處費,也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法律打擊包括促成毒品流通的行為,而非僅僅是有償行為。本案中盧某不僅牽線搭橋,還駕車跨省陪同交易、協助以“埋地雷”方式交接毒品,起到了毒品交易“加速器”和“幫兇”的作用,必須依法嚴懲。
毒品犯罪沒有“邊緣人”。無論是毒販、吸毒者,還是自以為“只是幫忙”的居間介紹者、帶路人,只要明知是毒品交易仍參與其中,都將面臨法律的嚴厲制裁。廣大群眾要自覺遠離毒品,更不可礙于情面充當毒品交易的“傳話筒”或“帶路人”,否則將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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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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