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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7)蘇0681刑初350號
(2019)蘇06刑終33號
【基本案情】
2016年2、3月,被告人崔小某、尹某、劉京某、王滿某、張城某等人在廣東合謀通過建立眾籌平臺項目騙取錢財,劉京某提出仿造英國甲公司網址,以××外匯眾籌名義進行詐騙的初步方案并獲得認可,后崔小某、劉京某著手雇人制作網頁前端、數據后臺、租用網絡服務器、購買網站域名等構建詐騙網站平臺前期工作,崔小某通過互聯網購買他人身份證、銀行卡、支付寶賬戶、手機卡、微信、QQ號等匿名作案工具。后被告人張家某、李樂某夫婦經被告人尹某招募加入該犯罪團伙,劉鉅某經被告人王滿某招募加入該犯罪團伙。團伙成員經商議確定了成員分工及分贓比例。 該團伙使用仿造的××網站平臺以專業團隊代理炒外匯幫助投資者理財的名義,通過QQ、微信等網絡工具向不特定人群群發信息、分享鏈接及二維碼的方式進行推廣,并以日息為投資額的1.5%到3.5%的高回報率及推薦獎金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利用已吸收的集資款兌付集資參與人的利息及獎金,以制造集資參與人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集資款。為了逃避銀行的監管及公安機關的查處,團伙成員使用上述購買的匿名移動終端、互聯網聊天軟件、收付款網銀等作案設備用于匯轉資金、聯系集資參與人、登記住宿等活動,團伙成員集中住宿,不斷變換住所、流竄作案。團伙成員將詐騙平臺所騙得的支付寶、銀行卡中的贓款通過周金某等人使用的POS機匿名刷卡套現分贓,后期由劉京某牽頭幫助團伙成員購買比特幣進行匯轉洗錢分贓,作案后團伙成員將作案專用的電腦、手機、銀行卡等工具予以丟棄。
2016年5月24日,該團伙經合意后關閉該詐騙網站平臺,并將網站平臺數千萬元集資款以資金或比特幣方式進行分贓。該團伙騙取余某等5197名集資參與人的投資款共計99850849.73元,扣除以利息、獎金等形式的返利63538491.52元,實際造成經濟損失36312358.21元,即本案集資詐騙數額為36312358.21元。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崔小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二、被告人尹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三、被告人劉京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四、被告人王滿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五、被告人張城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六、被告人張家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七、被告人李樂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八、責令被告人崔小某、尹某、劉京某、王滿某、張城某、張家某、李樂某退繳贓款人民幣36312358.21元,發還各被害人。
九、查獲并扣押的涉案銀行卡、銀行U盾、手機、電腦、冒用的身份證等物品,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予以銷毀或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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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經審理認為,崔小某等人通過仿冒英國×× 網站平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以投資外匯眾籌項目的名義,謊稱由有實力的財團及專業團隊炒外匯幫助客戶理財,以日息為投資額的1.5%到3.5%的高回報率及推薦獎金為誘餌,利用電信網絡推廣該平臺,不斷向公眾非法吸收資金。該團伙集資后并沒有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而是在平臺資金達到一定規模后即關閉平臺,進行團伙成員分贓,非法占有目的明顯,應認定為集資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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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秩序。《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屬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崔小某等人通過仿冒英國××網站平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以投資外匯眾籌項目的名義,謊稱由有實力的財團及專業團隊炒外匯幫助客戶理財,后通過團伙成員利用電信網絡推廣及投資者之間口口相傳,不斷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秩序。集資詐騙罪的另一個鮮明特點就是犯罪人往往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高額回報。本案中崔小某等人以日息為投資額的1.5%到3.5%的高回報率及推薦獎金為誘餌,通過“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使部分投資者暫時“獲利”,誘使公眾“投資”,利誘性特征明顯。本案既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也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二者屬于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間的法條競合關系,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本案應認定為集資詐騙罪而非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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