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本華,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創新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華東師范大學刑事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執業二十余年,專注涉稅、走私犯罪辯護,辦理實質無罪(撤銷、不起訴等)案件20余件,承辦的二審案件發改率逾50%。2024年起創辦“涉稅犯罪高級研修班”,已連續舉辦五期,并在中國政法大學開設稅收犯罪刑事司法實務課程。我們最初見面,是2025年在西安的一次研討會上。2026年6月,我們在北京啟邦律所的研討會上再次重逢,相談甚歡。2026年7月12日,湖北大悟,他是郭廣輝的辯護人,我是自帶干糧去旁聽的公民兼友軍。于是,就有了這個開庭間隙斷斷續續進行的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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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塊:跌宕人生與職業抉擇(關于成長與初心)
吳老絲:辛律師,您好。從您的履歷來看,您并非“科班”出身,甚至早年經歷了考學被頂替、公考第一卻落榜的“兩大坎坷”。現在回頭看,這些挫折對您后來的律師執業生涯產生了怎樣的影響?是磨礪了心性,還是讓您對“公平”有了更切膚的理解?
辛本華:我出生在山東農村。我們老家一直有“有熟人好辦事”“城里有人好做官”的傳統認知,小農意識不覺得這有什么不正常。我出生的年代,農村人只有兩條出路——當兵和考學,而當兵也要找人花錢,只有考學才是唯一公平的路。我一直成績不錯,初中始終是年級第一,但家境貧窮,讀中專、分配工作是農村孩子的第一選擇,家里還有一個弟弟,也只能如此。
1993年中考,我在全鎮排名第二,填報南昌鐵路運輸學校——那時鐵路職工工資兩三千,教師才一二百元。但別人都拿到錄取通知書了,我還杳無音訊。校長親自騎自行車來我家報信:“辛本華沒有錄取上,你們抓緊去找找吧。”全家都懵了——以前聽說誰家孩子被頂替只是故事,現在輪到自家頭上。全家四處奔走,從市教委到招生辦一路推諉。最后找到分管教育的副市長,他親自過問后反饋:省外錄取已結束,安排我去本市新成立的委培學校——本來可以不花錢上統招的分數,結果花了六千塊錢委培費。據后來了解,市教委招生辦主任和副主任都被處分調離了,但給我造成的傷害無人負責。后來聽說,我的名額被一個干部子弟頂替了,那人后來也沒混好,又回來日照找我合作,我心里想,你坑我這么慘,我怎么可能跟你合作?
上中專后我并不甘心。知道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后,決定讀中專的同時報考自考。1995年暑假,我在新華書店發現北京大學出版社的《民法學(第二版)》,主編是鄭立和王作堂教授,定價16元。我在書店翻了一兩個小時,覺得也不難理解,但價格太貴沒舍得買。回學校后一直惦記,就讓同學幫我買回來,課余花了一周讀完了——覺得法律沒那么難學,于是決定取得金融專科后再自學法律本科。這本《民法學》至今仍陪伴左右,搬家多次從未丟棄。我非常感謝鄧小平同志——1982年《憲法》規定“國家鼓勵自學成材”,給了無數人圓大學夢的機會;也感激全國自考委,組織了全國最頂級的法學專家編寫自考教材,沈宗靈、高銘暄、陳光中、羅豪才……這些熠熠生輝的名字,都是我們自學考試教材的主編。
1993年國務院公布的《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逢進必考”。我從取得專科后多次報考,多次進入面試,一直在陪跑。2002年報考莒縣信訪局法律專業崗位,筆試面試雙第一,比第二名高出好幾分,體檢政審都過了,還是無緣。我就想:中考被頂替,公務員雙第一都不能錄取,怎么這么多不公都落在我一個人身上?于是下定決心:不再考公務員,做律師,憑自己本事為弱者發聲。兩次挫折讓我從一個溫順的人變成堅持原則、不輕易妥協的人。目標一旦確定,就不認輸,一定要把命運掌握在自己手中。
吳老絲:在經歷了兩次重大挫折后,您決定“從此不再考公,專職做律師”。這個轉向是出于對體制的失望,還是更積極地看到了律師職業在實現個案正義上的獨特價值?
