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臺風“美莎克”帶來的洪水漫過廣西貴港,一座民營動物園在三米深的洪流中陷入絕境。園方在極短時間內做出一個撕裂輿論的決定:為防止獅子、黑熊等猛獸出逃傷及周邊村民,他們鎖死了猛獸籠舍。最終,3只獅子溺亡,7只獅子中僅4只幸存,另有上百只動物被洪水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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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性”與“保人命”的對立迅速引爆輿論。有人指責園方冷血,將動物視作可以隨意犧牲的物品;有人則認為在人的生命安全面前,這是唯一正確的選擇。園方負責人殷飛飛事后說,鎖門時他流著淚,留下遺言“犧牲我可以保大家的命”。爭議之外,法律到底如何評價這一行為?這背后藏著每個人都該了解的“緊急避險”規則,也藏著災難之下被我們忽略的應急常識。今天,我想從一個法律人的視角,和你認真聊聊這件事。
一、洪水中的15分鐘:一個真實的緊急避險現場
先還原事件中最值得法律關注的那段時刻。
2026年7月6日凌晨,洪水突襲貴港動物園,水位暴漲至3米以上。通訊和電源中斷,動物園緊鄰村莊,周圍住著密集的居民。園內飼養著獅子、黑熊等大型猛獸。如果籠舍因洪水沖開或動物逃逸,這些猛獸在驚慌中極可能沖向居民區,后果不堪設想。
法定代表人殷飛飛和妻子王麗媛在齊腰深甚至更深的水中,腰間系著繩子,由家人在后方拽住,僅用約15分鐘完成了猛獸籠舍的鎖閉。事后殷飛飛說:“鎖門時我一直流淚。”他留的“遺言”不是夸張——在那樣湍急的洪流中,一個滑倒就可能被卷走。
核心選擇擺在眼前:不鎖籠,猛獸可能逃出傷人,人的生命安全面臨巨大威脅;鎖籠,動物將失去逃生機會,被上漲的洪水淹沒。園方選擇了前者。
二、法律上的“緊急避險”:這不是豁免特權,是每個人的權利
要理解這件事的法律評價,必須先講一個概念——緊急避險。它既是刑法中的出罪事由,也是民法典中的免責事由。
刑法第21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同時明確,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民法典第182條同樣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字面上看很簡單,但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緊急避險,要看三個關鍵要件:
第一,危險正在發生且具有現實緊迫性。 必須是已經發生的、正在持續的、真實的危險,而不是假想的或尚未到來的。當晚洪水確實已經沖入動物園,水位迅速上漲,猛獸籠舍隨時可能被沖開,這種危險是客觀存在且緊急的。
第二,不得已而為之。 也就是說,在當時情境下,除了采取這一行為,沒有其他合理且有效的替代方案。很多人事后問:為什么不提前轉移動物?為什么不用麻醉槍?為什么不打開籠門讓動物自行逃生?這些問題,其實都需要在“洪水在凌晨突襲、通訊中斷、電源中斷、15分鐘操作窗口”這個具體場景下回答。轉移猛獸需要專業設備、時間和人員,麻醉也需要專業人員和藥物,且藥效發揮需要時間。在通訊電力全斷、水位急劇上升的深夜,這些所謂“替代方案”幾乎不可能實現。法律上評價“不得已”,并不是要求窮盡一切理論上的可能性,而是判斷在當時當地具體條件下,是否存在同樣有效且損害更小的合理措施。
第三,保護的利益大于或等于損害的利益。 這是最核心的衡量,也是爭議焦點。法律要求避險行為所要保護的利益,在價值上不低于所損害的利益。那么,3只獅子的生命,和可能被猛獸攻擊的不特定多數村民的生命身體安全,孰輕孰重?
在現行法律體系下,人的生命健康權是最高的法益。這不是說動物生命毫無價值,而是當二者發生不可避免的沖突時,法律優先保護人的生命和重大健康權。這不僅是我國法律立場,也是絕大多數國家緊急避險制度的底層邏輯。
因此,貴港動物園的鎖籠行為屬于合法的緊急避險,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這一判斷值得公眾了解,但并不代表我們必須對動物之死冷漠視之。法律上的“不負責任”和道德情感上的“遺憾痛心”可以同時存在,也應當同時存在。
三、比例原則的追問:有沒有可能做得更好?
肯定緊急避險,并不意味放棄反思。法律上的免責,也不等同于行動上的完美。我們需要進一步問一個更細致的問題:這一緊急避險行為,是否超過了必要限度?
