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新能源車,物業公司卻不讓裝充電樁?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業主訴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配合安裝充電樁案,引發關注。據報道,李某與某物業公司簽訂《地面機動車停車管理協議》,取得小區車位兩年固定使用權。但在李某購買了新能源車計劃在該固定車位上安裝自用充電樁后,物業公司卻以小區已設置18個公共充電樁、零散增設充電樁需經業主大會表決、存在安全隱患等為由,拒絕配合其安裝。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為李某出具同意安裝家用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證明,并履行協助義務。
租用固定車位能不能安裝自用充電樁?如果物業公司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依舊拒絕配合安裝充電樁,該咋辦?《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慕麗律師,對此作出專業解讀。
慕麗: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也就是說,承租人增設他物原則上需出租人同意,在其同意后由物業公司在管理權限內予以協助增設。本案中,涉案車位雖不是李某的產權車位,但李某已取得該車位的固定使用權,有權報裝自用充電樁。需要注意的是,在專有產權車位或依據合同長期、排他性使用的固定車位,安裝自用充電樁通常被認定為車位使用權的合理延伸,未改變車位規劃用途且車位具備安裝充電樁的技術條件,亦非對共有部分的重大改建或重建,不屬于需業主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物業公司以“零散增設充電樁需經業主大會表決”為由拒絕配合,不符合法律規定。但如果在公共車位上設置“私人專用”充電設施,常被認為涉及改變共有部分用途或對共有部分進行改建,屬于我國民法典中規定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需經業主共同決定。
對物業公司來說,應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維護區域秩序、對治安、環保、消防違法行為采取合理措施并報告。對車位是否具備安裝條件的專業性判斷,應由電力等專業部門評估,物業公司不得在未提供有效證據的情況下,以“存在安全隱患”為由“一刀切”拒絕配合安裝自用充電樁。如果物業公司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可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采取責令其履行、罰款、拘留、遲延履行金等措施,還可對物業公司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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