辛本華:兩次挫折深深影響了我的性格,從準備面試考題的時候我就意識到自己不適合體制內了——我這種講原則、不妥協的性格,在體制內會很難受,只是家境原因還要追求一個穩定。我這個人目標一旦確定,就不認輸,一定要把命運掌握在自己手中,走自己選擇的路,不會任由他人擺布。國外影視劇中律師的形象也深深影響了我——做律師可以選擇客戶,既能享受精神價值,又能獲得比公務員更高的收入。特別是二十年前,老百姓對律師非常尊重,我覺得老百姓需要我,我也需要這個內心追求的職業。
吳老絲:從山東日照到上海,從“萬金油律師”到“專做刑事”,這一地理和專業的雙重跨越,最初的驅動力是什么?是北京學習時某個瞬間的觸動,還是對職業天花板的清醒認知?
辛本華:我在日照接觸了一些小刑事案件,基本都是普通罪名。我判斷不會判實刑的最終都解決得比較好,判斷沒機會出來的也基本符合預判,當事人都對我很佩服。2012年,我和趙世玉律師一起去北京參加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刑辯班”,從此一發不可收拾。日照是熟人社會,啥事都想找關系,天天喝酒吃飯,覺得成功靠人脈而不是專業能力。我做過一些案子積累了經驗,覺得可以出去闖一闖,在日照天花板太低,不想給人生留遺憾。當時去北京執業受限,就選擇了去上海。
2014年我去上海時就有1.7萬名律師了,如果什么業務都做,我要和1.7萬律師競爭;如果只做一個專業,只需和上千人競爭即可。去北京的學習讓我認識到原來刑事案件還可以這么做,刑事律師之間也更團結、更相互認同,于是決定專門做刑事。
吳老絲:您提到在日照做“萬金油律師”時在當地已小有名氣,放棄這一切去上海“二次創業”,當時最大的顧慮是什么?家人支持嗎?
辛本華:我在日照成長期間得到很多同行幫助,特別是趙世玉和劉長忠律師。當時物價還低,一年有十萬收入全家日子就過得去。我離開日照前三年平均創收三十萬左右,逢年過節別人送的東西冰箱都放不下,家人都不支持我出去。我去上海之前心里沒底,但想大不了從頭再來——至少七年經驗不是從小白開始,給我一些底氣。實在不行就做法務養家糊口,但不到最后關頭我絕不會放棄。現在想想,年輕和闖勁就是我最大的本錢。我不斷去全國各地學習交流,反復思考后覺得不出去會一直遺憾。終于有一天太太想通了,我馬上訂機票飛上海,入職盈科——當時盈科上海只有四百人左右,去年已超過一千三百人。雖然被老梅坑了一下,但我確實是盈科的受益者。在盈科的十二年,是我成長的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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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塊:深耕專業與品牌塑造(關于專業化路徑)
吳老絲:您將業務方向鎖定為刑事辯護,坦言是因為“上海競爭激烈,不專業就活不下來”。在您看來,2014年的上海刑事法律服務市場與現在相比,專業化程度有何本質不同?
辛本華:2014年時上海律師才1.6萬余人,后來每年大約增長兩千余人。當時專門做刑事的律師并不多,檢法辭職出來的也少,上海人遇到刑事案件委托律師的比例明顯高于其他地區,付費意愿更強。但從2016年以后,檢法辭職出來做律師的多了,他們辦案經驗豐富、熟悉體制,刑事業務競爭更激烈了,但市場也更火了。2020年疫情以來,我借機做了很多動物犯罪案件,多數得到重大減輕處理,有些案件不起訴或撤銷案件,只有一個二審接手的沒幫到客戶,刑期十年半被二審維持,但家屬仍信任我,委托我代為申訴,目前案件正在最高法環資庭審查,我相信會再審一定會改判。近幾年律師隊伍爆漲至八九十萬,市場和業務卻有所萎縮。只有真正的專業化,在邊緣地帶、交叉地帶、空白地帶發力,做到“人無我有、人有我精”,才能立于不敗之地。
吳老絲:從刑事辯護的“萬金油”到聚焦“涉稅、走私、動物犯罪”等細分領域,您是基于怎樣的市場判斷和個人興趣做出的選擇?為何偏偏是涉稅和走私?
