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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密云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非法采礦案,兩名男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挖山賣礦牟利,涉案金額超52萬元,嚴重破壞山地生態資源,或將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經查,2024年9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田某伙同王某,擅自在密云區穆家峪鎮石門溝山開采鐵礦石和片麻巖,大肆破壞山體植被與山地生態。其中,田某作為本案主犯,全程統籌策劃,聯系作業設備并現場指揮開采工作,王某在案件中起到輔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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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法官就采礦情況訊問了主犯田某。田某承認當時只挖了一個坑,是陸續挖了十幾天,并將挖出的鐵礦賣到了河北遵化。
經專業機構評估,二人非法開采鐵礦石924.80噸、片麻巖4127立方米,涉案礦產總價值超52萬元。案發后,田某經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二人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羈押,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密云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田媛表示:“本院認為,被告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特別嚴重,破壞環境資源,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法院將擇日宣判。該案審理有力震懾非法破壞生態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彰顯了司法守護綠水青山的堅定態度。密云區人民法院環境資源法庭法官劉國營介紹:“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來說,如果非法采礦的礦產價值金額超過25萬,那就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北京市的入罪標準是5萬元,超過5萬是3至7年有期徒刑,如果是超過25萬,那就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們將在今后的工作中嚴厲打擊此類違法犯罪行為。”
以上內容來自:法潤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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