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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郝小青律師:總包方收到業主的工程款后,辯稱其中部分款項已由業主直接支付給了實際施工人,并主張在應付工程款中扣除。但該“代付款”涉及獨立的第三方合同及竣工驗收資料,總包方的抗辯能否成立?近日,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上訴案,對此作出了清晰的司法回應。
一、 案件核心事實
本案是一起因違法轉包引發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涉及管理費比例認定、代付款性質認定及混凝土款項處理等多個爭議焦點。
事項
具體內容
總包方(上訴人/原審被告)甲公司。
實際施工人(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甲。
項目概況2020年,甲公司中標阿克蘇地區靜脈產業園滲濾液土建工程,隨后將該工程違法轉包給朱某甲(無資質)。雙方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書》,約定暫定合同總價700萬元,管理費“5%-8%,但不能低于5%”。
工程結算經最終審計,工程審定造價為7,938,816.59元,雙方均認可。
已付工程款朱某甲認可已收工程款6,239,839.61元。
爭議焦點一:管理費比例朱某甲同意按5%扣除管理費;甲公司主張應按8%扣除,理由是其他合同有此約定。
爭議焦點二:代付款甲公司主張,其關聯公司某供水公司曾向朱某甲擔任項目經理的某建筑烏魯木齊分公司支付1,238,806.9元(涉及某水庫清淤、水廠改造等工程),該款項系“代甲公司支付”本案工程款,應計入已付工程款。
爭議焦點三:混凝土款甲公司主張朱某甲應承擔欠付庫車某混凝土公司的883,800元貨款,僅提供律師函為證。
一審判決扣除5%管理費及50,000元咨詢費后,認定甲公司尚欠1,091,428.78元,并支持相應利息。某供水公司款項因涉及獨立合同,未予扣除。
甲公司上訴主張管理費應為8%,某供水公司款項應認定為代付,混凝土欠款應扣除。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 法院判決:管理費按5%計取,代付款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二審法院逐項審查了甲公司的上訴理由:
關于管理費比例:合同約定管理費為“5%-8%,但不能低于5%”,表明雙方預留了彈性空間,并未形成固定比例。甲公司援引其他合同主張8%的交易習慣,因不同工程在管理內容、規模及實際投入上不具有同一性,不足以證明本案應適用8%。朱某甲同意按5%計算,符合合同下限約定,一審認定正確。
關于代付款認定:
合同獨立性:某供水公司與某建筑烏魯木齊分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涉及某水庫清淤、水廠改造等工程,與本案庫車滲濾液工程在地理位置、發包主體、工程內容上均不同,且有完整的施工合同、工程量簽證、驗收單、結算書等書面材料,足以認定系獨立履行的合同關系。
錄音及對賬表不足以證明“代付”:通話錄音中朱某甲“應該沒啥問題吧”等回應,系對賬過程中的模糊附和,未明確承認款項性質;《項目收支表》系甲公司單方制作,朱某甲事后未予確認,不構成自認。
資金流向不能倒推:即便部分款項最終流入朱某甲親屬賬戶,亦系其在另一工程中獲取款項后的支配行為,不能直接認定為代付本案工程款。
證人證言與書面證據矛盾:甲公司提供的證人稱阜康市合同未實際履行,但與完整的書面結算及驗收資料相矛盾,不予采信。
關于混凝土款項:甲公司僅憑律師函主張欠款883,800元,缺乏采購合同、結算單據、對賬單等直接證據,不予認定。
三、 法律分析:本案的三個核心法律要點
1. 合同無效后的管理費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本案中,合同約定管理費為“5%-8%”,雙方未就最終比例達成一致。法院結合合同下限約定及朱某甲的認可,按5%認定,體現了對實際管理行為的審查和公平原則。
2. “代付款”的認定標準——需有明確合意
主張款項系“代付”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
債務人與付款方之間存在代付合意;
債權人對該代付安排知情并認可;
付款行為與本案債務存在直接關聯。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證明以上任一要件。合同獨立性、書面結算資料的完整性,均指向該款項系獨立工程款而非代付案涉工程款。
3. 證據的證明力——書面證據優于言辭證據
在民事訴訟中,書面合同、結算單、驗收單等書證的證明力通常優于證人證言。當證人證言與書面證據矛盾時,法院應優先采信書面證據。本案中,證人稱合同“未實際履行”,但書面結算及驗收資料齊全,法院采信書面證據,符合證據規則。
4. “資金流向”不能替代法律關系的認定
即使資金最終流向朱某甲或其親屬,也不能據此倒推該款項就是代付本案工程款。法律關系應基于合同主體、權利義務內容來認定,而非僅憑資金最終流向進行簡單推定。
?? 郝小青律師總結與重要提示
本案是一堂關于“建設工程糾紛中代付款認定”的典型普法課。它提醒施工單位和實際施工人:主張代付款需有明確合意和充分證據;獨立合同關系不因資金流向而被混同;書面結算資料是認定合同履行的關鍵依據。
給實際施工人的核心建議:
保留完整的合同及結算資料:每個工程項目應獨立歸檔,保留施工合同、工程量簽證、驗收單、結算書等全套資料,以證明合同的獨立性和實際履行情況。
對賬時謹慎表態:在電話或微信對賬時,對于對方主張的“代付款”等事項,應明確表態,避免使用“應該沒啥問題吧”“行”等模糊回應,以免被對方主張為“自認”。
不接受單方制作的收支表作為結算依據:總包方單方制作的收支表,未經你書面確認,不具有結算效力。收到后如有異議,應及時書面回復并保留證據。
給總包方的提示:
如需安排第三方代付工程款,應與實際施工人簽訂書面代付協議,明確代付金額、對應的工程項目及合同義務,避免事后爭議。
管理費比例應在合同中明確固定比例,避免使用浮動區間表述,否則在合同無效時可能面臨被認定按最低比例的風險。
總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中,代付款的認定需要明確的合意和充分的證據。獨立合同關系、完整的書面結算資料,是區分“獨立工程款”與“代付款”的關鍵。在實際施工和結算過程中,各方應注重書面證據的保留和明確的意思表示,避免因證據不足或表述模糊導致權益受損。
郝小青律師簡介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注于民商事爭議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合同糾紛及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她擅長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結算、代付款爭議等案件中,精準把握證據規則與合同解釋原則,為客戶設計最優的維權路徑。
執業領域: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合同糾紛、公司糾紛、侵權責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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