辛本華:我們團隊最初叫“經濟犯罪法律事務部”,但后來眾多檢法優秀人員辭職做律師,只做刑事已經不夠了——我們的案量永遠不可能超過檢察官,鍛煉機會也沒有他們多,倒逼我們必須在更狹窄的賽道提升。選擇涉稅、走私,是因為這類案件門檻高。走私普通貨物罪實際上就是廣義的逃稅罪,共性大于個性。我學過會計、金融,在企業做過三年會計,懂經濟、懂法律、懂經營。檢察官雖然學習能力強,但基本沒有社會閱歷,不了解企業經營的門道,這是他們沒法跟我比的——即使檢察官辭職出來做律師,也不可能去企業實踐。涉稅、走私犯罪專業性更強,大多數人只知皮毛,辯護空間明顯更大。客戶通常有錢、認知到位,不是靠關系能搞定的。一個企業可以不融資、不借款,但沒有哪個企業敢說不交稅。我的核心思考是:結合自己優勢,做別人不會做的、做別人做不好的。我可以卷別人,別人卷不到我。
吳老絲:您提出“專業選擇決定案件選擇,案件選擇反向塑造專業能力”。在從“來者不拒”到“有所為有所不為”的轉變中,最痛苦或最糾結的一次抉擇是什么?
辛本華:這方面我沒有太多糾結,最多一些快錢沒賺到而已。從農村孩子到在上海站穩腳跟,我已經很滿足了。錢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我有所為有所不為,我看不上的客戶,給再多的錢也不做。最近幾年案件越做越小眾化,普通罪名反而少了。一個人饑不擇食,不可能專業化和高收費。困難不是退縮的借口,選擇很重要,思路決定出路,選擇大于努力,選擇對了就要堅持。
吳老絲:您創辦“涉稅犯罪高級研修班”并給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授課,從實踐者變為傳授者。這種“輸出”對您的辦案思維和理論功底帶來了哪些意想不到的提升?
辛本華:2024年初,一位同事建議我辦涉稅犯罪專題培訓班。我沒有與任何社會機構或高校合作,而是獨立策劃、獨立招生,第一期就達到五六十人,遠超我“十人開班”的預期。此后在深圳、西安、合肥、上海連續舉辦,計劃今年在北京舉辦第六期。2025年下半年,我和中國政法大學夏偉副教授、阮晨欣博士一起為研究生開設了“稅收犯罪刑事司法實務前沿”課程,每個學期八次課,選課同學四五十名,還有博士生參加。課程專業性強、知識面廣,但大部分同學堅持到最后,反響不錯。招生本身就是一種宣傳,讓同行和教授們知道了我在這個領域的影響。輸出倒逼輸入——備課和授課促使我系統梳理實務經驗,提升了理論總結能力。
吳老絲:您提出了“程序上寸步不讓、專業上降維打擊”的辯護風格。這十二個字在涉稅犯罪辯護中,具體是如何體現的?“降維打擊”是指對稅務專業知識、行業規則的精通嗎?
