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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是保障職工工傷權益,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社會保險制度。
當下新業態用工模式不斷增多,居家辦公、項目分包、外勤通勤等場景層出不窮,各類工傷認定糾紛持續增多,原有條例部分界定標準較為模糊,極易引發勞資矛盾。為統一工傷認定裁判尺度,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分擔企業用工風險,人社部出臺《關于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三)》,2026 年正式落地,細化各類爭議場景認定標準。
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時,
哪些情形可認定工傷?
帶您一起了解——
關鍵詞1
工作時間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但不限于:
1
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
2
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
3
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
4
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
5
加班時間。
關鍵詞2
工作場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與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相關的區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職責所需的合理區域。包括但不限于:
1
用人單位能夠對職工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
2
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
3
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關鍵詞3
因工作原因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履行工作職責與其所受傷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包括但不限于:
1
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傷害;
2
因完成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受到傷害;
3
因維護用人單位正當利益受到傷害;
4
工作期間在合理場所內因解決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傷害,不包括完全因個人原因造成的傷害。
關鍵詞4
上下班途中
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屬于上下班途中。包括:
1
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
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
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
其他屬于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確定應結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對固定性等統籌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屬于開展個人活動或處理私事的往返時間和路線。
注意!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沒有確認交通事故事實存在且申請人不能證明職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結論。
關鍵詞5
居家工作工傷認定
職工按照單位安排居家辦公,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居家工作期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認定工傷。
但利用微信、電話、郵件等現代通訊方式進行簡單工作溝通,具有臨時性和偶發性的,不應視為工作原因。
對于職工在家突發疾病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充分考慮職工的職業要求、崗位職責等因素。
申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在家處理工作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進行,且與日常的工作強度和工作狀態基本一致,明顯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的,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簡單說:
固定居家辦公時因工作操作受傷算工傷,偶爾回復消息時意外受傷則不算,證據留存是關鍵!
還有這些情形
這樣認定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治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機構侵權,不影響原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工傷申請受理和認定。
醫療機構侵權引發的相關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簡單說:
原工傷該認還認,但因醫療事故導致的損失要找侵權醫療機構索賠,兩者互不沖突。
這3類情形明確不予認定工傷
以下情況即便與工作相關,也不能認定工傷:
1
因職工本人故意犯罪導致的傷亡;
2
因醉酒或者吸毒引發的傷亡(需有相關檢測結果或法律認定);
3
職工自殘或者自殺導致的傷亡(由相關部門出具結論證明)。
這些知識也要知道哦!
初工亡時間如何確定?
死亡時間以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的死亡時間為依據,沒有《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以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記載的死亡時間為依據。
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這一規定解決了工亡認定中“時間節點模糊”的問題讓相關待遇申領有了明確依據。
工傷認定的勞動關系如何確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決定是否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應對勞動關系進行確認;存在爭議且難以確認的,應告知申請人通過仲裁、訴訟方式進行確認。
這一調整大幅簡化了工傷認定流程讓職工維權更高效。
工傷認定一般以職工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雙方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爭議時,應通過仲裁、訴訟方式進行確認。但建筑行業、服務業中常見的違法分包、個人掛靠情形,在認定工傷時并不以勞動關系的建立為前提,《意見(三)》第十條明確:
有下列情形之一
勞動者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之間即使不存在勞動關系,工傷認定申請主體也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申請認定工傷:
1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業務發包、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
2
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招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
3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意味著農民工等靈活就業群體即便遭遇層層轉包也能直接向用工主體責任單位主張工傷權益維權壁壘被徹底打破。
待遇方面有什么新規定嗎?
明確勞鑒等級變化時相關待遇調整
工傷職工按規定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且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自作出最終生效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作相應調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作調整。
舉例來說:
職工原鑒定為4級傷殘復查后升級為3級從次月起可領取更高標準的傷殘津貼但之前領取的一次性補助金無需退還或補差。
明確新發生費用有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這里的“用人單位”包括四類:
01
整體職工未依法參保登記的用人單位;
02
部分職工未依法參保登記的用人單位;
03
整體職工僅參保登記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
04
部分職工僅參保登記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
這一規定尤其保障了部分未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讓工傷保險制度更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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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核心亮點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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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三)》的出臺,既是對數字時代用工變革的適配,也是工傷保險制度的精準完善,核心亮點可概括為3點:
01
場景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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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辦公、上下班繞行等爭議場景有了明確認定標準;
02
維權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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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分包、勞動關系爭議等維權壁壘被打破;
03
責任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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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依據、待遇調整規則、單位責任邊界均清晰界定。
對企業而言需規范居家辦公管理、分包流程和參保手續從源頭減少工傷爭議。
至此工傷新規解讀已全部結束
希望大家能夠牢記文中各項判定標準
日常主動留存工作
通勤相關憑證
妥善維護自身勞動保障權益
企業也及時完善用工參保管理
減少工傷糾紛
共同筑牢權益保障網
來源:新塘鎮黨建辦(宣傳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勞動保障、增城區工傷預防宣傳平臺
編輯:六零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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