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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陸火 方子敬
出品|塔子山評說
近日,山東省威海中院被公開曝光在一起刑事案件中以“內審”形式、指揮一審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直接架空了嚴肅的二審程序。
這種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內審”“提前請示”的做法,系在一審法院尚未做出判決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提前介入一審程序,直接指示一審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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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制度的核心價值,在于構筑一道司法糾錯的“防火墻”——通過更高層次法院的公開庭審、控辯對抗與全面審查,糾正一審可能存在的偏差,彰顯程序正義,守護司法公正的底線。
而威海中院的“內審”,則直接導致二審法院的中立性蕩然無存,承擔糾錯審查職能的二審,徹底淪為了程序空轉。
01
根據辯護律師的介紹,威海中院目前正就一起“顧某某涉嫌虛假訴訟案”進行二審審理。
但事實上,早在該案一審期間,一審法院即曾向威海中院進行“請示匯報”;威海中院院長劉輝隨即組織“內部討論”,并對案件走向和一審判決結果作出了實質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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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便是被詬病已久的“內審”制度:當二審法院直接指導一審法院判決后,法律明確規定的二審制度,直接變成了“一審之后一錘定音”。
辯護律師還介紹,威海中院參加“內審”的五名法官,其中3人認為不構罪、1人認為構罪、1人棄權。
但作為威海中院院長的劉輝,仍強行指示一審法院對顧某某涉嫌虛假訴訟案作出有罪判決。
顧某某提起上訴后,令被告人、辯護人無奈的一幕隨后發生:
負責二審的法院,正是指揮作出有罪判決的威海中院。這個二審,怎么審?
02
所有人都心知肚明:負責二審的威海中院,因該院“內審”的存在、領導的干預,這場二審注定淪為“走過場”,遑論糾錯審查。
為此,辯護律師提出了審判人員回避、管轄權異議等一系列訴求,希望“維護二審制度的司法尊嚴”。
辯護律師指出,二審擔任主辦法官的畢海燕,參與了此前的“內審”,對案件判決早已形成先入為主的預判;
在此情形下,畢海燕在二審中坐于審判席上,直接使“一審查明事實,二審糾錯救濟”的層次監督功能喪失,二審制度的“司法防火墻”淪為虛設。
辯護律師強調,威海中院的內審,本質上屬于“未審先判”,顛倒了司法審判的邏輯,讓二審程序喪失了存在的意義。
“二審的核心要義,是‘再審查’與‘再判斷’。它要求審判人員脫離一審的思維定勢,通過公開庭審,對案件事實、證據采信、法律適用進行全面復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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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法律從業人士介紹,二審既可糾正一審的實體錯誤,亦可糾正程序瑕疵,以確保司法公正;但若二審法院存在先入為主,那么,二審便從一道“糾錯防線”,淪為了“維護既定結論”的程序裝飾。
而根據辯護律師的介紹,其提出的威海中院審判人員回避等申請,均被駁回。
03
威海中院并非“架空二審制度”的始作俑者。
多年來,一審法院在宣判前向上級法院“內審請示”的案例屢見不鮮,不斷破壞法律制度、傷害司法公正。
例如,2024年5月,青海省天峻縣法院在審理一起尋釁滋事重審案件中,被辯護律師當場發現:
該案原二審審判長、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長利用微信群,實時遙控指揮庭審,并在群內稱“不用跟他商量”“打斷”“硬氣點,,不要隨意發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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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一經曝光后,立刻引發法律界與公眾的關注。
南方周末曾發表《“微信遙控下級法院審案”:不能讓二審、重審徒具形式》新聞評論指出:
海西州、天峻縣法院的操作,事實上消解了法官獨立審判權及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的制度,在此基礎上動搖了兩審終審制度與重審的根本。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亦曾評論道,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被監督”的關系,而非“領導—被領導”的關系,法院系統更加行政化,會使得辯護權越來越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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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東燕教授強調,司法權是一種裁斷權,不僅要獨立于當事雙方,而且也不應受到其他權力來源的影響;
“現在各種請示匯報的形式非常多,在司法機關內部太普遍以至于大家都不覺得有什么問題,實際上運行的規則與法律層面的正式規則出現相當大的落差。”
“潛規則運行久了,不代表這個規則就是正當性的。”勞東燕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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