辛本華:目前法定犯領域,司法機關存在嚴重的教條主義、機械司法——定罪量刑主要看數額,完全背離“形式入罪、實質出罪”的基本原理。我始終堅持:凡是不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不再考慮進一步實質判斷;沒有造成法益侵害的行為,即使表面符合構成要件,也不得定罪處罰。涉稅犯罪中,很多司法人員抱著過時的行為犯理念,對稅款損失有無及多少判斷混亂,對因果關系放棄審查,導致處罰范圍不當擴大。盡管兩高層面解決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部分問題,但基層實踐仍然保守,虛開發票罪需不需要稅款損失、非法出售和收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需不需要造成損失,至今一塌糊涂。
辦案中我發現很多檢察官和法官確實不懂——尤其搞不清稅款損失是否存在、是誰造成的、稅務機關應當向誰追繳。如果法官聽明白了,通常會做出較大幅度量刑優惠,甚至考慮改變罪名或無罪處理。但當事人一定要提前聘請專業律師,否則二審或申訴效果將大打折扣。對于不愿溝通的,“程序上寸步不讓、專業上降維打擊”就是必然選擇。涉稅犯罪通常調查不完整,有利事實不予調查,案卷證據單薄,而客觀證據往往對當事人有利。無論是打程序還是打實體,公訴人很難占到便宜。“降維打擊”不僅是精通稅務專業知識,更是對刑法理論、涉稅犯罪、稅務、財務、證據、程序的綜合運用。只懂稅務而不懂法官的思維邏輯,往往是雞同鴨講——這也是為什么沒有幾個稅務律師能做好涉稅犯罪辯護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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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塊:刀尖起舞與經典復盤(關于辦案細節與策略)
吳老絲:在您辦理的26件實質無罪(撤銷、不起訴等)案件中,哪一件是您認為辯護空間最小、難度最大,最終通過“絕處逢生”找到突破口的?能否在不違反保密義務的前提下,講講關鍵節點?
辛本華:張某軍詐騙案最具代表性。張某軍在股票配資圈內小有影響,作為“金主”和客戶的中介。在一次融資中,客戶將保證金5000萬打入指定賬戶,還沒交易,大部分資金被實際“金主”轉走——原因是張某軍之前的客戶爆倉造成金主損失,還有部分被合伙人轉走。客戶以詐騙罪報案,張某軍被刑拘。
我制定“調查取證+程序對抗”方案:輔導張某軍做好訊問筆錄,強調“事出有因”、本人不知情;收集其他客戶配資合同,核實金主扣款原因;撰寫《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和《不批準逮捕法律意見書》,第37天成功取保。但客戶損失無法彌補,案件仍移送審查起訴。經深入閱卷分析,確認辯護方案不變,提交無罪辯護意見,論證不構成詐騙、不能客觀歸罪。檢察機關“三延兩退”后,公安機關主動撤回案件——這是我第一次收到《同意撤回審查起訴案件告知書》。本案難點在于損失巨大且無法彌補,最終在辯護基礎扎實、態度明確、檢察機關勇于擔當下成功阻止在審查起訴階段。
吳老絲:王某忠特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總理批示、部級督辦)最終取得緩刑結果。面對頂級的偵查力量和巨大的輿論壓力,辯護人的策略重心是放在事實證據的“釜底抽薪”,還是量刑情節的“據理力爭”?
辛本華:王某忠是民營企業的典型代表。案發原因是當地稅務機關制定了與實際交易習慣嚴重不符的規范。中藥材收購流行現金交易,根本不可能滿足稅務機關要求。為了生存只能“造假”——現金支付后,找親戚朋友身份證銀行卡再次轉賬再回流。按稅務機關邏輯,不符合“三流合一”就是無貨虛開。
該案系審計署發現后上報國務院,時任總理李克強批示,代號“7.03案件”。稅務機關主導調查,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虛開價稅合計約7億元,超3500萬稅額。按1996年司法解釋,稅額超過50萬就十年以上。我判斷公安機關嚴重依賴《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打不掉它后續辯護極其被動。于是以公司名義向天水中院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向上百個農戶和23家下游企業全面取證,指導最大下游客戶同步起訴。天水、漳州兩家中院均判決撤銷處罰決定,甘肅高院駁回上訴。這記“釜底抽薪”徹底打廢了稅務機關的指控邏輯——稅務機關從發票上游向下游調查的邏輯漏洞被戳穿:王某忠的下游客戶多是藥品生產企業,工藝、配方、產量、銷量都是客觀事實,足以證明銷售真實。行政訴訟全程我一直與公安機關保持聯系,指出處罰決定不客觀,勝訴后稅務機關在公安機關面前喪失了專業權威。
在勝訴判決壓力下,公安機關最終只認定6家公司虛開,合計稅額不超200萬。而當時最高法已明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最高一檔為250萬以上才判十年以上。審判階段又打掉兩家,加上自首認定,最終緩刑。本案本質是非法代開被錯誤認定為虛開,但當事人接受了這個結果,我也只能尊重客戶的選擇。
吳老絲:在涉稅犯罪中,行政認定(如稅務機關的復函)往往是定罪的“證據之王”。您作為辯護人,通常從哪些維度對這類行政證據發起有效質證?
