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證據(jù)。
但江蘇南通市崇川區(qū)法院南通港法庭,夏建華法官的庭,暗箱操作“偽證為王”。
2023年3月(訴)—11月(判),我代理我父、我姑,起訴嚴有華。是個撫恤金等+遺產(chǎn)款的法定繼承糾紛案。但夏建華只判平均分割73972元撫恤金等;而對303356元遺產(chǎn)款訴請分割標的全駁回,即變相都判給嚴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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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中歪曲事實,違背常識,把三家合作治喪扭曲為嚴有華治喪)
這等于說,我爺爺奶奶赤條條來赤條條去,還講常識不?
又或等于說,我父、我姑被剝奪繼承權(quán)?未免辱人太甚!
而5月19日第一次聽證,即形成無爭議事實:二老不存在贍養(yǎng)問題,未要任何一個子女提供經(jīng)濟供養(y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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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判決書中,卻出現(xiàn)了“鑒于對嚴漢書、王連珍的生活等開支平時由被告幫助打理,根據(jù)生活常理,難以認定嚴有華存在侵吞、隱匿嚴漢書、王連珍的財產(chǎn)等行為”“平時由嚴有華打理王連珍的生活開支,結(jié)合生活常理,如果仍有結(jié)余,王連珍未要回,那么應(yīng)當推定為贈與”這樣的認定;我火冒三丈。
因為,三次聽證,一次開庭,都我這邊在舉證,而不見被告嚴有華提交任何證據(jù)。他只是空口耍賴。
那么,夏建華憑借什么作出的上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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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無爭議事實,不存在贈與。夏建華枉斷贈與嚴有華。余如“嚴漢書已處分”“王連珍已處分”,也均無憑無據(jù)。)
去世在前的我爺爺,一向自己掌財,別人碰不到的。筆錄中無爭議事實,他去世前夕,交代108000元現(xiàn)金也是對我姑交代的,并非對被告嚴有華;只是我姑通報后,被嚴有華以出嫁女無權(quán)保管為由,索去保管了。又何談“嚴漢書的生活等開支平時由被告幫助打理”?純粹子虛烏有。
我爺爺去世后,我奶奶是不識字的,嚴有華收走我奶奶工資,只是每月從中丟給她1000元,而幾乎不管我奶奶的人。我奶奶最后幾年,是個從生活自理到需人扶養(yǎng)(提供勞務(wù)),漸進的過程;而扶養(yǎng)人,也是我姑,并非被告嚴有華。
嚴有華妻女均隨女婿住北濠橋,帶下一代,并不住陳橋,人都不在場;嚴有華本人雖住陳橋,但他是老牌渣滓無賴纏訪戶,一年到頭在外信訪,甚至南京、北京的瞎跑,又哪里管顧得到我奶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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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漢書一向生活自理,自己掌管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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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漢書去世后,被告嚴有華收走王連珍工資卡,每月只給她1000元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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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有華訛詐南通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時,還主張王連珍生活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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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有華答辯狀曾自認我姑嚴淑華長期服侍老人。我奶奶晚年是個自理到嚴淑華扶養(yǎng)漸進的過程)
一審下判后,我調(diào)取卷宗,才發(fā)現(xiàn)夏建華暗箱操作的貓膩。
文書卷中,嚴有華5月19日提交一份《民事答辯狀》,清清楚楚自認我姑姑長期服侍老人(主要是我奶奶)。但夏建華扣下不發(fā),違法不送達給我,做裁判認定事實時視而不見。當日,是首次聽證,主議題撫恤金分割,嚴有華雖承認我姑姑扶養(yǎng)老人,但以我姑姑是出嫁女為由拒絕分割,被夏建華懟了。
回頭渣滓無賴嚴有華就改口了。證據(jù)卷中,發(fā)現(xiàn)這個渣滓無賴纏訪戶,順手牽羊居委會紅頭信箋,提交總計11頁13份所謂證據(jù),均主觀言辭類。但夏建華違反訴訟程序,不組織證據(jù)交換、質(zhì)證、證人出庭接受調(diào)查詢問,就直接作為裁判依據(jù)。其中一份9人《證明》,正對應(yīng)得上夏建華的錯誤認定。該《證明》稱,二老都是被告嚴有華一人白天黑夜照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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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fā)現(xiàn)后,電詢馬小琴、戴志華等,人家一頭霧水,答我沒作證,沒空管別人家的閑事,說別不是嚴有華冒簽的。
而陳志祥、李長英、陳麗,一目了然,都是嚴有華的纏訪同伙或纏訪同伙家屬。李長英纏訪十多年的事項,牽涉案件,是肖紅波、夏建華、單小菁裁判的;陳志祥十多年的纏訪事項之一,牽涉到他親家母朱淑娟案件,是錢徐寧裁判的;陳麗,他老公叫鄭德泉,是不用多作介紹的,崇川法院審判業(yè)務(wù)庭和執(zhí)行局,一大堆司法人員認得他。
我說,陳麗你要作證盡管作,但請如實作,全面作,說三家。她答,實事求是,看見過被告嚴有華在我奶奶那出入,但沒看見他干嘛;平時只看見我姑姑在那給我奶奶做飯,送菜,曬被之類;有時也看見我父親去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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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我到崇川區(qū)法院、南通市中院,調(diào)取渣滓無賴嚴有華誣陷南通市第一人民醫(yī)院醫(yī)生2009年對我奶奶隱瞞病情擅自手術(shù),訛詐該院近59萬元的2014年、2015年案件卷宗。
他是習(xí)慣性睜眼說瞎話,顛倒黑白,血口噴人誣陷人的。病情告知、術(shù)前告知上均有家屬簽字,他就是抵賴;醫(yī)療費都我爺爺出的,他一分錢都拒出,卻借機尋釁誣陷醫(yī)生訛詐醫(yī)院。
這一調(diào)卷,有新發(fā)現(xiàn)。當時起訴狀是手寫的,提取到嚴有華的字跡樣本。一比對,以“王連珍”三字為例,肉眼即可識別,9人《證明》是嚴有華自寫自畫的,包括部分人的簽名,都他冒簽的。崇川法院幾時立的新規(guī)矩——允許當事人自己給自己作證了,并且法官還悄摸悄摸藏起來,不經(jīng)質(zhì)證,就直接作為裁判依據(j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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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建華審案,這是真牛掰。訴訟程序中固定的證據(jù)和筆錄、答辯狀等,他不理睬;卻另起爐灶,以他隱匿的一方當事人提交的偽證,作為依據(jù)判案子,在一個法定繼承糾紛案中,把全部遺產(chǎn)判給三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
夏建華審的什么日娘的,貓兒胡子案子。
夏建華應(yīng)該慶幸,遇到的是我,不是黨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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