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期,各地多部門聯合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打擊以 “高薪招聘司機” 為誘餌的 “套路運” 行為。對于物流公司而言,這一專項行動釋放出強烈信號:存續期間若存在虛假宣傳、誘導貸款、繳納押金定金等問題,可能被認定為詐騙犯罪。以下結合政策背景與典型案例,探討 “套路運” 案件中取保與辯護的思路,為民營企業合規運營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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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2024 年 5 月 24 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防范 “套路運”“套路貸” 等各類形式誘騙貸款的風險提示》;
2024 年 10 月 25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機關依法嚴懲求職詐騙犯罪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
一、典型案例
案例 1:詐騙罪——王某某 “套路運” 案件
案件背景:王某某等 18 人在多地成立 22 家空殼物流公司,通過網絡招聘發布虛假高薪招聘廣告,誘導司機繳納高額押金、加盟費或申請貸款購車。被騙司機在 “入職” 后往往接單困難,最終難以獲得報酬,造成經濟損失。
審判結果:常州市武進區法院以詐騙罪作出判決,其中主犯王某峰被判處有期徒刑 15 年,并處罰金 200 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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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以合同詐騙罪定性的 “招轉培” 案件
案件背景:“招轉培” 多以詐騙罪定罪,但不排除部分法院以合同罪定罪處罰。如許某、夏某某、孫某某等成立公司,通過招聘網站發布虛假信息,誘導被害人簽訂《培訓協議》。行為人虛假承諾被害人完成培訓后將提供工作崗位并返還培訓費,但實際騙取被害人通過現金或貸款方式支付的費用,涉案金額共計 334,980.36 元。
審判結果: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許某等人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3 個月至緩刑 7 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3 萬元至 3000 元不等。
案例 3:民事欺詐——荊楚公司司機招聘案
案件背景:荊楚公司以高薪招聘貨車司機名義發布招聘信息,在應聘時卻引導盧某某(貨車司機)訂立車輛租賃合同,期間無法及時安排承諾的工作任務,并因荊楚公司自身原因導致租賃車輛被平臺封號,致使盧某某無法獲得租賃權益進而造成經濟損失。
審判結果: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涉租賃合同無效,判決荊楚公司退還貨車司機租金、押金,并賠償經濟損失,共計 11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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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辯護思路
1. 交易主體是否真實且具有實質內容
經營資質是否合法?
存續期間是否足夠長?
是否有是否有實際履約能力和交易內容?
《關于對合同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依法正確適用逮捕措施的通知》第二部分把合同糾紛中 “當事人雙方主體真實有效,行為客觀存在” 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犯罪依據。
因此,如果存在空殼公司情形,則入罪概率較大;反之,如物流公司存在實際經營,則出罪概率較高。
2. 行為人是否有真實合法履約行為
是否安排過運輸任務?
安排運輸任務情況是否能達到宣傳要求?
是否曾協商過簽署勞務合同或勞動合同?是否形成事實上隸屬關系?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指導性案例,檢例第 91 號 “溫某某合同詐騙立案監督案” 在“指導意義”部分強調 “注重從項目真實性、標的物用途、有無實際履約行為” 等方面來判斷是否成立詐騙犯罪。
因此,能證明履行了部分約定或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形成事實上的隸屬關系,或者繳納過社保,則難以認定為詐騙罪中的 “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3. 不能履約是否有合理解釋
未履約是否因不可抗力或經營風險?
是否有證據證明主觀惡意較低?
2023 年 10 月 13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履行檢察職能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指出:“要準確認定合同詐騙罪主客觀方面…… 要注重從項目真實性、履約能力、履約行為表現、未履約原因等因素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因政策調整、市場波動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履約,且行為人履約意圖明確,則可為案件定性提供有力辯護依據。
4. 被害人是否知道或了解交易中的虛假信息
被害人是否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交易?
企業是否盡到提示注意義務?
被害人知情同意,符合《民法典》第 143 條第 2 項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之 “意思表示真實” 的規定,不屬于犯罪。
因此,即使宣傳廣告有所虛假,但被害人真實知曉實際情況,或者物流公司、貸款公司盡到了審慎注意義務,就不是詐騙犯罪。
5. 是否已進入民事程序或通過民事訴訟結案
案件是否已通過仲裁、判決、調解等民事手段解決?
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11 條指出,“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因此,如物流公司已經就合同糾紛一事與案涉司機訴至法院,則出罪概率顯著較高。
三、取保思路與辯護策略
1. 取保候審的要點
總體原則:取保申請應與辯護策略一致,重點強調行為人不構成詐騙或情節輕微的事實依據。行為人應聚焦于事實描述,避免直接展開法律爭議,將 “我認為” 為開頭的話語交由律師與檢察機關溝通處理。
核心內容:強調行為人無非法占有目的,履約能力存在。充分說明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提供履行合同的具體證據,如運輸任務安排記錄、溝通記錄等。強調行為人主觀惡意較低,積極補救或賠償損失。
2. 辯護策略
改變定性:爭取從詐騙罪轉為合同詐騙或民事欺詐,降低刑事責任。重點論證運輸合同(合作協議)和車輛租賃合同(買賣合同)的性質,突出自身履約行為的存在。
行為人角色界定:強調行為人從犯地位,爭取從輕處理。
3. 實施辯護策略
及時安排律師介入,尤其是專業的刑事律師,爭取最大化權利保護。提供運輸安排和履約費用的證據,減少 “非法占有目的” 的認定可能性;提供過往民事糾紛的判決,強調“一事不再理”;提供公司存續期間主營業務的證據,強調單位的整體意志及實體經營權利。
結語:“套路運” 應當拒絕 “套路辯護”
“套路運”案件的復雜性在于刑事與民事的邊界模糊。千篇一律的 “套路辯護” 忽視案件具體情況,難以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專業辯護律師必須結合案件實際,深入分析合同履約細節和法律適用點,提出精準、務實的辯護策略。
無論案件發展到何種階段,盡早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是保障企業和當事人權益的最佳選擇。
參考文獻
[1] 謝望原:《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界定與辨析》,《政治與法律》2024 年第 12 期
[2] 王麗穎:《非典型服務合同法律適用研究》,吉林大學 2021 年博士論文
[3]劉健:《法益路徑下合同詐騙罪中 “合同” 范圍———與涉合同的詐騙罪之區分為視角》,華僑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 年第 6 期
參考案例
[1] 許某、夏某某、孫某某等合同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20)皖 0104 刑初 51 號
[2] 溫州荊楚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盧獻周等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3)浙 03 民終 5648 號
[3]高利建詐騙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2020) 蘇 ** 刑終 590 號
[4] 刑事審判參考第 1512 號:黃某正等合同詐騙案
“高薪招聘貨車司機詐騙案”,專業刑事律師能做什么
一、尚未涉案:預防法律風險
審查企業合同與招聘流程,規范運營行為。
提供專項法律培訓,降低潛在刑事風險。
二、已經涉案:依法維護權益
改變案件定性,爭取轉為民事糾紛。
為涉案人員申請取保候審,爭取自由。
利用認罪認罰制度,爭取從輕處罰。
杭州刑事律師葉斌簡介
葉斌 律師 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
截至2025年,葉斌律師已執業17年,一直專注于刑事辯護與研究,法學理論功底深厚,法律實務和訴訟技巧嫻熟,在詐騙犯罪、新型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等刑事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已成功辦理400多件取保、緩刑、無罪、罪輕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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