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港股上市公司“遇見小面”因起訴河南南陽“渝見小面”夫妻店商標侵權,引發熱議。事件以遇見小面創始人公開致歉、撤訴并贈送商標告終。但筆者經過檢索發現:這個贈送可能從一開始就有瑕疵,第35類“渝見小面”商標實際對夫妻店用處不大,也沒法過戶,今天就跟大家聊聊這個事情。
先說明下,本文中,案件原告廣州遇見小面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文中稱為“遇見小面公司”。案件被告,新聞中的河南南陽“渝見小面”夫妻店稱為“渝見小面店”。
一、被贈送的商標很可能無法過戶。
既然是贈予,遇見小面公司就應該到商標局辦理過戶手續,把“渝見小面”商標轉讓給渝見小面店。但遇見小面公司在35類還注冊了“遇見小面”商標,這兩個商標很可能被認定為近似商標,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名下如有近似的,應當一并轉讓,如果沒有一并轉讓的,商標局會駁回轉讓申請。
所以遇見小面后續辦理過戶手續時很可能會遇到一個難題,要么把35類的兩個商標一起轉讓給渝見小面店,要么就會面臨過戶申請被駁回。遇見小面公司是上市公司,35類商標不能丟的,所以如果商標局認定存在近似問題,“渝見小面”商標就無法過戶了。當然,遇見小面公司還是有履行贈予承諾的途徑,其可以將“渝見小面”商標包括維權的權利獨占性授權給渝見小面店,并在商標局進行備案,也可以達到和贈予類似的法律效果。
二、為什么“渝見小面”和“遇見小面”構成近似?
首先,這其實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判斷,根據該委員會對第43類“渝見小面”商標的無效裁定(商評字[2022]第0000338435號)認定:
“渝見小面”與“遇見小面”文字構成及呼叫相近,構成近似標識。“渝見小面”指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與“遇見小面”核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渝見小面”在上述服務上與“遇見小面”若共同使用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爭議商標所標識的服務源自申請人,或與申請人存在某種特定聯系,從而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其次,該判斷也符合國家商標局《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的判斷標準。“小面”是重慶特色面食的通用名稱,在餐飲服務中幾乎不具備品牌識別性,因此兩個商標的核心顯著識別部分是“遇見”和“渝見”。
“渝見”與“遇見”在拼音組合上完全相同(均為 yujian),僅在前置字的一個聲調上有所不同。在日常口語交流、點餐呼叫等場景中,二聲和四聲的區分極容易被模糊,消費者在聽覺上可能無法區分兩者,構成了發音相似。
三、經營重慶小面面館用不上35類商標。
對渝見小面店這樣的小餐飲店來說,35類商標其實用處不大。賣熱食小面本質上是餐飲服務,屬于注冊商標43類餐飲服務,而遇見小面公司擬轉讓的第35類“渝見小面”,主要是和廣告相關的服務,用途是經營名為“渝見小面”的廣告服務,餐飲小店一般不會用到這個商標。
四、遇見小面商標維權有正當性。
遇見小面公司有餐飲類的注冊商標,知名度高,所以侵權者多,大規模維權是正常的。如果有人使用了近似商標,對其起訴是正當權利,處分自己權利沒有什么問題。如果訴訟進行下去,遇見小面公司大概率會勝訴,因為渝見小面店在法律上的主要抗辯點可能都不一定構成:
抗辯點一、“渝見”的“渝”代表重慶,所以“渝見小面”整體含義可理解為“重慶小面在此與你相見”,主要強調地域特色。這個抗辯點不成立的原因是“遇見小面”的知名度很高,其他小面經營者命名時有義務對其避讓。渝見小面店如果店名希望帶“渝”的,不應起“渝見”這樣的近似名稱,而應該命名為類似“渝味小面”的名字,就沒有近似商標的法律風險了。
抗辯點二、本案存在明顯的市場隔離因素,原告的“遇見小面”主要在一線城市布局,在河南南陽無門店,被告的“渝見小面”是僅在南陽本地經營的小微個體商戶,客戶群體主要是周邊居民,被告沒有明顯“搭便車”惡意,消費者也無從產生混淆。這個抗辯點不成立的原因是我國是統一的大市場,《商標法》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標準是全國一致的,所以這個理由對案件的定性,也就是本案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影響不大,最多也就是可以降低一下賠償金額。
餐飲小店被商標維權,追根溯源還是起名決定了風險,類似的情況還有福建的千里香餛飩,大量被使用,大量被改名。法律是嚴肅的,如果小店起名時蹭了有知名度的品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
最后,對遇見小面公司聲明“已中止和外包律所的合作,并呼吁商標保護工作科學、良性開展”,企圖推卸責任給律師,筆者也不認同。國內公司維權,起訴狀要加蓋公章的,所以遇見小面公司對是否訴訟有最終決定權,不同意維權的可以不蓋公章,起訴后再甩鍋給律師不太妥當。
本文作者:游云庭,知識產權律師。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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