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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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經常會有,執行程序中當事人對財產評估報告提出異議后,法院未依法組織技術評審,便直接采信該評估報告并據此以“評估價值明顯高于保全裁定的標的額”為由解除財產保全的情形。
那么,對有爭議評估報告,法院未組織評審即采信并解除保全是否違法?
最高院在《戴某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某實業有限公司等保證合同糾紛執行復議案》中明確:
當事人對評估報告的參照標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書面異議,且對評估機構作出的說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交由相關行業協會在指定期限內組織專業技術評審。法院未交由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專業技術評審,程序存在瑕疵,以該評估報告作為判斷案涉不動產實際價值的依據并解除保全措施違反法律規定。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廣東高院裁定解除本案部分財產保全措施的執行行為是否妥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收到評估報告后五日內對評估報告的參照標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交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評估機構在五日內未作說明或者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作出的說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交由相關行業協會在指定期限內組織專業技術評審,并根據專業技術評審出具的結論認定評估結果或者責令原評估機構予以補正。”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對評估報告的參照標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書面異議,且對評估機構作出的說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交由相關行業協會在指定期限內組織專業技術評審。本案戴某第二次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后,深圳中院未交由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專業技術評審,程序存在瑕疵,故戴某關于廣東高院不應以該評估報告作為判斷案涉不動產實際價值的主張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確定參考價前,應當查明財產的權屬、權利負擔、占有使用、欠繳稅費、質量瑕疵等事項。”
根據廣東高院查明事實,某實業有限公司案涉不動產屬于在建工程,地上建筑物處于停工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五條規定:“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財產經過評估的,評估價即為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未作評估的,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如前所述,本案在建工程流拍可能性較高,結合本案執行標的尚有欠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各種稅費和過戶費以及某實業有限公司欠付巨額債務等因素,廣東高院僅以案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的評估價值明顯高于保全裁定的標的額,即裁定解除對其他已保全財產的保全措施,考慮因素不全。
戴某關于某實業有限公司欠付巨額債務、執行標的尚有欠繳巨額稅費的主張,屬于本案決定應否解除其他部分財產保全措施的重要事實。對此,廣東高院應予查明,并結合查明事實作出判斷。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收到評估報告后,若對評估內容有異議,應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異議,明確異議理由和依據;若法院未依法組織技術評審即采信報告并解除保全,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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