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總監:鮑安常LJ007
2026年6月24日整理
我未繳納物業費,并非無故拒繳,而是物業先不履行法定與約定義務。《民法典》確立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物業未提供合格服務,業主有權行使抗辯權,拒絕支付對應物業費。司法實踐中,物業存在重大服務瑕疵、未履行核心義務的,業主可依法減免物業費,該抗辯具有法律依據。
作為阜南碧桂園業主,我在居住過程中遭遇外墻脫落一年多、設施失修、車位未交付、公共收益不透明、消防與安全隱患等一系列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及物業服務合同相關規定,物業已嚴重違反法定義務與合同約定,業主維權于法有據、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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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外墻屬于業主共有部分,一年前出現墻皮脫落,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我多次向物業反映,卻拖延一年多未解決,直至住建局介入才完成維修。根據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應維護建筑區劃內基本秩序,對共有部分履行維修、養護、管理義務。物業長期怠于履行外墻維修職責,已構成根本違約,侵害業主共有權益與居住安全。
小區兒童樂園滑滑梯等設施年久失修,新交付的22棟樓棟電梯頻繁故障,樓道垃圾長期無人清理,電動車亂停亂放,這些均違反物業服務基本義務。共有設施設備的正常運維是物業核心職責,設施癱瘓、保潔缺位,不僅降低居住品質,更威脅業主人身安全,與《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條約定的服務標準嚴重不符。
關于地下車位,我被強制花費 4 萬元購買,一期的很多業主都是2萬元買的。我強烈要求退還差價2萬給我,或者把我車位直接退掉。直到今天地下車位都沒有交付給我們一期的業主。那么多年過去了,我的車位就算是租出去,每年租金一千,現在光收租金也有七八千了吧,這個損失物業也要補償給我。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筑區劃內車位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建設單位與物業應按約定交付。車位已付費卻無法使用,物業與建設單位拒不履行交付義務,侵害業主對車位的合法權益,構成違約。
公共收益與財務公開方面,《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明確,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歸全體業主共有。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物業須定期公開服務事項、收費標準、共有部分經營與收益情況。阜南碧桂園物業常年收取物業費、電梯、停車費及公共區域廣告費等,卻從未向業主公示收支明細,侵犯業主知情權、監督權,涉嫌侵占公共收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消防安全關乎業主生命財產,《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要求物業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消防違法行為,保障消防通道暢通、器材完好。小區消防通道經常停車,消防器材也應該配合消防部分去布置,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物業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義務,違反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漠視業主生命安全。
綜上,阜南碧桂園物業在共有部分維修、設施運維、車位交付、公共收益公示、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全面違反《民法典》規定與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依法維權,要求物業立即整改隱患、公示公共收益、交付車位、履行維修與管理義務,合法正當。
我們始終相信法律公平公正,希望物業正視問題、依法履約,也懇請住建、消防等部門加強監管,督促物業整改,維護業主合法權益,共建安全、規范、宜居的小區環境。
運營總監:鮑安常LJ008
#阜南鮑安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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