辛本華:公檢法嚴重依賴《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稽查報告》,這些文書在刑事訴訟中幾乎不受質疑。但認定標準不統一、適用法律不當經常出現。《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對稅款征收決定不服應先繳稅款或提供擔保才能復議——攔住了大部分企業。《稽查報告》是內部文書,沒有對外效力,也沒有行政救濟手段。對于“兩書一報告”,能復議、訴訟或投訴的堅決啟動;同時圍繞認定事實的真實性、關聯性和程序合法性攻擊,必要時聘請稅務專家提供幫助。
吳老絲:您辦理的鐘某藝特大虛開案,二審發回重審后一審重大減輕處罰。這種“拉鋸戰”對律師和當事人的心理都是巨大考驗。您是如何與當事人溝通,在漫長的訴訟中保持戰略定力的?
辛本華:鐘某藝涉及三個罪名。一個由江蘇淮安某區法院判三緩三——判決有問題但已生效,當地法院拒不糾錯,構成后續辯護重大障礙。另外兩個罪名在浙江:騙取出口退稅2300余萬、虛開500余萬。其女是學法律的,經推薦來上海面談。我分析后認為辯護有空間——鐘某藝小學沒畢業,法定犯中違法性認識可能性阻卻責任雖難但有適用余地;另一個辯點是能否認定從犯。但由于生效判決阻礙,無罪沒指望,我只答應盡力而為,不作結果承諾。
審查起訴階段約見承辦檢察官,對方傲慢回應:“案件事實如此清楚,有什么好交流的?”我說:“那就庭上見吧。”一審庭審五天,審判長是副院長,庭審異常激烈,我甚至拍了桌子,最終迫使法庭按我的要求舉證質證。公訴人當庭多認定六名從犯,只保留兩名主犯。但副院長報復性判處鐘某藝兩個十年,合并執行十五年,罰金1011萬——鐘某藝實際獲利不過20余萬。
當事人及家屬仍認可我,委托二審。我準備了三十多頁上訴狀,兩次約見二審檢察員和承辦法官,成功說服發回重審。發回重審后,我以原審審判長是副院長、關聯案件經審委會討論為由要求指定其他法院審理,但二審法院未指定。重審一審,刑庭庭長換成一直從事破產的法官調任,公訴人態度明顯改善。經過七天審理,審委會將全案被告人均認定為從犯,改判罪名、罰金減少800萬。當事人即將服刑期滿。這個結果與重審刑庭庭長的擔當有很大關系。
吳老絲:唐某走私普通貨物案被稱為“銀川代購走私第一案”,并被新華網報道。此案是否涉及對“代購”行為罪與非罪邊界的經典探討?您當時的核心辯護邏輯是什么?
