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21日),南都N視頻記者從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獲悉,陜西男子奚某甲通過電商平臺網購狙擊鏡、射釘槍等配件,后通過焊接自制射釘改裝槍。法院一審判決該男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刑事判決書,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間,奚某甲出于興趣愛好,先后在電商平臺上購買了狙擊鏡、射釘槍、無縫鋼管及射釘彈等,后在榆陽區小紀汗鎮昌汗界村老家通過焊接自制射釘改裝槍一把,并以射釘彈為火藥動力、鋼珠為子彈在老家擊發十余次。經榆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奚某甲制造的疑似槍支以火藥動力擊發彈丸,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
公訴機關提交了相關證據并認為被告人奚某甲非法制造槍支,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制造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奚某甲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奚某甲具有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較小,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奚某甲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奚某甲具有經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作出判決:奚某甲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在案扣押的涉案槍支一把、射釘弩一支、鋼珠1100枚、黃色紅頭射釘彈90枚、黃色黑頭射釘彈72枚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南方都市報(nddaily)報道
南都N視頻記者 楊婷實習生 陳昱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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