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先直接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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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乙某在甲某所在公司試崗時,男友接她下班后報警稱,她可能被人下藥,還說在辦公室和老板喝酒時被老板摸。警方調查后,以乙某實施了誣告陷害行為,決定給予其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對此,乙某提起行政復議。
今年3月,甲某將乙某訴至法院,要求乙某向他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10萬元。@紅星新聞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5月底,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乙某張貼書面致歉信向甲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甲某損失2000元。
這就是說,女子乙某誣告陷害甲某“強奸”,然后受到的懲罰有兩個:一是行政拘留3日,二是民事賠償了2000元。誣告陷害別的最還“好聽”點,誣告陷害強奸,實在是是可忍孰不可忍。你服不服?回答肯定不服。在網友看來,這處罰就是罰酒三杯的罰。但這個事件還真的和“酒”有關。
新聞:“監控視頻顯示,事發當天17時許,甲某和乙某分別坐在長桌兩側開始飲酒,其間雙方并無肢體接觸,乙某于18時25分許離開。”——這個事件蹊蹺就蹊蹺在這里。
兩個素不相識的人第一次見面就喝酒,而且還是“老板”和準“員工”喝酒,這個是非常不適合的,不管是對哪一方都是不適合的。面試就面試唄,還喝啥酒。
在實際生活中,女子誣告陷害強奸,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沒有?當然有!看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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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名00后女子應約到廣州與兩名男子發生性關系后,因對方未如約幫其買機票返程,女子報警稱遭到兩人盜竊、強奸,導致兩人被警方刑事拘留。該女子已被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以誣告陷害罪提起公訴。
這個案例的關鍵詞是“導致兩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該案例相關報道,女子房某某應被害人潘某某之約,從上海乘坐飛機至廣州市天河區某酒店準備與之發生關系,期間,潘某某提議讓朋友陳某某加入性活動,房某某表示同意(編者按:這玩得還挺花啊)。完事之后,陳某某先行離開。
本來答應訂機票并送女子到機場乘飛機回上海的潘某某臨時爽約,獨自離開酒店,房某某甚為惱火。其后,房某某遂以被潘某某、陳某某盜竊、強奸為由到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林和派出所報案,要求追究潘某某、陳某某的刑事責任。
潘某某、陳某某因此涉嫌強奸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再其后,檢察院火眼金睛,“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房某某,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院所稱的“并造成嚴重后果”,和我前面說的“導致兩人被警方刑事拘留”關鍵詞是對應的。“嚴重”這詞在誣告陷害罪中很關鍵。司法機關追究誣告陷害法律責任時是考慮行為程度的,根據程度來追究治安責任或者刑事責任。追究要考慮前因后果的,比如本案一對二的性交易行為。
某種程度上說,該案原本是一個性交易活動,后來成了性教育活動:既教育了女子房某某,也教育了男子潘某某、陳某某,更是教育了廣大網民,尤其是有志于蠢蠢欲動性交易的男男女女們,男人做人不要太摳,女人也不要太計較。患得患失,必有所失。
誣告強奸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其實有不少的,我這里再舉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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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周某因誣告陷害他人強奸,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索性再上一個奇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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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女子因為通奸,被丈夫發現,遂謊稱被強奸,最終因誣告陷害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在該案中,“施某某因涉嫌強奸罪被瑞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樣存在嚴重后果。……誣告陷害等等案例是比較廣泛的,什么樣的奇葩都有。
總的來說誣告陷害罪,通常是有一定后果的。不追究誣告陷害罪刑事責任,作治安處罰(行政拘留)的也是有不少的,行政拘留的時間是3天的倒是很少見,人家被拘留一般是7天、15天的,女子乙某拘留3天算是“照顧”她了。為什么要“照顧”她?
我估計就是上面的原因——喝酒的原因,“監控視頻顯示,事發當天17時許,甲某和乙某分別坐在長桌兩側開始飲酒……”甲某喝了一個極不該喝的酒。所以啊,貪杯真的很危險,君子不立危墻之下,出門在外,不要和陌生人喝酒,不管是男人還是女人,這個道理不必贅述。
最后要說,所謂誣告強奸零成本,那是很扯淡的說法,無稽之談,實際生活中不是缺少誣告陷害罪,而是你缺少發現而已。
強奸不是說強奸就強奸的。莫誣告,誣告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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