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情侶婚前湊錢買房,出于限購、貸款便利等原因,只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登記方說:房產證寫我名字,房子是我的。其實是不一定的。能不能分,關鍵看兩點:有沒有共同購房的合意以及有沒有完整的出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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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怎么判斷?看三點
1.資金性質:轉賬記錄只能證明錢轉出去了,不能證明是合伙買房。大額轉賬至開發商或房東賬戶,證明力更強。節日轉賬、小額資金更容易被認定為贈與。
2.購房合意:這是最關鍵的。微信聊天、錄音、書面協議里出現“一起買房、婚房、產權以后協商”這類表述,是審理案件的關鍵。僅有轉賬流水,證據非常薄弱。
3.登記原因:是否存在限購、征信問題、首套房資格等客觀原因,只是借名登記,并非出資一方自愿放棄產權。
婚前全款共同出資登記一人名下的,有合意加出資證據,按份共有,按出資比例分割現值。缺少合意證據的,大概率只能起訴返還錢款。
婚前共同付首付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的,不屬于一方單獨付首付的情形,法院會整體評估婚前全部出資貢獻,不只補償婚后還貸及增值。
需要準備的證據是:銀行轉賬憑證,從本人賬戶直接轉入開發商或賣方,備注:購房出資。聊天記錄、通話錄音,體現雙方商議共同購置婚房。共同看房、選房的記錄。出資協議或備忘錄。參與裝修、稅費支付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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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娟律師避坑提醒
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效力,只登記一方本身存在法律風險。口頭承諾很難在訴訟中被采信。條件允許的話,婚前簽《共同購房出資協議》,寫明出資金額、份額、登記情況。糾紛發生后不要刪聊天記錄,原始記錄是重要證據。
我是李曉娟律師,專做婚姻家事與財產規劃。有婚前共同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分割問題,可以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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