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速裁團隊審理一起婚內按揭房貸糾紛,明確夫妻離婚時關于債務分擔的內部約定無法對抗銀行債權人,判令原夫妻二人共同償還剩余貸款本息,以案釋法厘清夫妻共同債務法律邊界。
張某與李某原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二人共同向銀行申請住房按揭貸款購置自住房屋,共同簽署借款、抵押合同,銀行足額發放貸款。婚姻存續階段二人正常履約還貸,后雙方感情破裂協議離婚。離婚協議寫明案涉房產歸張某所有,剩余全部房貸由張某獨自清償,李某無需承擔任何債務。
離婚后,張某因經濟困難多次逾期還貸,長期拖欠貸款本息,構成嚴重違約。銀行多次催收無果,依據借款合同將張某、李某共同訴至法院,主張二人連帶清償剩余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庭審中李某提出抗辯,稱雙方已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明確債務由張某承擔,自己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承辦法官審理后指出,案涉房貸形成于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由兩人共同簽字確認、用于家庭自住購房,屬于法定夫妻共同債務。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離婚協議中對共同債務的分割約定,僅約束夫妻雙方,未經債權人書面同意,不能對抗作為善意第三人的銀行,無法免除另一方對外還款義務。據此法院作出判決,判令張某、李某共同向銀行清償全部剩余貸款本息及逾期產生的相關費用。判決送達后,雙方均認可判決結果,服判息訴。
辦案法官就此作出風險提示:婚姻關系解除不代表夫妻共同債務隨之消滅,婚內共同按揭購房產生的房貸是典型共同債務。不少市民誤以為離婚時約定債務歸屬即可徹底脫身,實則暗藏征信受損、被起訴、賬戶被強制執行等多重法律風險。夫妻辦理離婚財產、債務分割時,應當充分認清債務對外連帶清償的法律規則,提前做好風險預判,避免因認知偏差引發后續糾紛,同時自覺維護金融債權秩序。
吉報江城發布
吉林日報全媒體記者 馮薈羽
責編 馮薈羽
二審 丁美佳
終審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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