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方清
近期發生一起“男子發現學位證無效舉報自己”事件:神經外科主治醫師展某某,撥打煙臺市12345進行自我舉報,稱自己曾依靠“不真實的學位證”,考取過煙臺蓬萊區醫療機構的事業編制,這是一種“違紀違法行為”,懇請相關部門予以核實。
如此“自首式舉報”,還真是“活久見”了。
但6月12日,當事主體山東醫藥大學發布的情況通報,在揭開并不復雜的事件情節并依規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的同時,更給人帶來一番別樣的滋味。
焦點所在,校方經調查澄清了兩個主要事實:
一是2008屆臨床醫學專業本科畢業生展某某,在校期間因違反校規校紀,受到留校察看處分。
根據《濱州醫學院學士學位授予管理辦法》第五條“在校學習期間因違紀受到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規定,學校未授予展某某學士學位(之前已印制的學位證書存放于學校教務處)。
二是展某某早年通過個人關系聯系學校有關工作人員,學校時任教務處負責人王某私自違規將存放于學校教務處的學位證書借給展某某。展某某2010年5月借走學位證書的申請材料(經專業機構鑒定,系展某某親筆書寫),以及相關人員提供的有關材料,可證實以上過程。
這兩個還原的事實,證實了展某某在因違反校紀并未取得學士學位的情況下,以“借”的名義從校方有關人員處獲取了不能作數(本應銷毀)的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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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展某某現今發起的所謂“自我舉報”,只不過是他經歷上述情節又難圓其說之后,因自身學位資質無法打通而行使的帶有鋌而走險僥幸心理或干脆把水攪混的一場鬧劇。
對此,山東醫藥大學通報中正式宣布展某某通過非正當途徑獲取的學位證書無效的同時,把處置重點放在了學校有關工作人員在此次事件中的違規問題上面。
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學校決定:對時任教務處負責人王某(已退休),按規定降低一級其享受的相關待遇;對時任教務處學位證書管理的負責人王某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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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山東醫藥大學的這個處理抓住了事件核心癥結,真正做到了正本清源。
尤其對已退休的時任教務處負責人王某降低一級相關待遇,對時任教務處學位證書管理負責人王某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可以說處理力度不可謂不重,給相關當事人帶來的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根據相關查詢,山東醫藥大學教務處負責人行政級別為正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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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山東有關規定,山東醫藥大學已退休的時任教務處負責人王某從正處級降一級到副處級,那么本人每月待遇合計減少大約 1500–2500 元區間。
這實在并非可以忽略不計的小數目,余生加起來,也不可謂一筆不小的損失。
山東醫藥大學時任教務處王處長,大抵很為當年私自“當好人、開小差”,違規將存放于學校教務處的學位證書借給展某某而分外懊惱。
他會否從心底連發感嘆:“多此一舉,悔不當初啊!”
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時任教務處學位證書管理負責人王某,難免也會因曾經一時放松胡來而被歲月饋贈的“回旋鏢”深深刺疼。
當然,俱往矣。
唯一留下的,是擁有當年山東醫藥大學同類權限的人們,很值得從中吸取的教訓。
那就是:
權力不可私用,原則永居首位。
暗中勾連營私,早晚坑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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