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派出所的社區民警,在和屯哥交流的時候說,感覺派出所的消防工作內容更明確了,責任明顯變小了。
按照這個發文,派出所今后也還要做些消防相關的工作,但是內容減少了,內容這塊主要是做兩方面:
一是,直接查處的事項。那么依據的是是《治安管理處罰法》、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對日常管轄的出租房屋、旅館、娛樂等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現場查處違規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等顯性隱患。
二是,間接負責(線索移送)的事項。 在建施工房屋違規大量住人,函告住建部門處置;公共場所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道、封堵逃生窗口等重大消防隱患,移送消防救援機構。
這兩塊工作內容,應該說和消防也有些相關性的。如果沒有履行好職責,那也可能會被追究責任的,包括線索移送,如果發現了不移送,也要問責,但總的來說不是主責,責任明顯減少了。
同時呢,之前和消防救援部門配合的事項,還是要繼續配合好。
比如《消防法》中明確的一些違法行為,適用治安拘留的;還有就是滅火救援的時候,需要派出所來維持現場秩序(治安,交通管制等),公安也會配合;另外就是火調,可能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按程序配合協同。
這幾個派出所的朋友說,這次部里發文沒提九小場所了,那我們的理解就是派出所不再負責九小場所的消防檢查了,那最多就是我們在治安檢查的時候(不一定是九小場所了)順便看看疏散通道、消防車道、封堵逃生窗口等這些,這些內容就是發現了,我們主要是移交,不存在直接執法了。
也有派出所的朋友說,那我們之前負責的村居社區的一些消防內容,現在應該也沒有了。但是在消防宣傳教育這方面,可能還需要做一些工作,但這些也是協同性的,不是我們的主責主業。
嗯嗯,屯哥基本算是同意他們的看法。隨著消防改制的進展,隨著國辦6號文件的出臺,消防員可以參與執法,機制的總體設計上也是讓派出所逐步退出原來的直接消防監管,雖然消防法目前并未修訂,但是因為立法過程比較漫長,有了國辦6號文件,有了公安部的文件,這事兒基本上也可以確認了。
部里發的是意見,應該是個大框架,把主要的事兒說清楚了,但是各地可能還要細化一下,要從省廳或市局更加明確一些具體的內容和程序,并且也要把之前發的文件廢止掉或再次修訂,這樣就能適用于現在的派出所消防工作了。
派出所在推進基層消防工作方面做出了很大貢獻,現在隨著體制改革和機制演進,特別是部里發文之后,派出所消防工作內容減少,消防責任減少,派出所的消防工作也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
原公安部消防局升格為副部級國家消防救援局,各地消防救援局掛牌成立,消防員執法被授權,這些也意味著消防救援部門將承擔更多執法監管任務。
來靠山屯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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