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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治報·新湖南客戶端訊(通訊員 何盛琨 范質惠)“法官,我要撤銷這段婚姻,如果不符合條件也請判我們離婚……”在一起婚姻家事案件中,當事人小王向承辦法官表達了自己的訴求,同時提出撤銷婚姻和離婚兩項訴請。近日,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原告小王與被告小李經(jīng)自由戀愛后登記結婚。婚后不久,兩人在共同產(chǎn)檢過程中,經(jīng)檢查發(fā)現(xiàn)小李患有具有傳染性的性方面疾病,但仍生育一女。生育后,小王難以接受,認為小李婚前故意隱瞞病情,致使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之結婚,遂向赫山區(qū)法院提起訴訟。
小王在訴訟中明確提出兩項請求:請求撤銷與小李的婚姻關系;同時提出若撤銷婚姻的主張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則請求判決雙方離婚,并就相關事宜一并處理。
庭審中,被告小李辯稱,自己并非刻意隱瞞,該項疾病也是在婚后共同產(chǎn)檢時才檢查得知,婚前并不知情,不存在婚前隱瞞的主觀故意。
承辦法官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小王主張被告小李婚前隱瞞重大疾病,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jù)證實小李在結婚登記前已知曉病情并刻意隱瞞,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可撤銷婚姻情形,故對小王要求撤銷婚姻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同時,法官結合庭審情況及雙方陳述認為,此事已導致夫妻之間產(chǎn)生嚴重隔閡,難以繼續(xù)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在撤銷婚姻的主位訴請不符合規(guī)定的情況下,依法對小王要求離婚的備位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最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處理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chǎn)、孩子撫養(yǎng)及債權債務問題。
本案通過備位訴訟請求實現(xiàn)糾紛一次性實質化解。在婚姻效力認定存在不確定性的情況下,若僅單一主張撤銷婚姻,一旦該訴請未能得到支持,當事人往往需要另行起訴離婚,不僅增加訴累,還容易造成程序空轉。法院依法對備位訴訟請求進行審理,是將不同法律關系下的訴求一并納入審理范圍,確保無論婚姻應被撤銷還是應判決離婚,當事人的核心訴求均能得到及時回應,有效避免了重復訴訟、反復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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