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藍天是民生底色,生態安全是發展根基。2026年六五環境日如期而至,為進一步筑牢生態法治屏障,嚴厲震懾各類環境違法行為,今天我們選取三起具有代表性、典型性、警示性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例,明晰生態環保法律紅線與底線,共同以法治力量守護綠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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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利用無人機獵捕野生動物
陳某、毛某非法持有槍支、非法狩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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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0日,被告人陳某、毛某伙同其他三人(均另案處理)進山狩獵野生動物。毛某利用無人機視野廣、隱蔽性強的特點,一方面操作無人機在空中搜尋野生動物蹤跡,另一方面為團伙放哨規避查處。期間,毛某通過無人機發現一只華南兔,指引其同伴(另案處理)將其射殺;后又發現一只白鷴,指引陳某持槍將其射殺,獵捕野生動物被眾人帶回后食用。8月26日,幾人再次相約進山非法狩獵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經鑒定,涉案白鷴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華南兔為國家“三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總計生態價值人民幣5080元。從陳某處查獲的類單管獵槍,被依法認定為槍支。同年12月22日,陳某、毛某主動共同向平江縣林業局退繳全部生態損害賠償款5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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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毛某在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獵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同時,陳某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為另行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綜合二被告人犯罪情節、悔罪態度等因素,被告人陳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被告人毛某犯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同時,依法沒收扣押在案的槍支、子彈等涉案違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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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本案屬于典型的利用新型科技工具實施的非法狩獵犯罪,極具警示價值。無人機本是便民利業的科技工具,卻被不法分子用作高空搜尋、遠程放哨的狩獵利器,是當前需要重點打擊的新型生態違法犯罪行為。廣大群眾切勿心存僥幸,濫用科技工具觸碰法律紅線,嚴禁非法持有槍支、非法獵捕野生動物,自覺遵守生態保護與槍支管理法律法規,共同守護生態安全與社會安全。
02
毀壞農田私自改塘養魚
劉某非法占用農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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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劉某與某村組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承包了該組集體所有的26畝基本農田。同年10月,劉某在未取得土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私自聘請人員將農田挖至約1米深改造為池塘并蓄水用于水產養殖。2025年2月,平江縣自然資源局對劉某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七日內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復耕地種植條件,但劉某未能按期履行整改義務。
經司法鑒定,劉某未經審批改變土地使用用途,非法占用、毀壞農用地面積達21.61畝。2025年11月26日,被告人劉某經民警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身違法事實。截至2025年12月,劉某已將非法占用的農用地全部填平復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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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變用途,數量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綜合劉某自首、主動復耕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處相應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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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但該權利的行使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合法承包不等于任意處置,承包耕地絕非私人“自留地”,不能僅憑個人意愿隨意改造、挪作他用。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非法占用其他耕地十畝以上,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即達到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刑事立案標準,需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03
電捕野生魚牟利
毛某、吳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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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9月至12月期間,毛某、吳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相關水域為自然保護水域,仍多次采用電擊器驅趕、三層刺網捕撈的禁用方式非法捕撈野生魚類。同年12月26日,二人被執法人員當場查獲。
經認定,涉案漁獲物均為野生魚類,總重量達66.4公斤,毛某獲利5000元,吳某獲利3178元。同時,涉案電魚設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明令禁止的工具,三層刺網亦位列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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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二被告人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自然保護水域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綜合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毛某、吳某拘役,追繳全部違法所得,沒收全部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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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根據農業農村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名錄,三層刺網、絕戶網、地籠、電魚設備、密眼拖網等均為全域禁用漁具。無論是否處于禁漁期、禁漁區,使用上述工具捕撈水產品均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將構成刑事犯罪。
電魚作業不僅直接造成野生魚類銳減,還會滅殺魚卵、浮游生物,破壞水體食物鏈,導致水域出現“無魚荒”,且受損生態往往數年難以修復。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務必自覺遵守漁業保護法律法規,主動抵制非法捕撈行為,共同守護水域生態平衡。
供稿:刑庭 辦公室
編輯:彭晶晶
初審:李春蘭 胡艷蘭
復審:林雄文
2026年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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