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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光明網評論員 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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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評論員:正值暑運,航班超售現象再度引發關注。有乘客遭遇超售,但航空公司沒有任何補償;還有網友投訴航空公司處理超售問題時未遵守民航局相關規定。
機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為了減少旅客誤機或自愿放棄等情形下造成的已訂座位浪費,額外多銷售一定比例的客票。機票超售在我國并不違規,《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中就專章列明了航班超售的相關處置規定。
但不同航空公司在不同機場、不同航線、不同時刻上的處置存在差異。
通常,航班超售會優先給部分旅客免費升艙騰出座位;航班全滿后,會現場征集自愿放棄行程旅客,并視情況給予免費退改簽、過夜保障、現金補償等舉措;只有上述措施無法解決問題后,才會拒絕個別旅客登機,保障航班正常運行。
由于這些環節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且不明確量化標準,旅客被差異化對待后難免不滿和不解。基于此,中國航空運輸協會近日發布公告,在民航局的指導下,正組織各航空公司研究制定航班超售團體標準,重點規范航班超售信息告知、補償方案等關鍵內容。
讓旅客遇到糾紛有章可循,是打破旅客和航司間信息壁壘的有效手段。正如最為常見的航班延誤,是因天氣等不可抗力因素,還是機械故障等公司原因,曾經一度引發旅客和作為承運方的航空公司之間的矛盾。
以往,由于旅客缺乏有效信息獲取渠道,航班延誤原因由航空公司發布,其真實性容易遭受旅客質疑,加劇了旅客對航空公司的不信任感。而隨著各類航班運行信息軟件的普及,旅客能夠獲取到航班信息更多,推動了航空公司主動正確公開信息,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旅客對航司服務的滿意程度。
因此,服務領域越是存在專業信息差導致的溝通壁壘,越是需要權威且細致的規章標準來讓消費者權益保護有章可循。正如機票超售,自愿放棄行程獲得相應的免費退改簽屬于基本保障,但是否應該賠償、賠償標準如何,確實需要有標準來進行衡量。如果沒有全行業認可的服務標準為基準,最終權益被侵犯的往往是弱勢的旅客。
我們鼓勵航空公司基于市場原則,以足夠有吸引力的現金補償來征集旅客自愿推遲行程,但無論如何,航空公司作為承運方沒能保障已訂座旅客的出行已構成違約行為,旅客不管是否有實際損失,都不應該為航空公司銷售策略導致的問題買單。
制定航班超售團體標準的更大意義在于,在各航空公司認可的前提下,共同推動民航市場服務提質升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業已施行,旅客權益保護是此輪修訂內容的重中之重。在這一背景下,就航班超售這一問題推動各航空公司更加重視對旅客的服務保障,有其必要意義。
責編:靳鈴涵 編輯:張魏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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