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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車內人員疏于觀察,貿然打開車門與他人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稱“開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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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車人在車輛停穩后開車門
釀發交通事故
司機和開門者需共同承擔責任嗎?
來看下面這個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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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日11時許,姚某甲駕駛小型轎車(搭載姚某乙)沿某路段由西往東行駛。當行駛至一路段臨時停車,副駕駛室姚某乙開車門時,與同向行駛在其右側路肩內的由胡某騎行的二輪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胡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姚某甲、姚某乙負同等責任,胡某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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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AI生成
事故發生后,胡某被送往醫院檢查、治療,共計產生醫療費91164元,住院期間雇請護理人員產生護理費用7800元。后胡某經醫院救治無效死亡,至死亡之日年滿75周歲。
胡某的配偶趙某及三子女因與姚某甲、姚某乙就賠償金額協商不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姚某甲違反“按順行方向停靠,車身右側距道路邊緣不得超過三十厘米”之規定,二人對在道路上停車下車行為的違法性及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具有認識上的共同過失,構成共同侵權,導致了胡某損失,故胡某所遭受的相應損失應當由姚某甲和姚某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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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共同侵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保險人以該連帶責任超出被保險人應承擔的責任份額為由,拒絕賠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的使用應當是對機動車的整體使用,姚某甲停車屬于對案涉機動車的使用,姚某乙開車門也是對案涉機動車運行的使用。對胡某的損失而言,姚某甲的停靠行為與姚某乙的開車門行為,都是在案涉機動車這一整體中發生的,因兩個行為的合力才引起了意外事故的發生,應由風險控制的姚某甲承擔后果。再者,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因此,由某財險公司在交強險和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付。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由某財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趙某及三子女因近親屬胡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180500元;由某財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趙某及三子女因近親屬胡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292172元,駁回趙某及三子女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某財險公司提起上訴。岳陽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為切實保障受害人利益,合理分配風險,將于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進一步明確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范圍。此條規定既推動充分發揮保險保障功能,及時救濟受害人,又通過壓實乘車人、駕駛人侵權責任,強化其謹慎注意義務,從源頭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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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開門殺”請做到
駕駛人要養成良好的停車習慣,停車的地方不能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乘車人要從右側下車,最重要的是禁止將車輛停放在行車道上。
駕駛人在停車后應提前提醒乘車人,特別是后排乘客要看清車輛前后左右來往行人、車輛情況,確認安全后才可開門下車。
采用“荷式開車門”法,即開車門時用距車門較遠的那只手開車門,這樣上半身會隨之慣性地轉動,頭部的自然轉動使眼睛能夠及時關注到車后的情況,從而減少視覺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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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大家
乘車開門前務必留意周邊路況
摒棄隨手開門的陋習
這既是對他人負責
也是為自己規避風險
謹記出行規則
方能遠離事故糾紛
來源:廣東交警
一審:賢
二審:晶
三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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