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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工傷保險待遇行政訴訟案件。勞動者林某(女,化名)因工受傷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在申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時,社保部門以其解除勞動關系時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予辦理。林某不服,遂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依法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01
基本案情
林某于2014年入職某建材公司,持續工作至2024年。
2024年3月,林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經欽州市欽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勞動功能障礙程度鑒定為十級傷殘,停工留薪期自2024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
2024年9月23日,林某與公司簽訂《離職確認書》,雙方自該日起解除勞動關系,此時林某已年滿52周歲,超過《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女性工人法定退休年齡50周歲。
2024年12月16日,林某向欽北區社保中心提交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申請。社保中心于2024年12月17日作出《不予辦理業務告知書》,依據相關規定,以林某解除勞動關系時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為由,決定終止辦理其申請。
林某不服該決定,以未辦理退休手續、單位未足額繳納養老保險導致無法享受養老待遇、勞動關系解除不合法、社保部門程序違法等理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不予辦理決定,判令社保中心重新審核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02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作出的《不予辦理業務告知書》是否合法。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女性工人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林某解除勞動關系時已年滿52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系客觀事實,即便其未辦理退休手續、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且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養老保險導致無法享受養老待遇,均不影響該事實的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在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案中,林某因工受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其在與用人單位建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原則上應享受上述待遇。
然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桂政發〔2018〕62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者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該條款為擇一適用條件,滿足其一即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林某主張勞動關系解除不合法,但上述規定并未將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性作為享受工傷補助的前置條件,該主張不能改變其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事實。
同時,欽北區社保中心收到申請后依法審核,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通過廣西數智人社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向林某發送短信告知其結果及依據,并在《不予辦理業務告知書》中明確載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行政程序合法合規。
綜上,被告作出的不予辦理決定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03
法官說法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未領取養老金的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能否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結合案情及相關法律規定,已經十分明確:法定退休年齡是法定界限,不以是否辦理退休手續、是否享受養老待遇為前提。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女性工人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
本案中,林某解除勞動關系時已52周歲,達法定退休年齡系客觀事實。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十級傷殘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原則上可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但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即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該條件擇一適用。
即便林某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養老保險無法享受養老待遇,或主張勞動關系解除不合法,均不改變其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事實,且相關規定未將勞動關系解除合法性作為享受補助的前置條件,故社保部門不予辦理的決定合法,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04
法官提醒
隨著“銀發打工潮”出現,超齡勞動者工傷維權問題日益突出,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注意相關法律邊界,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對勞動者而言,應明確法定退休年齡界限,知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領取條件,避免因誤解法律規定錯失維權方向。若臨近退休年齡發生工傷,應及時了解相關政策,區分工傷傷殘補助金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不同領取要求,即便無法享受后者,仍可依法主張工傷傷殘補助金等合法權益。
對用人單位而言,應規范用工管理,及時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尤其對超齡勞動者,需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因用工不規范引發糾紛。同時,應主動告知勞動者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規定,協助工傷職工依法申領相關待遇。此外,社保部門應嚴格依法履職,規范審批流程,明確告知申請人不予辦理的依據及救濟途徑,保障申請人的知情權與救濟權。
05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桂政發〔2018〕62號)第三條第二款,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者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轉自 | 廣西高院
【2026年第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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