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裝寫著活菌數≥2.0億/g,檢測出來幾乎為零,法院認定肥料不合格,農戶仍須付清13.65萬元貨款及利息、違約金,農資店只需賠9446.97元。
近日,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化肥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盡管涉案諾皇牌魚蛋白有機水溶肥料被法院明確認定為不合格產品,但銷售方未被認定構成欺詐、化肥質量瑕疵也未被認定構成根本違約,化肥貨款 136500 元仍需由農戶張某杰全額支付,逾期利息與滯納金照付;銷售方僅按司法鑒定認定的 9% 參與度賠償減產損失 9446.9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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賒購十三萬 小柿子減產訴至法院
2024年11月20日,盤山縣農戶張某杰在凌海市某農資商店賒購化肥,簽下《欠款約期合同》,合計136500元,其中含諾皇牌魚蛋白有機水溶肥料(專用微生物肥)612 桶(單價 105 元,共 64260 元)。合同約定逾期按月息 1% 計息、按貨款 1% 支付滯納金。
據新黃河2026年6月12日報道,銷售方為凌海市三臺子鎮建國農資商店,投資人馬某國;張某杰將所購肥料用于17個大棚的“天皇一號”小柿子種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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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新黃河
還款日過后,貨款未結清。農資店起訴追款;張某杰反訴,稱諾皇牌魚蛋白有機水溶肥料專用微生物肥存在質量問題,導致減產,索賠141萬元,并支出鑒定費3萬元。
凌海市人民法院一審(2025)遼0781民初995號支持農資店訴請,判令張某杰支付貨款及利息、違約金,農資店賠償9446.97元。張某杰上訴。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6)遼07民終271號于2026年4月8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標注兩億活菌 檢測結果幾乎為零
據(2026)遼07民終271號判決書,涉案肥料外包裝標注“附加營養:枯草芽孢桿菌、地衣芽孢桿菌≥2.0億/g”。經上海富達檢測技術集團有限公司檢測(報告編號FT-20250623167),結果為:
枯草芽孢桿菌含量:0.00007億/mL
地衣芽孢桿菌含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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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新黃河
錦州中院據此認定:“案涉肥料應屬不合格產品。”判決同時指出,其余營養成分合格,不合格部分僅為附加的兩種菌劑;農資店關于“附加成分不影響整體效用”的抗辯,未被采納。
新黃河報道還提到兩個判決未載明的細節:一是包裝標注生產企業為深圳西德尼肥業有限公司,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該公司于2026年4月3日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二是包裝二維碼掃描后跳轉至不良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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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新黃河
致電建國農資投資人馬建國,對方回應:二維碼跳轉色情網站系“曾遭受黑客攻擊”;活菌數為零系“液體化肥超過 6 個月,菌沒吃的就餓死了”。而芽孢桿菌具休眠抗逆特性,常規儲存下數月內完全檢不出屬極端情形。凌海市三臺子鎮市監所面對書面不予立案申請,以“涉及商業秘密,甚至是國家信息”為由拒絕出具。
減產損失74966.35元 農資店只負9%責任,判賠9446.97元
在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張某杰認可欠款金額的前提下,法院認定肥料雖有質量瑕疵,“不構成根本違約”,拒絕支付貨款于法無據。
張某杰主張農資店構成欺詐,要求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二審法院認為,“未能提交證據證明銷售案涉肥料有主觀上的欺詐故意”,該主張不予支持。
最終判項:
項目
結果
張某杰應付貨款
136500元
利息
月息1%,自2024年11月20日起
違約金
月息1%,自2024年12月31日起
農資店賠償
9446.97元
反訴141萬元請求
駁回
產品不合格,為何只賠九千多?
