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銀行主任冒用16人名字,給自己貸款156.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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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至2018年1月,呂某某利用擔任某銀行主任的職務便利,采取冒用張某兵、孟某平、曹某凱等16人的名字在該銀行辦理貸款手續貸款1565000元,歸個人使用。其中已歸還本金99999.9元,至今尚有1375000.1元未還。
另查明,因犯挪用資金罪,呂某某于2017年3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2018年6月,呂某某因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呂某某作為某銀行主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清豐縣檢察院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呂某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與前犯挪用資金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又七個月。呂某某退賠經濟損失1375000.1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檢察官說法
在工作中應踏實本分,通過勞動獲取合法報酬,盡職盡責方是正道,切不可濫用權力,利用職權謀求非法利益,否則終將受到法律制裁。企業也要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及內部管理機制,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素養,嚴格資金規范化管理,從源頭上查漏補缺,筑牢內部犯罪的防線。
來源:濮陽檢察、清豐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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