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腐敗窩案中,律師既是向法官的主要行賄人,也是法官與行賄當事人的“中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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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貢一起行賄、行賄案中,四川自貢自流井區法院原庭長袁兵落馬,牽出5名律師向承辦法官袁兵輸送現金請托關照、傾斜辦案等等,暴露出法官與律師之間“權錢勾兌”。
五名律師“圍獵”承辦法官,累計行賄 24.4 萬元
一、四川仁厚律師事務所律師羅安平分兩次送袁兵12萬元
2020年底,袁兵利用自身職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四川仁厚律師事務所律師羅安平的請托,承諾在案件辦理上幫其運作。2021年3月左右的一天,袁兵在自井法院附近的翰林尚舒房小區路邊收受羅安平所送現金6萬元;2022年2月左右的一天,袁兵在自貢市泰豐國際城3號門處收受羅安平所送現金6萬元。
二、四川希正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壽華分兩次送6萬元
2023年,袁兵作為四川希正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壽華代理相關案件的承辦法官,非法收受胡壽華表示感謝的財物。2023年下半年的一天,袁兵在自貢市南湖別墅區的王大山魚館收受胡壽華所送現金2萬元;2023年底的一天,袁兵在自貢市南湖雅筑附近收受胡壽華所送現金4萬元。
三、時任四川瀚毅律師事務所律師郭珊分兩次送2.4萬元
2020年至2022年,袁兵作為現任四川發現(自貢)律師事務所律師、時任四川瀚毅律師事務所律師郭珊代理相關案件的承辦法官,非法收受郭珊表示感謝的財物。2021年2、3月的一天晚上,袁兵在自貢市華商原售樓部路邊收受郭珊所送現金1.9萬元;2022年5、6月的一天,袁兵在與郭珊到南充市閬中市出差返回自貢市的途中收受郭珊所送現金0.5萬元。
四、四川川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波送2萬元
2023年,袁兵作為四川川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波代理相關案件的承辦法官,接受劉波的請托,在案件辦理時給予關照和幫助,非法收受劉波財物。2023年國慶節前后的一天,袁兵在自貢市榮縣人民醫院后門路邊收受劉波所送現金2萬元。
五、四川仁厚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志剛送2萬元
2020年,袁兵作為四川仁厚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志剛訴自貢市正黃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的承辦法官,非法收受王志剛表示感謝的財物。2020年5、6月左右的一天,袁兵在自貢市一茶坊附近收受王志剛所送現金2萬元。
干擾辦案,庭長袁兵親自行賄一審、二審法官
2022年左右,袁兵與四川明晨創新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明亮、四川仁厚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志剛合伙風險代理四川長虹電子系統有限公司訴中國廣電四川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榮縣分公司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希望案件能夠得到一審、二審承辦法官的關照和幫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2022年8、9月的一天,袁兵在自貢市榮縣旭水大飯店的茶坊送給一審承辦法官4萬元;2023年春節前的一天,袁兵在自貢市沿灘區龍湖公園市民廣場的露天茶坊與二審承辦法官喝茶后,開車送其回住所的途中,送給二審承辦法官8萬元。
至于一審、二審法官是誰,判決書沒說,不過判決書顯示原告和被告雙方。這起案件,不知道中國廣電四川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榮縣分公司會不會提起再審呢?
律師成司法尋租的主要行賄方,為何不見公開處罰呢?
在司法領域,律師和法官既然熟諳法律,也知其危害,可為什么法官與律師相互勾結、行賄受賄的案件還會一再發生呢?作為律師,充當“訴訟掮客”不僅僅是錢,還有名聲。而作為法官,收受賄賂無疑是把神圣的審判權當成發財的生意,性質更惡劣。
袁兵任職行政審判庭庭長期間,手握案件裁判權。不僅收律師的錢,還收受企業主、案件當事人錢財,只是律師群體行賄頻次高、貫穿民事、行政各類訴訟。
關鍵時刻,袁兵居然干擾法官辦案,親自行賄一審、二審法官。
但是,即便請托最終沒有達成,只要存在承諾利用職權謀利,法律上便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受賄雙方均要承擔刑責。
不止袁兵一案,全國多地法官腐敗案件均印證這一規律。
海南高院原副院長張家慧受賄中,十幾名律師因向張家慧行賄被卷入案件,這些律師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行賄,總金額超上千萬元,涉及多起民事、行政及執行案件,部分律師甚至擔任行業協會領導職務。重慶市高法執行局原助理審判員閆波不到35歲,便因受賄385萬元獲刑15年,閆波在懺悔書中寫道:“我覺得法官和律師的關系,就像是醫生和醫藥代表的關系,律師把他們獲得的律師費拿出一部分給法官,就像醫生收醫藥代表回扣一樣,是行業潛規則。”
司法腐敗,那可是直接腐蝕老百姓對公平正義的信任。律師行賄法官,不能僅僅法官受刑事處罰,對于行賄律師,理應受到相應的懲戒。
然而,我們看到太多太多的法官受賄案,至今未見行賄律師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公開判決書的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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