法院委托山東正信鑒定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結論要點如下:
減產損失: 17個大棚小柿子總價值97594.35元,扣減2024年12月28日至2025年1月9日前已售22628元,認定減產損失74966.35元。現場勘驗未見柿子苗大面積死亡。
參與度拆分: 種子與品種30%、人為管理25%、土壤條件25%、案涉化肥15%、其他因素5%。在化肥因素內,用量過大占40%、菌劑含量不達標占60%。
最終計算: 化肥責任 = 15% × 60% = 9%
賠償金額: (74966.35元 + 30000元鑒定費)× 9% = 9446.97元
針對山東正信的計算結果,張某杰委托具備產品質量鑒定資質的中科認證技術服務(廣州)有限公司(下稱“中科認證”)進行專業質證,意見函直指該報告多處邏輯難以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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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新黃河
針對“化肥用量過大”的指控,中科認證結合實際種植數據出具的意見顯示,山東正信采信了農戶自述的“一畝地用一桶(10kg)”。但張某杰單棟大棚面積實為兩畝半,單次用量兩桶(20L),折合實際用量約為8L/畝,該用量完全處于涉案化肥外包裝標明的“5-10L/畝/次”指導區間內。中科認證認為,即便包裝標識存在誤導,責任也應歸因于標識不合規,將其歸咎于農戶操作有失偏頗。
在“多因一果”的框架下,控制變量分析同樣引發質疑。中科認證提出,山東正信的勘驗報告自身記錄了一條關鍵信息,即張某杰停用案涉化肥、更換其他品牌肥料后,作物迅速“長勢旺盛,果實飽滿”。中科認證認為,鑒定報告既記錄了更換肥料后作物長勢改善的客觀事實,又將種子、土壤和管理因素合計認定承擔80%的減產責任,兩者之間存在進一步解釋空間。
在標準適用層面,山東正信在評判人為管理與土壤條件責任時,直接援引了《鹽堿地櫻桃番茄溫室長季節栽培技術規程》。中科認證認為,鑒定機構在未對涉案農田進行土壤鹽堿度實測的情況下套用該特定標準,存在標準適用不當之嫌。
類似案件里 勝負形勢各有不同
化肥不合格,農戶能不能據此拒付尾款?各地法院的答案并不一致。關鍵往往不在“產品有沒有問題”,而在質量問題是否構成欺詐、減產與肥料之間有沒有足夠證據——至于減產賠多少,反而是另一場更難打的仗。
能退錢、甚至拿到懲罰性賠償的情形(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9月發布的涉產品質量典型案例中,敬某購買鉀肥99噸、支付貨款435600元,檢測發現有效成分與包裝標識嚴重不符(包裝袋標注硫酸鉀≥51%,實測氧化鉀僅27%)。法院認定經營者構成消費欺詐,判決退還貨款并支付三倍賠償金。
四川巴中的孫某文、劉某春案則走了一條不同路徑。兩人無證生產銷售偽劣化肥,涉案貨值7.3萬余元。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確認:被告退還違法所得73142.5元,并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金219427.5元。
質量問題坐實,但減產因果說不清的情形(部分):
山東禹城,禹城市魯化化肥有限公司訴武田合作社買賣合同糾紛案經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定涉案化肥存在質量瑕疵,但武田合作社未能充分證明減產與肥料之間的因果關系。最終判決:退還貨款13680元,并支付兩倍賠償——貨款層面有了著落,減產損失則未獲全額支持。
廣西灌陽縣毛永桂案中,其所購肥料經檢測有機質等指標不合格,但法院認為,果樹受損與施用該肥料之間的因果關系證據不足,相關減產賠償請求未獲支持,糾紛主要停留在貨款退還或扣減層面。
江西鄱陽熊某案更具代表性。2008年,熊某向汪某賒購復合肥、尿素共計8580元,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汪某起訴追款,雙方調解扣減貨款3500元,熊某支付余款5080元。此后熊某另訴減產損失25920元,因水稻已收割、無法鑒定減產數量,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
對農戶而言,證明肥料不合格,不等于證明可以拒付貨款;證明減產,更不等于證明可以抵扣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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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綜合整理自農財網、新黃河、判決書、各地公開報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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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連雅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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