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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郝小青律師:合同簽訂后,一方在落款處添加了額外內容,另一方未在添加內容旁簽字確認,該內容是否構成合同的一部分?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服務合同糾紛上訴案,對此作出了清晰的司法回應。
一、 案件核心事實
本案是一起因服務合同履行引發的糾紛,涉及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律師費賠償等多個爭議焦點。
事項
具體內容
原告(上訴人)范某,服務合同委托方。
被告(被上訴人)某公司,服務提供方。
合同簽訂2024年8月24日,雙方簽訂《信息咨詢與管理服務協議》,范某支付訂金3,000元。
手寫內容爭議協議落款簽字后,某公司工作人員手寫添加了部分內容。范某主張該內容系其簽字后單方添加,其不知情且未同意;某公司主張范某知情并認可。
合同履行范某支付了費用并配合辦理營業執照,但合同最終未完全履行。
范某訴訟請求1. 解除合同;
2. 退還訂金3,000元;
3. 賠償律師費13,000元。
一審判決1. 某公司返還范某3,000元;
2. 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律師費不予支持)。
范某上訴主張手寫內容系單方添加,不應成為合同內容;一審認定合同無效系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 法院判決:手寫內容雖在落款后,但結合履行行為可認定范某知情并認可
二審法院認為:
手寫內容構成合同的一部分。雖然手寫內容位于簽字落款之后,但從內容上看是附加被上訴人義務(而非增加上訴人義務或限制上訴人權利),結合范某此后支付費用并配合辦理營業執照等行為,可以認定范某對該手寫內容知情并認可,應視為雙方合同內容。
合同無效的認定正確。基于上述手寫內容,一審法院認定案涉協議無效,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律師費不予支持。雙方無書面約定由違約方承擔律師費,且本案屬于混合過錯,并非被上訴人單方全責,一審駁回律師費訴求,并無明顯不公。
三、 法律分析:本案的三個核心法律要點
1. 合同成立與內容認定的規則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但對于合同簽訂后單方添加的內容,是否構成合同的一部分,需結合以下因素綜合判斷:
添加內容是否加重對方義務或限制對方權利;
對方是否知曉添加內容;
對方在知曉后是否以行為表示認可(如繼續履行、支付費用等)。
本案中,手寫內容系附加被上訴人義務,且范某在知曉后支付費用并配合辦理營業執照,法院認定其構成合同內容。
2. 律師費的主張需有合同依據或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違約方賠償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律師費通常需有合同明確約定或法律特別規定(如知識產權侵權、不正當競爭等)。本案中,雙方未約定律師費由違約方承擔,且雙方均有過錯,故不予支持。
3. 混合過錯下的責任分擔
當合同無效或解除雙方均有過錯時,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過錯程度,酌情確定責任分擔。本案中,法院判令某公司返還訂金,但未支持律師費,體現了對混合過錯的責任分配。
?? 郝小青律師總結與重要提示
本案是一堂關于“合同簽訂與履行”的典型普法課。它提醒所有合同當事人:合同簽訂后,如對方添加額外內容,應及時提出異議;以行為表示認可的,可能被視為接受該內容;律師費的主張需有合同約定或法律依據。
給當事人的核心建議:
簽字前確認合同完整內容:在簽署合同前,應仔細核對合同全文,包括所有附件和手寫內容。如有空白處或未填寫內容,應要求對方填寫完整后再簽字。
簽字后如對方添加內容,應及時提出書面異議:如果發現對方在簽字后單方添加內容,應立即提出書面異議,并保留證據。如果在知曉添加內容后仍繼續履行合同(如支付費用、配合辦理手續等),可能被視為對該內容的認可。
律師費的主張需有依據:在起訴時主張律師費,需有合同約定或法律依據。建議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方承擔守約方為實現債權所支出的律師費等合理費用”。
注意合同無效后的法律后果: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但律師費、預期利益等損失,需根據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總結:合同是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合同內容的任何變更,都應以書面形式確認。在知曉對方添加內容后,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可能被視為對該內容的認可。在合同糾紛中,及時提出異議、保留證據,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關鍵。
郝小青律師簡介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注于民商事爭議解決、合同糾紛、公司糾紛及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她擅長在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等案件中,精準把握合同成立規則與證據規則,為客戶設計最優的維權路徑。
執業領域: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公司糾紛、侵權責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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