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警方通報了一組數字:刑偵總隊牽頭,松江、青浦分局協同,打掉2個“開店創業”類詐騙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130余名,涉案金額1500余萬元。
電信詐騙、求職陷阱、刷單返利,這些詞早已不新鮮。作為上海長期接觸刑事案件的一線律師,我知道130多名涉案人員中,可能有剛畢業的大學生,入職不久的基層業務員、客服。如今,他們和真正的組織者一樣,被抓走,送進看守所,面臨著同一部刑法的審視。
這并非為他們開脫,而是想指出一個公眾視野之外的盲區:當一起“團伙詐騙案”被全鏈條打擊時,法律是如何區分這130多個人的?他們的家屬,現在又該做什么?
一、不是所有被抓的人,都叫“主犯”
詐騙罪的量刑,在上海是非常清晰的標尺:6000元起刑點,10萬元為“巨大”,50萬元即“特別巨大”。1500萬的涉案總額,意味著主犯的刑期會奔著十年以上。但問題在于,這1500萬是全體涉案人員的“共同犯罪數額”。在司法實踐中,主犯對全案負責,而從犯只對自己參與或經手的部分負責。
怎么區分?司法機關看三點:誰發起犯意、誰制定模式、誰主要獲利。
那兩個被打掉的團伙里,真正符合這三條的,不過十來人。他們是老板、股東、運營總監,是設計“開店創業”話術腳本、搭建虛假導師團隊、安排資金轉移通道的人。這批人沒有任何爭議空間,從偵查到審判,都將被視為打擊重點。
而剩下的一百多人,角色各不相同:有負責在招聘平臺發帖引流的,有扮演“創業顧問”聊微信的,有做人事行政、發工資算考勤的,甚至還有剛轉正沒幾天、稀里糊涂被拉進項目組的。他們在法律上大概率被認定為從犯。
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不是一句空話,在上海以往同類“招轉培”案件的判決中,基層業務員的實刑率遠低于主犯,大量人員最終被判處緩刑,部分情節顯著輕微的,甚至在審查起訴階段就被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但這里有一個殘酷的前提:這些從輕情節,不會自動降臨。它需要有人第一時間介入,需要證據及時固定,需要家屬在黃金窗口期內作出正確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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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案件里,最怕的是“等”
太多家屬在得知親人被刑拘后的第一反應是:“先等等看,也許過兩天就放了。”
這個想法,在普通治安案件里或許成立。但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涉眾型詐騙案里,時間從來不是朋友,而是敵人。
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是37天。這37天在律師圈里被稱為“黃金救援期”,在這個階段,偵查機關還在搜集證據、梳理口供、固定資金鏈條,檢察院尚未正式作出逮捕決定。此時,律師可以依法會見當事人,了解其在團伙中的具體崗位、入職時間、業績金額、主觀認知等核心事實,并據此向檢察機關提交《不予批準逮捕法律意見書》。
如果檢察院采納了律師意見,當事人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先回到社會、回歸家庭,等待后續司法程序。而一旦37天內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當事人將繼續羈押在看守所,后續再想變更強制措施,難度將成倍增加。
這37天里,家屬唯一能做的合法有效的事,就是委托一位專業刑辯律師,在第一時間介入會見和溝通。任何宣稱“有關系能撈人”的中間人,在這個階段出現,幾乎都是為了利用家屬的焦慮。
三、退贓退賠,不是“花錢買刑”,而是“認錯換罰”
另一個容易被誤解的問題是退贓退賠。
不少家屬擔心:“退了錢,是不是就等于承認有罪?”這是一個嚴重的認知偏差。在刑事司法中,退贓退賠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而非認罪的“把柄”。
尤其對于基層業務員來說,他們的違法所得往往只是底薪加少量提成,數額從幾千到兩三萬不等。如果家屬能夠在偵查階段主動退出這筆錢,并盡可能彌補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那么在后續量刑時,法院會給予非常明確的從寬反饋。在同類案件中,主動退賠的從犯,判緩刑的比例遠遠高于未退賠的。
這不是“花錢消災”,而是法律給予真誠悔過者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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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寫給那些正在看這篇文章的人
如果您是涉案人員的家屬,此刻一定心如刀絞。但我請您冷靜下來,想清楚三件事:
第一,您的家人不一定就是“詐騙犯”,在法律定性上,他可能是被利用的工具人,是犯罪鏈條中作用極小的末端環節。這不是自我安慰,這是刑法明確規定的從寬事由。
第二,現在最不需要的,是慌亂和病急亂投醫。不要在朋友圈找關系,不要輕信“保釋”承諾,不要試圖毀滅證據或串供,這些行為一旦被認定,會把輕罪拖成重罪。
第三,盡快委托一名有刑事辯護經驗的律師,讓他去看守所會見您的家人。只有律師能見到人,只有律師能向辦案單位正式遞交法律文書。這是法律賦予家屬的唯一正規路徑。
對于當事人來說,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分清責任,不扛不該扛的擔子。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自首、如實供述,以及第十五條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目前唯一能主動掌握的減刑籌碼。
最后說句公道話。有些涉案人員,剛工作不久,對法律認知不足,大多都是基層人員,這是他們人生的一次重大危機,但法律同時給予悔過自新的機會。理性應對、依法辯護,是度過此關的唯一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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