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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工程價款結算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最核心、最頻發的爭議領域。從結算依據的確定、支付條件的成就,到付款主體的認定、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每一個環節均可能引發曠日持久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通過一系列入庫案例,就結算依據的認定、支付條件與抗辯、支付主體與責任、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已付款認定等焦點問題形成了較為統一的裁判尺度。本文以工程價款為專題,分設上中下三篇,上篇聚焦結算依據的認定、工程款支付條件兩個維度,結合入庫案例進行系統的規則梳理。
關鍵詞:工程價款;結算依據;付款條件
一、結算依據的認定
裁判規則速覽
規則
要點
對應案例案號
多份合同結算依據
當事人就同一工程簽訂數份合同,應根據工程款支付情況、簽證單據、結算協議等履行事實,認定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依據
(2021)渝民終796號
數份無效合同的結算
數份合同均無效時,結合當事人身份、簽訂目的、履行情況認定實際履行的合同,以此作為結算依據
(2021)黑民終459號
固定價合同未完工
因設計變更導致承包人未完成約定工程量,已完工部分合格的,采用"按比例折算"方式確定工程款
(2022)贛民再74號
政府審計條款
約定以政府審計為結算依據,但審計未在合理期限內啟動或出具結論的,法院應準許鑒定申請
(2021)寧01民初18號
工程量爭議
工程量有爭議且未驗收,可參照分包人與總承包人就同一工程確定的工程量進行認定
(2021)最高法民申6282號
案例解讀
(一)多份合同并存時實際履行合同的認定
某建筑公司訴某置業公司、某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1)渝民終796號
入庫編號:2024-07-2-115-003
案情簡介: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數份施工合同(備案合同與稅務備案合同),雙方對實際履行的合同產生爭議。承包人一審以備案合同為依據主張工程款,二審中改變主張稱稅務備案合同為實際履行合同。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應當結合工程款支付情況、簽證單據、往來函件、結算協議等實際履行因素,認定實際履行的合同。本案中,結算協議載明的內容與備案合同一致,承包人一審中亦以備案合同主張權利,且無證據證明稅務備案合同實際履行,故認定備案合同為結算依據。
(二)數份無效合同實際履行合同的認定
劉某某訴哈爾濱市某建筑安裝總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1)黑民終459號
入庫編號:2024-07-2-115-001
案情簡介:實際施工人借用兩家勞務公司資質,分別與總包方簽訂兩份工程造價計算方式不同的合同(一份固定價包死,一份按實際工作量結算)。雙方對哪份合同為實際履行合同產生爭議。
裁判觀點:法院綜合以下因素認定實際履行的合同:質檢員、工長簽字的費用單上列明的單價與固定價合同一致;意外傷害保險約定與固定價合同吻合;實際施工人僅在固定價合同上簽字,另一份合同無其簽字;工程款支付路徑因總包方賬戶被查封而借用另一公司賬戶,不改變實際履行合同。故認定固定價合同為結算依據。
(三)固定價合同未完工的按比例折算
陳某某訴肖某某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2)贛民再74號
入庫編號:2023-16-2-115-003
案情簡介:合同約定固定總價126萬元,因設計變更,實際施工量由原定176根基樁減少至148根。雙方對工程款是否應按實際工程量調減產生爭議。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固定價合同中承包人未完成約定工程量,但已完工部分經驗收合格,可采用"按比例折算"方式:計算已完工工程量與合同約定總工程量的比例系數,再用固定價乘以該系數確定應付工程款。本案據此計算工程款為968575元。
(四)政府審計條款未履行時的鑒定啟動
王某某訴寧夏某建筑公司、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1)寧01民初18號
入庫編號:2024-07-2-115-002
案情簡介:合同約定以財政局審定造價作為付款依據,但工程竣工驗收后長期未完成審計。承包人起訴請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以審計未完成抗辯。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約定以政府審計為結算依據,不因此駁回起訴。如審計部門未在合理期限內啟動審計程序或出具審計結論,法院應當依法準許當事人的鑒定申請。本案重一審中,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確定工程造價。
(五)工程量爭議參照總包確認量認定
