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進看守所了!”四川射洪,一男子因盜竊罪被判刑6個月。可萬萬沒想到的是,男子剛走出看守所10米遠就又實施了盜竊行為,且不到三個小時就又被警方刑事拘留了。有網友表示,看守所門口都敢偷?這是民警的電動車吧?這下好了,還是累犯!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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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楊某半年前因盜竊公私財物被當地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6個月,楊某在看守所服刑。
今年3月21日,是楊某刑滿釋放的日子。早上8點50分,民警辦理完手續后,楊某走出了看守所大門。
可萬萬沒想到的是,楊某走出看守所大門僅10米遠,卻因見一輛電動車未上鎖就將其騎走。
之后楊某將電動車賣了650元,并拿著這些錢理了發、買了一套新衣服、鞋子穿。
可買了新衣服、鞋子后,楊某還沒來得及去吃頓大餐,就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此時,距離楊某刑滿釋放還不到3個小時,且罪名還是盜竊罪。
目前,楊某因涉嫌盜竊罪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1、有網友表示,通過楊某刑滿釋放不到一分鐘就再作案來看,應該是沒改造好,這次要重判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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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網友認為,明知道看守所門口的車子不是民警的,就是律師的,且附近肯定會有幾個超清攝像頭,這也敢偷?這是故意的吧?不然不符合常理!
還有網友不解,為什么楊某被判刑不是到監獄服刑?
其實并非所有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都一定是到監獄里服刑的。《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第2條規定得很清楚,即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在3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 被判處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也就是說,由于楊某只是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即便其沒有上訴,刑事判決書生效后所剩余刑期少于3個月的,原則上會留在看守所執行至刑滿釋放。
2、為什么楊某只得650元,就會被刑事拘留呢?
法律對于盜竊所得的認定,不以銷贓所得為認定依據。即應當以被盜財物實際市場價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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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4條明確規定,盜竊公私財物2000-5000元以上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也就是說,通過楊某又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來判斷,其所盜竊電動車市場價值是超過2000元以上的。
3、那么楊某這次又會被多久?
盜竊公私財物2000千左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一般處有期徒刑6-15個月。
但是,累犯原則上應當增加10-40%基準量刑,且一般不少于3個月
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
具體到本案中,楊某刑滿釋放不到一分鐘就又再次故意犯罪,故屬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也就是說,即便楊某這次盜竊價值僅2千元左右,因其是累犯,其這次至少應當處有期徒刑9個月。
最后,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雖然楊某剛刑滿釋放,可能手頭上真的沒有錢買新衣服,但是,這絕對不是其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理由!且楊某剛刑滿釋放,應當知道這一點!因此,其行為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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