辛本華:銀川是內陸城市,走私案件很少。我在八九年后再去銀川辦案,當地律師朋友有兩個分別從海關緝私局和檢察院辭職出來的,提到此案仍記憶猶新,稱從那以后銀川海關緝私局沒再辦過像樣的走私案件。
此案涉及六名被告人,我代理第一被告人,推薦銀川著名刑辯律師馮震為第二被告人辯護。最終偷逃稅款從1000余萬減至400余萬,第二被告人以下全部緩刑。審查起訴階段重點審查《海關計核稅款證明書》,發現兩大問題:確定成交價格方法和標準錯誤;貨物數量存疑,海關未遵循疑點利益歸于被告人原則。公訴人親自找緝私局領導要求重新計核,最終指控金額為400余萬。自首和立功均獲認定,法院判處六年,唐某當庭服判。
此案涉及“代購”罪與非罪邊界——“代購”屬于《民法典》“委托合同”中的服務,代購人與免稅店不是買賣關系而是間接委托代理,實際與免稅店成立買賣的是最終客戶。《刑法》第153條行為對象只是“貨物、物品”,不包括服務。代購者走無申報通道最多行政違規,不是走私犯罪——但實踐中司法機關很難接受。
吳老絲:走私犯罪往往涉及復雜的海關估價、商品歸類等技術問題。您在代理此類案件時,是如何將海關專業規則轉化為辯護語言的?是否曾聘請專家輔助人出庭?
辛本華:走私犯罪核心是《稅款計核證明書》,與歸類、原產地、貿易方式、稅率等因素相關。我對兩高司法解釋將“海關代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納入“偷逃應繳稅款”有意見——代征只是便利納稅的措施,不應影響稅款性質。用通俗比喻:幫別人照顧孩子,不能聲稱自己是孩子媽媽。《刑法》第153條的稅款應只包括“關稅”,代征稅應歸入第201條保護。目前海關移送案件75%以上是價格低報型,難以滿足《海關法》“逃避海關監管”條件。辦理涉稅和走私案件,要區分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刑事案件中應實質判斷,將代購、代開等排除在犯罪之外。歸類出現巨大爭議時,有必要請教專家或聘請專家輔助人。
吳老絲:在您辦理的案件中,二審發改率超過50%,這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極為罕見。您認為二審之所以能“撬動”的關鍵因素是什么?是找到了新證據,還是在一審中已經為二審埋下了“伏筆”?
辛本華:接受二審委托很審慎:代理一審未達預期的繼續代理;能發現或創造新法定情節的;存在明顯法律適用錯誤或量刑明顯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事實不清或程序違法的。我一直強調選擇很重要,不要撿到筐里都是菜。我不會在一審把所有牌打出去,一定有所保留,特別看到合議庭沒法理性溝通的時候。法官會把一些東西放在副卷里不讓律師看,律師為啥那么實在呢?二審中發現新證據或創造重要新情節,是很重要的辯護方法。小眾非常規案件,司法機關沒有統一認識,二審改判可能性也大。
吳老絲:您代理的劉某海非法經營案入選了《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這一案例是否對某一特定經營行為的定性起到了“正名”或厘清邊界的作用?作為代理律師,看到自己的案件成為指導案例,是什么感受?
辛本華:這個指導案例我五味雜陳。我堅定認定該案實際是無罪案件,指導案例描述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說明口袋罪適用一直在擴大。量刑非常重——如果平臺專門給賭博平臺服務,事先有通謀,最多開設賭場罪的幫助行為,量刑較輕;但如果業務既有合規也有不合規,實際危害明顯更輕,主犯量刑卻遠遠超過開設賭場罪最高刑,出現體系背反的矛盾。雖然我代理的被告人量刑偏輕,案件能入選只能說表明我辦理的新型小眾案件較多,但沒有什么值得高興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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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塊:理性對話與專業對抗(關于司法環境與理念)
吳老絲:您提到“很多有問題的案件還是判決甚至二審維持”。在這種環境下,支撐您堅持“理性對話,專業對抗”的信念是什么?
辛本華:我始終相信:命運要掌握在自己手中;正義不能向不正讓步;烏云可以一時遮住太陽,但不可能永遠遮住太陽。每年無罪判決率和二審發改率都在下降,原因多方面——體制、觀念,也有一些律師相當不負責。努力過了不成功,至少不后悔;放棄努力可能后悔一輩子。我們有四級法院,控方必須四級都贏,辯護方只要贏一次就基本贏了。人民法院案例庫中,也有不少案件申訴到最高法后改判無罪。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理性對話需要以理服人,專業對抗也要于法有據。相信大多數人是有良知的。法官、檢察官對明顯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強行定罪,內心也有壓力。我辯護的原則是:對法律負責,對證據負責,對歷史負責。
吳老絲:您身兼中國政法大學、東南大學等高校的研究員、校外導師職務。您認為當前法學教育在“刑事辯護實務”這一環,最大的短板是什么?