三亞某實業公司訴朝陽某工程公司、海南某漁政管理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6282號
入庫編號:2024-10-2-115-001
案情簡介:分包人與實際施工人就工程量未能達成一致且未驗收結算。總承包人已向分包人支付進度款,且總承包人與分包人確認了實際工程量為51萬立方米。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在工程量有爭議且未驗收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分包人與總承包人之間就同一工程確定的工程量進行認定。案涉工程已由實際施工人全部完成并移交,總承包人確認的工程量可作為認定依據。
實務提示
一、多份合同情形下,固定實際履行證據鏈。施工方在簽訂多份合同時,應注意保存工程款支付憑證、簽證單據、結算協議、會議紀要等能夠證明實際履行情況的文件。在訴訟中,應以一貫主張的合同為依據,避免隨意變更主張,否則可能因違反誠信原則而不被采納。
二、固定價合同遇設計變更,及時主張按比例折算。固定價合同履行中如發生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減少,發包方可能要求按實際工程量調減價款。施工方可依據案例三的規則,主張采用"按比例折算"方式,即已完工程量與合同總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固定總價,而非簡單扣減。
三、政府審計條款不阻卻起訴,合理期限后可申請鑒定。合同約定以政府審計為結算依據,不意味著施工方必須無限期等待。如工程已竣工驗收,審計長期未啟動或未出具結論,施工方可起訴并申請司法鑒定。建議在起訴前書面催告發包方推動審計,留存催告證據。
四、工程量爭議時,積極援引總包方確認數據。實際施工人如與分包方存在工程量爭議,可嘗試從總包方與分包方之間的結算文件中尋找依據。總包方確認的工程量數據,經法院審查后可作為認定實際施工人工程量的參考依據。施工方應注意收集總包方與分包方之間的結算報告、進度款支付憑證等文件。
二、工程款支付條件抗辯
裁判規則速覽
規則要點
具體內容
對應案例案號
背靠背條款(業主破產)
約定以業主支付為付款前提,業主進入破產程序導致能否足額收款存在極大不確定性時,總包方不得以此拒付分包款
(2019)魯02民終8059號
背靠背條款(一般情形)
工程已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以業主支付為前提的條款不能成為總包方無限期拒付的合理理由
(2017)晉02民終2357號
背靠背條款(EPC模式)
合同約定的付款前提條件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不再具備履行條件時,總包方仍應承擔付款義務
(2021)最高法民終662號
甩項工程付款
工程甩項簽證后,發包人無權以未整體竣工驗收為由拒付已完工程款,應結合送審、退保證金等行為判斷付款條件
(2016)滬01民終1538號
匯票支付拒付
以匯票支付工程款被拒付后,承包人可選擇票據追索權或基礎法律關系主張權利,法院應尊重當事人選擇權
(2022)10民終164號
債權轉讓支付
附條件的債權債務概括轉讓所附條件未成就的,原承包人未放棄與發包人直接結算的權利,發包人應承擔付款責任
(2021)最高法民終361號
案例解讀
(一)業主破產時總包方不得以背靠背條款拒付
上海某建設公司訴上海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9)魯02民終8059號
入庫編號:2024-08-2-115-001
案情簡介:總包方與分包方約定,如因業主未及時支付工程款,總包方有權延期支付。工程竣工交付后,業主進入破產程序,總包方以業主未付款為由拒付分包方剩余工程款。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在涉案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且業主已進入破產程序、業主能否及時足額支付總包方工程款存在極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基于公平、誠信原則,總包方應當支付分包方剩余工程款。約定以業主支付為前提的條款不能成為總包方無限期拒付的合理理由。
(二)工程已交付時背靠背條款不能無限期抗辯
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訴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7)晉02民終2357號
入庫編號:2024-08-2-115-002
案情簡介:分包合同約定,業主延期向總包方支付工程款的,總包方向分包方付款相應順延。工程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后,總包方以業主未付款為由拒付分包方工程款。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該付款條件不能成為總包方無限期延遲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在案涉工程已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的情況下,總包方理應給付拖欠的工程款。該條款有悖誠實信用原則。
(三)EPC模式下背靠背條款條件不成就時的處理
