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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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寧波不發):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領域“整頓市場秩序、建設法規體系、促進產業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國辦發〔2024〕33號)要求,持續規范政府采購市場秩序,進一步鞏固前期治理成果,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根據《財政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2026年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財庫〔2026〕9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各地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2026年浙江省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
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一、工作重點
聚焦當前政府采購領域反映突出的采購人設置差別歧視條款、代理機構亂收費、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供應商圍標串標等“四類”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專項整治。重點整治內容為:采購人傾斜照顧本地企業,指向特定供應商或特定產品,以供應商注冊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經營年限、經營規模、財務指標等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歧視待遇;代理機構違規收費、逾期退還保證金;供應商提供虛假的檢測報告、認證證書、合同業績、中小企業聲明函等材料謀取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異常一致,委托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投標文件、辦理投標事宜等惡意串通行為。在專項整治過程中,發現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均應依法處理處罰。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影響政府采購市場公平競爭的突出問題,明確專項整治重點任務,采取堅決有力措施糾治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典型案例,強化警示震懾效應,持續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二)堅持協同共治。深化“部門協同、央地聯動、社會參與”的共治格局,貫通融合行業監管、社會監督等多種方式,探索利用人工智能等手段,推動監管力量有效集成、同向發力,增強政府采購監管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三)堅持標本兼治。注重“當下改”和“長久立”相結合,既聚焦突出問題精準施策、靶向整治,確保問題整改見行見效;又著眼長遠治理目標,以點帶面、舉一反三,加強制度建設,切實堵塞監管漏洞,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三、任務分工
財政部門會同公安、市場監管部門牽頭組織本次專項整治工作,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合力推進。財政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采購活動開展重點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涉嫌虛假檢驗檢測報告、認證證書需要核驗相關信息的,移交市場監管部門協助核實,經查證屬實的,相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罰。對供應商串通投標,或者通過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反復惡意投訴舉報,阻擾政府采購活動正常進行,或者通過提起和撤回質疑、投訴、行政復議等手段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門,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處罰。省市縣三級財政、公安、市場監管部門參照上述分工,組織開展本級專項整治工作,上級部門加強對下級部門的督導,確保整治工作上下貫通、同頻共振。采購當事人主動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財政部門并積極整改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處罰。《2026年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指引》(電子版)另行下發。
四、工作步驟
2026年專項整治工作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暫行辦法》(財庫〔2024〕27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要求。財政部門要分別對開展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機構實施檢查。具體分階段安排如下:
(一)篩選名單。暢通企業群眾反映問題渠道,省財政廳設立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舉報受理郵箱(zjcztcjcjb@163.com),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公開。省財政廳按照《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和財庫〔2026〕9號文件相關要求,確定社會代理機構檢查名單以及牽頭組織實施檢查的財政部門(詳見附件1)。全省集中采購機構全部繼續列入今年代理機構檢查名單(詳見附件2),財政部門對同級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檢查,并按照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六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等規定進行考核。
(二)開展自查。財政部門向被抽查的代理機構送達檢查通知書。代理機構收到檢查通知后,按要求向財政部門報送其在2025年度內代理的且已產生中標、成交結果的全部政府采購項目清單。財政部門結合投訴舉報線索和日常管理、政府采購云平臺大數據分析情況,聚焦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項目,抽取本級政府采購項目,原則上每家代理機構抽取的項目不少于5個,優先抽取中標金額400萬元以上的招標項目(在2025年整治中已實施檢查的項目除外),并通知相關代理機構。代理機構根據通知要求開展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并將抽查項目的相關文件、數據和資料一并報送財政部門。
(三)書面審查。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報送的政府采購項目資料和自查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初步梳理檢查項目中存在的“四類”違法違規問題,按照統一格式編制工作底稿,并將相關證明材料作為附件。此階段工作于2026年8月15日前完成。
(四)現場檢查。財政部門結合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線索,對代理機構實施現場檢查,核實相關資料,調閱評審錄音錄像,查看保證金、服務費等收取情況,補充完善工作底稿,按要求填寫檢查情況記錄表,與代理機構充分溝通并由其簽字蓋章確認。該階段,對集中采購機構同步開展現場考核,考核內容包括上次考核整改情況及內控機制、規范運行、專業能力、電子平臺建設、保證金管理等。此階段工作于2026年9月15日前完成。
(五)延伸核查。財政部門對前期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向相關當事人、第三方等進一步補充調取證據材料,必要時會同公安、市場監管部門核實相關違法犯罪線索,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此階段工作于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
(六)處理處罰。財政部門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對采購人、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按規定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公告處理處罰結果信息。集中采購機構考核結果依法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公告。各市財政部門負責匯總本轄區檢查及處理處罰信息,并報送省財政廳。此階段工作于2026年11月20日前完成。
(七)總結報告。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形成本級2026年以及三年(2024—2026年)專項整治工作報告,各市財政部門于2026年12月15日前匯總形成本轄區的2026年及三年專項整治工作報告,并報送省財政廳。
五、工作要求
(一)壓實工作責任。財政部門要保持專項整治攻堅勢頭不松、力度不減、標準不降,強化組織領導,細化工作安排,切實抓好落實。嚴格按照時間節點深入推進各項工作,按階段安排向上級財政部門報送進展情況,及時全面總結經驗做法、典型案例,深入分析問題挑戰,研提對策建議,確保整治工作有序推進、取得實效。
(二)深化部門協同。財政部門要加強與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強化分工協作、信息共享、線索移送、協同調查、聯動執法;推動行業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完善內控機制建設,切實增強部門監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三)推進智慧監管。財政部門要積極順應數字化發展趨勢,積極推進人工智能與政府采購監管深度融合。全面運用大數據分析、行為預警等數字化手段,構建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追溯的智能監管場景,及時識別采購文件差別歧視條款和圍標串標疑點線索,注重“技防”和“人防”相結合,全面提升政府采購監管效能。
(四)健全長效機制。財政部門系統梳理專項整治有效做法與典型經驗,及時固化為常態化長效化機制。對照整治發現的問題,深挖根源、對癥施治,抓好整改落實、補齊制度短板、堵塞管理漏洞,推動整治成果轉化為治理效能,促進政府采購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聯系方式: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管處,0571-87057612;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合格評定監督管理處,0571-8976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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