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各種金融創新的旗號招搖撞騙,通過互聯網平臺騙錢圈錢,犯罪手段不斷翻新,隱蔽性和迷惑性不斷增強,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和個人財產安全。
什么是非法金融活動
非法金融活動是指未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違反法律法規,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提供金融服務或進行金融交易的行為。
非法金融活動的形式
1.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2.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3.通過貸款中介服務、職業背貸人等騙取貸款、貸款詐騙;
4.在境內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以虛擬貨幣為工具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5.有關金融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活動。
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三十條 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字:刑二庭
編輯:柯蘇航
審核:季艷、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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