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清遠市某城中村改造項目中,一起因強制拆除房屋引發的行政賠償案迎來終審判決。當地征收部門在未達成補償協議、未作出補償決定的情況下,以"拆除違法建筑"為由將房屋強制拆除,事后僅給出材料損失補償。經司法審查,法院最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并判決行政機關賠償房屋重建價值、屋內物品損失及搬遷安置費用等合計數百萬元。
房屋被強拆后僅獲材料損失補償
據了解,當事人在清遠市某城中村持有一處長期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當地實施城中村改造項目,該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但在征收過程中,征收部門與當事人未能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也未依法作出補償決定。
此后,征收部門以該房屋屬"違法建筑"為由,組織人員對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拆除后,征收方向當事人提出的補償方案僅限于建筑材料損失,金額極低。當事人認為該補償方案嚴重不公,遂委托律師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并主張行政賠償。
爭議焦點:強拆程序是否合法、房屋是否屬違建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圍繞兩個核心問題展開爭議。
一是強制拆除的程序合法性問題。當事人一方主張,征收部門在實施強拆前,未履行書面催告、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法定程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房屋是否屬于違法建筑,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拆除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程序違法即構成行政行為違法。
二是房屋的合法性認定問題。征收部門主張涉案房屋屬違法建筑,并提交了初步調查材料。但當事人一方指出,該房屋存在歷史沿革,部分權屬憑證雖因年代久遠存在瑕疵,但房屋在相關法規出臺前即已存在并持續居住使用,具有歷史合法性,不應簡單認定為違建。
此外,房屋被拆除后現場證據已滅失,賠償數額如何計算也成為雙方爭議的重要內容。
法院判決:強拆程序違法,按市場價值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從程序和實體兩個層面進行了審查。
在程序層面,法院認定,征收部門在實施強制拆除過程中,未依法履行催告、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法定程序,違反了《行政強制法》的強制性規定。據此,法院確認該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在實體層面,法院認為,雖然征收部門主張房屋屬違法建筑,但其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房屋系在相關規劃法規實施后違法建設。結合當事人提交的歷史水電繳費記錄、鄰里證言、航拍影像等證據,法院認定該房屋具有歷史合法性,不應以"違建"名義排除補償責任。
關于賠償數額,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參照周邊商品房市場標準,對房屋重建成本及屋內財產損失進行了評估。最終,法院判決行政機關賠償當事人房屋重建價值、屋內物品損失、搬遷安置費用等合計數百萬元。
據悉,該賠償金額遠高于當地此前同類案件的既往賠償水平。判決生效后,賠償款已全額執行到位。
法律界人士:程序違法是行政賠償的重要突破口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經催告仍不履行的,方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未履行上述程序即實施強制拆除的,屬于嚴重的程序違法。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財產權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在行政賠償案件中,賠償數額一般按照直接損失計算,但對于房屋等不動產被違法拆除的,可以參照市場價值確定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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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提醒,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征收部門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被征收人如認為行政機關的征收行為或強制拆除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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