辛本華:一是知識結構的嚴重缺失。以涉稅犯罪為例,除了刑法、稅法,還要掌握經濟學、會計學、稅收學、審計學、民法學等知識,否則對稅法規則的理解就是片面的,如果做律師還要掌握社會學、心理學、邏輯學方面的知識。二是刑法與刑訴法教學的割裂。辯護是刑法與刑訴法的交錯適用,單獨講授的多,能夠深度融合的少。目前的案例分析課程不能取代二者的深度整合教學。
吳老絲:在涉稅犯罪中,您是否感受到司法機關從“重打擊”向“保護民營企業、兼顧社會效果”的微妙轉變?這種轉變在具體個案中是如何落地的?
辛本華:近年來變化明顯。實體企業創造價值、安置就業,對辦案單位的影響越來越大。空殼公司的司法政策則異常嚴厲,雖于法無據。黨委政府愿意保企業、保就業、保民生,主動靠前、積極服務是黨中央對各地黨委政府的要求,只要出于公心、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完全可以嘗試爭取。長春市據說實體企業接受虛開能補稅的,統統不作刑事案件立案,我完全支持。
吳老絲:您提出“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在法、理、情三者沖突時,您的排序是什么?有沒有在極端情況下,因為“情”而放棄某些“法”上有利但對當事人長遠不利的策略?
辛本華:法理情一定是統一的——“國法不外乎天理人情”。如果沖突,一定是站在片面角度考慮。要以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視角、從長遠角度客觀判斷,不能太功利。法律是價值體系——財產利益、人身利益、人格尊嚴、生存權各有不同,要根據價值重要性進行選擇。如果有沖突,幫理不幫情。我絕對堅持:對無罪的當事人,絕不勸其認罪認罰。曾經有兩個被告人本無罪卻接受認罪認罰,被我中止了辯護。
吳老絲:面對部分司法人員可能存在的專業傲慢或先入為主,您如何做到“寸步不讓”的同時保持“理性對話”的尺度?有沒有“對抗”過火反而損傷當事人利益的教訓?
辛本華:面對參差不齊的律師隊伍,有些司法人員存在專業傲慢很正常。但真正專業有素質的往往不會傲慢。我在全國各地辦案,絕大多數能與法官、檢察官良好溝通——能夠談好的,不需要打出來。但北京、上海溝通難問題突出——案量大沒時間,很多律師找不出實質價值的東西,還有個別司法人員傲慢。不愿溝通的,我會把法律意見郵寄院領導一份——領導會看,會給承辦人壓力。庭審中充分準備,發現更多問題當庭指出——本來能談好的案件,法官檢察官要付出幾倍甚至幾十倍的時間和精力。我辦理的案件中,還沒有因認真辯護導致當事人承擔明顯不利后果的。真正的專業要贏得對手尊重。
吳老絲:您如何看待刑事辯護律師在輿論場中的角色?在您辦理的部級督辦案中,是否有意借助媒體監督?尺度如何把握?
辛本華:媒體雙刃劍。涉稅案件專業性強、可讀性差,我不太運用輿論施壓,這違背我“溝通在先,以理服人”的初衷。最多案件結束后寫寫辦案感受。唯一利用自媒體的是郭廣輝案——因級別管轄明顯錯誤,書面反映無果后寫了幾篇文章,后來管轄改變,在司法局建議下刪除了。最近在孝感中院開庭,發生大量辯審沖突。我們要求依法審理、維護辯護權、一證一質、原物原件、證人出庭,被審判長認定為“惡意阻撓庭審”,把郭廣輝單獨分案——美其名曰“分時段分別審理”——并阻止我和韓旭教授進入法庭。不得已再寫文章批評。法諺云:如果法官成了指控者,只有上帝才能充當辯護人。孝感中院完全喪失客觀中立性,建議兩高關注,將此案指定孝感以外審理——指定長春中院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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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塊:行業觀察與未來期許(關于傳承與發展)
吳老絲:您見證了刑事辯護從“舊三難”到“新三難”的變化。在您看來,當前刑事辯護最大的痛點是什么?是會見難、閱卷難,還是排非難、質證難?