比例原則是緊急避險制度的內在約束。如果存在一種既能有效防止猛獸出逃,又能最大限度保全動物生命的方法,而園方沒有選擇,那就可能構成避險過當。
我們設身處地回到現場去思考。園方鎖閉的是猛獸籠舍,目的是防止動物逃逸。在當時,有沒有可能采取“僅加固門鎖但不完全鎖死,同時為動物保留高處逃生空間”?洪水深度達到3米,如果籠舍頂部是開放的,或者內部有高處平臺,鎖閉下部通道而保留上部空間,能否兩全?這些疑問,必須依賴籠舍具體結構、洪水上漲速度、動物狀態等大量細節才能判斷,外界的簡單指責往往缺乏現場感。
值得注意的一個事實是:7只獅子中有4只活了下來。這說明籠舍內部可能存在一定的生存空間,或者洪水水位與籠舍結構之間存在差異。但同樣可能的是,那3只溺亡的獅子恰好處在水位更深、無高臺可攀的位置。目前公開報道尚未披露這些技術細節,所以任何武斷的“該或不該”,都可能只是站在干岸上的評判。
這個事件提醒所有動物園運營者:在平時就應考慮極端災害下的動物疏散方案、籠舍防水設計和應急逃生裝置。如果說不存在提前預案是失職,那在突發災難中臨場作出保全人命的選擇,則不能簡單與“殘忍”畫等號。
四、網暴之下:我們該如何對待“流著淚鎖門的人”?
事件發酵后,網絡上出現大量針對殷飛飛及其家人的攻擊,“沒人性”“劊子手”等指責撲面而來。對此我想從法律角度談兩點。
第一,網暴本身是違法的。 根據民法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侮辱、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刑法中的侮辱罪、誹謗罪。即使對園方的決策不認同,也應當在事實基礎上理性表達,而不是通過網絡暴力進行人身攻擊。
第二,災難中的選擇往往沒有完美答案。 那個在洪水中腰間綁著繩子、15分鐘鎖完籠舍、流著淚留下遺言的人,與那些被溺亡的獅子一樣,都是這場天災中的受害者。他做出的選擇是在極短時間、極大壓力、極不完整的信息下完成的,任何人在那一刻都無法做到面面俱到。我們可以事后探討如何更好保護動物,但不該把一個在洪水里賭命救人的普通人推到道德審判臺上。
五、極端洪澇災害下,動物園應該怎樣應急?
這場悲劇更值得留下的,是能避免下一場悲劇的知識。如果你在動物園工作,或關心公共安全,以下幾點應急處置常識值得記住:
第一,提前建立分級響應預案。 動物園應針對不同級別的暴雨、洪水預警,明確動物撤離的啟動條件、轉移路線、安置點。尤其是猛獸區,必須配備快速鎖閉裝置、防水擋板和動物通道,確保工作人員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安全操作。
第二,保證通訊和電力冗余。 貴港動物園在洪水中通訊中斷,是導致外界支援無法介入的重要原因。應配備衛星電話、應急發電機和蓄電池供電的照明設備,并在關鍵崗位定期演練。
第三,籠舍設計引入防災考量。 洪水多發區域的動物園,籠舍應設置一定高度的防水臺、高架棲架或逃生平臺,使動物在短時積水時有自保空間;籠舍門鎖可設計為“防逃不防內”模式,既能防動物外逃,又不完全鎖死,留給動物一線生機。這些工程細節,往往是生死之差。
第四,構建區域協同機制。 單個動物園的應急資源有限,應與當地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隊伍、動物保護組織建立聯防機制,明確災難中可調用的麻醉槍、沖鋒舟、大型轉運車輛等資源清單,一旦出事能迅速聯動。
第五,事后心理危機干預。 工作人員在災難中被迫做出痛苦決策后,極易出現急性應激障礙。殷飛飛“流淚鎖門”“留下遺言”等描述,已經顯示出強烈的創傷反應。單位應為他們提供專業的心理支持,這既是人文關懷,也是隊伍持續戰斗力的保障。
3只獅子的死亡令人痛心,上百只動物的損失是沉重的。我們無法挽回這些生命,但可以讓更多人理解那天凌晨的生死抉擇,并在下一次災難來臨前,為人和動物的共同安全多做一分準備。
法律的標尺在此時顯得既清晰又冰冷:園方大概率構成緊急避險,不承擔法律責任。但這并不消解事件本身的悲劇性。也許真正有意義的態度是:承認選擇的無奈,尊重守在一線的普通人,推動制度層面的改善,以及——抵制把復雜悲劇簡化為網絡罵戰的粗暴沖動。
如果這次事件能促使更多動物園補上防災短板,讓未來的洪水不再淹沒無辜的籠舍,那3只獅子的離世,或許就不只是悲劇,也是一堂沉重而必要的公共安全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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