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當單位被執行人無法履行時,很多申請人就會向法院申請追加公司股東作為被執行人,帶來更大的執行力度,得到了不少申請人的支持。
鄭州中院近日發布的《執行工作提示(第六期)》,在地方法院層面率先明確了四類不得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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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立法本意上看,這一新規被視為給民營企業家一劑“定心丸”,旨在厘清公司債務與股東個人財產的邊界。但是,這是否意味著債權人追償難度的加大?是在保護老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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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規詳解:哪四類股東“動不得”?
在以往的執行實務中,一旦公司賬戶無錢可還,申請執行人(債權人)往往會想盡辦法將矛頭指向股東。而鄭州中院此次新規,這個傳統或將受限,這四類“護身符”主要包括:
- 認繳制下:以出資加速到期為由追加未屆出資期限股東;
- 實繳制下:原股東未出資即轉股時追加繼受股東;
- 追加未屆出資期限轉讓股權的股東;
- 追加違法減資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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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如果公司不履行執行還款,申請人想要申請追加上述四種情況的股東作為被執行人,鄭州中院及下級法院將會駁回申請。
更重要的是,如果申請人不服裁定,想要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法院也會引導申請人撤訴,從根本上限制了追加上述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可能。
二、新規是股東的是“保護傘”還是“防火墻”?
作為財經法律領域的觀察者,我認為鄭州中院的這一舉措,不能簡單地用“利好”或“利空”來概括,它折射出的是司法理念在“保護營商環境”與“維護債權安全”之間的重新平衡。
1.糾正“執行泛化”,消滅“以執代審,回歸公司法本源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里,為了解決“執行難”,部分地區存在“執行擴大化”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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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公司沒錢,就找股東;股東沒錢,就找配偶。這種做法雖然短期內提高了執行到位率,但嚴重破壞了公司法“有限責任”的基石。
而此次鄭州新規的本質,是讓公司的歸公司,股東的歸股東。它提醒債權人:在借錢給公司的那一刻,你就應當預見到公司破產的風險,而不是理所當然地認為股東是無限擔保人。
2. 給“誠實而不幸”的創業者留條活路
在經濟下行周期,很多企業倒閉并非因為股東惡意逃債,而是經營不善。
此時,如果無論股東是否有過錯,都要為公司債務兜底,那么將導致創業者“一次失敗,終身負債”的困境,這與國家目前鼓勵創新創業、優化營商環境的大方針是背道而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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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不存在“高度混同”,我們都應該給敢于創業的群體一個機會。
3.警惕新規成老賴惡意逃廢債的“避風港”
當然,凡事都有雙面性,尤其在申請人和股東的利益本身就是對立的情況下。所以,我們這較好時也要看到硬幣的另一面。
從表面上看,這個新規確實增加了老賴“逃廢債”的可能性,比如股東看到公司資不抵債時,惡意將財產轉移,讓公司成為一個空殼,即使申請人勝訴也無財產可供執行。
對于債權人來說,以后的風控邏輯要風控要求必須改變。
一方面,不能再迷信“公司實力很強”、“老板很有錢”的表象。
另一方面,警告債權人在與公司交易前,必不但要嚴格地審查其資本實繳情況、財務狀況,另一方面在風險無法預估時,可以要求股東簽署個人連帶責任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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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一旦公司變成空殼,依據新規,債權人可能真的面臨“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的窘境。
三、結語與建議
鄭州中院的這一新規,雖然只是地方法院的執行提示,但其釋放的信號值得全國關注。它標志著執行工作正在從“結果導向”向“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并重”轉變。
給粉絲們的建議:
如果你是老板/股東: 趕緊自查!確保注冊資本實繳到位,公司賬目清晰,公私賬戶嚴格分離。新規保護的是“合規”的股東,而不是“亂來”的老板。
如果你是債權人: 以后借錢給公司要更小心了。盡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大股東簽署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用合同約定來突破法律的“防火墻”,這才是最穩妥的“護身符”。
法治的真諦,不在于偏袒某一方,而在于讓規則清晰可見。鄭州這一步,走得穩,但也走得險,我們拭目以待其實際效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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