甘肅省某建設集團公司訴中國某工程顧問集團華東某設計院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1)最高法民終662號
入庫編號:2023-16-2-115-002
案情簡介:EPC總承包合同約定,業主支付全部工程款后總包方再向施工方付款(背靠背條款)。后因業主破產重整,付款條件發生變化,施工方起訴要求總包方直接支付工程款。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完成100MW光伏電站工程)已經發生變化,各方當事人未及時達成相關付款協議。總包方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向施工方支付所欠工程款,背靠背條款不再具備履行條件。
(四)甩項工程發包人不得以未竣工驗收拒付
上海某某建設公司訴某某醫療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6)滬01民終1538號
入庫編號:2023-07-2-115-001
案情簡介:雙方簽署甩項簽證,承包人將甩項工程外的工程交付發包人。發包人已退還履約保證金、委托審價,但以工程未竣工驗收為由拒付工程款。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甩項工程后,發包人無權以未竣工驗收為由拒付工程款。雙方簽署甩項簽證、發包人退還履約保證金、主動委托審價等行為表明已進入結算階段,工程未竣工驗收不構成付款的阻卻條件。
(五)匯票被拒付后可依基礎法律關系主張工程款
某工程公司訴某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2)10民終164號
入庫編號:2023-07-2-115-005
案情簡介:發包人以商業承兌匯票支付工程款,后匯票被拒付。承包人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起訴要求發包人繼續支付該部分工程款。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匯票被拒付后,承包人既可選擇票據追索權,也可選擇基礎法律關系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主張權利。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認定未按期承兌的匯票不產生償付效力,發包人應當繼續支付工程款。
(六)債權轉讓條件未成就時原承包人仍可主張工程款
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訴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1)最高法民終361號
入庫編號:2023-16-2-115-007
案情簡介:原承包人與發包人解除施工合同,協議約定前期債權債務由新中標公司承擔。后新中標公司未實際承接,原承包人起訴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附條件的債權債務概括轉讓中所附條件未成就,原承包人并未放棄與發包人直接進行工程款結算的權利。案涉工程款并未最終結算,發包方作為最終付款人和受益人,應當向原承包人承擔付款責任。
實務提示
一、背靠背條款不能被動等待。合同中約定以業主付款為前提的,施工方不宜被動等待。工程已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的,可主張該條款不構成無限期拒付的正當理由。如業主出現經營異常或進入破產程序,應及時向總包方主張付款,避免風險轉嫁。
二、甩項工程及時固定付款條件成就的證據。工程甩項后,施工方應積極推動發包方退還履約保證金、委托審價、接收工程等行為,并留存相關書面文件。上述行為可作為付款條件已成就的有力證據,用以對抗發包方以未竣工驗收為由的拒付抗辯。
三、匯票被拒付后靈活選擇訴訟路徑。發包方以匯票支付工程款被拒付的,施工方可選擇依據票據法行使追索權,也可選擇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主張工程款。建議綜合考量被告償付能力、舉證難度、訴訟時效等因素,選擇最有利的請求權基礎。
四、債權轉讓條件未成就時堅持向原發包人主張。施工方將債權轉讓給第三方但條件未成就的,不喪失向原發包人直接主張工程款的權利。發包人以債權已轉讓為由拒付的,施工方可依據本專題案例六的規則,要求發包人承擔付款責任。
*本文僅供法律實務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
邱富民
上海市建緯(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合規與風控業務部 負責人
- 邱富民律師團隊深耕建設工程、公司股權、金融爭議及重大商事爭議解決領域,邱律師執業十八載,近兩年代理總標的額突破170億元。
- 團隊憑借卓越的專業素養,打造了多起行業標桿案例:代表性業績包括涉案39.15億元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號指導性案例的新型爭議案;以及標的額達百億元并獲得一、二審全面勝訴的股權顯名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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