辛本華:我運氣較好,執業二十年來沒遇到真正的會見難、閱卷難——即使郭廣輝案,會見權和閱卷權也有保障。我的案件客觀證據優先,不依賴供述,沒有啟動排非必要。我深刻感受到的是質證難、采納難、出庭難。無論說得多好、法律依據多明確,法官該怎么采納還怎么采納,判決書基本不回應,好像辯護人沒出庭。判決書不公開、不說理成為當下最嚴重的問題。出庭難——申請證人出庭理由多充分,法庭一句“沒必要”就打發了。我在上海二中院一個案件中,把證人請到法庭門口仍進不去。
吳老絲:隨著大數據、金稅四期的普及,涉稅犯罪的手段和形態日新月異。辯護人的知識更新速度如何跟上“數字化”監管的步伐?
辛本華:金稅四期改變監管手段,但涉稅犯罪的底層邏輯沒有改變。三十年來我國涉稅犯罪體系基本結構嚴重滯后。大數據導致發案量升高,監管能力提升也使某些犯罪危害性實質性消除,應當與時俱進理解稅法和刑法。目前稅收法定主義加速落實,主要領域立法基本完備,依靠文件征稅管稅現象改善,稅收法規公開化極大方便了學習獲取。
吳老絲:您帶團隊辦案,在挑選團隊成員時,您最看重的品質是“專業基礎”還是“抗壓韌性”?或者有別的標準?
辛本華:首先看正直、能堅持、敢于斗爭,再考慮專業基礎、敬業精神。知識結構盡量寬泛一些,有專業目標和長期性。我的要求是專業化、團隊化、品牌化一體發展,能夠堅持一起做下去。五院四系優秀學子固然好,合適比名校更重要。做律師和做醫生一樣,要有“醫者父母心”標準——做好了可以賺錢,但不能把賺錢作為第一目標。過于功利不符合我的選人用人標準。
吳老絲:對于剛入行的年輕刑事律師,您會建議他們先做“萬金油”解決生存,還是“死磕”專業化忍受清貧?基于您的經歷,有沒有具體的“五年規劃”建議?
辛本華:選好專業方向,盡早進入專業化道路。當然不意味著不接其他案件,但大多數精力要投入專業學習研究。客戶愿意為專業、敬業買單——專業能提升收費,萬金油只能卷價格。如果確有專業化想法但難以養活,建議加入合適團隊——但要懷有感恩之心,不能翅膀硬了就單飛,否則傷了老師的心,會影響以后師弟師妹的就業機會。深耕三年,已然難得;深耕五年以上,就有機會成為領軍人物。
吳老絲:最后一個問題,也是回歸初心的問題。做了這么多年刑辯,見了這么多人生沉浮、冤案昭雪或無奈妥協,您個人對“正義”的理解是否發生了變化?現在的您,如何定義“好律師”?
辛本華:刑事辯護涉及人權保障和人格尊嚴,是每個人“免于恐懼的自由”的重要保障。無論環境如何改變,我對正義的理解只有深化,沒有改變。困難是繼續努力的理由,不能成為退縮的借口。正義是我堅持下來的唯一原因。關于好律師我不便評判。但對于合格律師: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讓辯護經得起法律、良知和歷史的檢驗。律師不是商人也不是掮客,而是公平正義的輸送者。有些選擇當時合理,但若主要是功利性考量,能否經得起三重檢驗,值得商榷。
中國知名刑辯律師訪談》,只為記錄當下中國刑辯及刑事司法的真實現狀,為刑辯人留下一份真實的口述史。為避免記錄有誤,所有訪談內容均由受訪者審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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