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震律師自2018年起于廣東國暉(南寧)律師事務所執業,承辦案件超6000件。此次某藝術培訓公司以離職員工侵權為由索賠5萬,吳震律師梳理事實與證據,庭審提交關鍵證據并結合法律規定抗辯,為被告爭取有利判決,明確離職員工合理就業與市場競爭邊界
"原告A某藝術培訓公司以離職員工被告A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A賠償違約金五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原告A稱被告A原系其員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簽有《解除合作協議》,約定被告A離職后不得拉攏現有客戶、外泄客戶資源,否則需支付五萬元賠償款。原告A表示意向學員林X原計劃在其處報名高價教練班,被告A離職后拉攏該學員,以可辦理學費分期引導其至其他機構報名并收取定金,導致其喪失潛在生源及預期收益,認為被告A違反保密及競業限制約定構成侵權。被告A面臨需賠償高額違約金的困境。
吳震律師接受被告A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實與證據。他認為原告A主張的侵權事實不成立,學員是基于對被告A個人的信任自愿選擇其他機構,核心原因是原告A無法滿足學員學費分期需求,并非被告A不正當手段搶奪客戶;同時原告A主張的五萬元賠償金額過高且無實際損失依據,案涉行為不構成違約及侵權。庭審中,吳震律師提交被告A與學員的完整微信聊天記錄,證實學員因原告A不支持分期付款放棄報名,轉而選擇可辦理分期的其他機構,且學員明確表示是基于對被告A個人的信任作出選擇。此外,吳震律師結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提出客戶基于對離職員工個人信賴而自愿選擇交易對象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構成侵權。吳震律師執業至今累計承辦案件逾6000多件,豐富的辦案經驗使其能精準抓住案件關鍵,從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方面全面抗辯。
最終,法院經審理查明,學員因付款方式問題放棄在原告A處報名,被告A未采取欺詐、脅迫、泄露保密資料等不正當手段,學員系自愿選擇新機構。法院采納吳震律師全部抗辯意見,認定被告A行為不構成侵權,駁回原告A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A自行承擔。相比被告A最初可能面臨的五萬元賠償,此結果避免了被告A承擔不合理的巨額賠償責任。該案明確了離職員工合理就業與市場競爭的邊界,既保護企業合法商業利益,也維護勞動者正常擇業權利,對同類勞動爭議、商業侵權案件具有典型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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