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到南通中院旁聽了一個庭,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的二審,承辦法官孫國祥。
5月8日又到區法院旁聽了一個庭,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的一審,承辦法官繆麗娟,看履歷,說是擅審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實際主持庭審的是法官助理朱君。這個名字我在多份判決書上看到過,原以為是個男的,不想卻是個捂著茶杯審案的小姑娘。
前后兩案是連環案。案情說簡單,其實真簡單,只不過人為的,把案子打復雜化了。
鐘秀街道轄區的南通泰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泰潤”)有個工業園區。該公司把倉儲用途的戊類工業廠房租賃給萬潤企業管理南通有限公司(下稱“萬潤)開辦月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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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個案子里,泰潤起訴萬潤說對方拖欠租金違約;但萬潤未提反訴;而二審又不好審理一審未提的訴請。所以,后來萬潤又另案起訴泰潤提供的租賃物不適租,戊類工業廠房開辦月子中心無法通過住建部門的二次消防驗收,構成締約過失或根本性違約,要求賠償裝修損失。
關于戊類工業廠房開辦月子中心,因為土地性質問題,無法通過二次消防驗收,前案二審法庭調查環節,承辦法官孫國祥就問萬潤了:“你是否能舉出證據出來,比如檢查的書面文書?目前是否接到消防檢查責令整改、停業甚至行政處罰的書面文書。”
萬潤法定代表人答:“沒有書面的,就是收到了口頭的。”
到了后案一審的法庭調查環節,法官助理朱君也問到這個老問題:“原告,你方稱月子中心停止經營是因政府及衛健委通知停止營業有無相關的書面文件或者相應證據予以證明?”
萬潤代理律師答:“沒有書面證據”。萬潤法定代表人的說法是:“因為消防不過關,政府口頭叫停,衛健委口頭通知我們不能再開了。然后我就關了。因為對方一直未能提供變更使用功能方案會商意見的會簽單。”
其實,這問題并沒什么難以解決的。
沒吃過豬肉,還沒見過豬跑嗎?
我見過一個類案代理律師——北京德衡律師事務所儲世強題為《工業用地情形下商業房產不能辦理“二次消防驗收”的責任承擔》的辦案手記,里面寫到兩點。
一、“住建部門普遍以不收件僅口頭告知的方式拒絕辦理二次消防驗收。”——南通也是這樣。住建部門一雞賊,別人打官司就面臨舉證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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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辦法官“是到當地住建部門實際調查并制作了筆錄,確認本案涉裝修工程二次消防驗收確因工業用地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已無法實現合同目的,進而判決解除了房屋租賃合同”,并劃分了關于裝修損失的雙方承擔比例。
所以法官只要跑跑腿,依職權調查,到住建部門問一下;或者是依申請調查,開具調查令給萬潤律師去跑腿問問,答案就水落石出了。
這也符合證據規則。《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第70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兩年前,我隱身操盤過一個工亡案。案情:就是一個人的叔叔,上班時突發疾病猝死,人社局給認了工傷。之前死因調查,當然是轄區派出所進行的。人社局履職進行工傷調查時,去跟公安機關調取關于死因調查的證據材料,派出所居然不給。這又不是刑事案件,不涉及《保守國家秘密法》第13條第1款第6項“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屬于“國家秘密”的情形,而屬于依利害關系人申請,應予公開的政府信息范疇。不想兄弟部門之間,也存在信息壁壘。
后來,用人單位不服,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提起行政訴訟,官司打到集中管轄行政案件的南通經濟開發區法院行政庭,承辦法官齊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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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區派出所手里的死因調查證據材料,還是齊海生親自跑腿才拿到的。齊海生法官真是勤勉敬業不怕麻煩。
前段時間,看報道,唐閘街道轄區南通探險王國內,也發生了個涉及二次消防驗收,存在安全隱患的類案。
建筑面積上下超6000平,集臺球、棋牌、KTV等多種業態為一體的娛樂場所“U9臺球”,被舉報未經規劃許可擅自增建夾層、未進行竣工消防驗收備案等。舉報人萬先生表示:他多次向規劃和城管部門反映,但是幾個部門來回“踢皮球”,不作為。
《揚子晚報》“問政江蘇”欄目記者介入采訪后,南通市自規局、住建局、崇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一家一家亮出了“依法履職答復意見書”之類書面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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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對于泰潤把戊類工業廠房租賃給萬潤開辦月子中心,能不能通過住建部門二次消防驗收,最好還是承辦法官自己去跑腿問問,或者開調查令讓萬潤律師去跑腿問問。
免得萬一有媒體介入調查,一家一家的問,自規、住建、綜合行政執法等職能部門還有鐘秀街道辦,都不得安寧,面子上也不大好看。
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安全類強制性行業標準《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清楚明白規定:“6.3室內儲存場所不應設置員工宿舍。”
連設置員工宿舍都不允許;泰潤卻把戊類工業廠房租賃給萬潤開辦必然要留宿弱勢人群——產孕婦和嬰兒的月子中心,萬幸沒出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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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卻經年只是口頭叫停,而不是采取雷霆霹靂手段果決取締,這究竟是所謂“柔性執法”?還是“睜眼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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